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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95):民眾未站立於行人穿越道上,我沒有不禮讓而違規
2018/01/30 13:15:32瀏覽433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九十五輯:違規車輛看見行人未停止而仍緩緩靠近,站立的行人見狀即向後退2步,真惡劣。


【裁判字號】 105,交,192

【裁判日期】 1051005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92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11日18時1分許,駕駛號牌0515-D5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松竹路、昌平路口,因「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105年5月11日檢具事證提出檢舉,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逕對原告即系爭車輛所有人掣開第G6H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原告自始均未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辦理轉歸責事宜,被告續於105年6月22日以中市裁字第68-G6H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第一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一)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於105年5月11日18時在松竹路停等紅燈,等待綠燈亮起後通行,預備右轉昌平路,起步後發現右轉路口站立一民眾,行車至該右轉昌平路之穿越道前暫停約莫2秒,發現該民眾未站立於穿越道上,並且該民眾面對之方向非穿越道之方向,民眾意識有車而後退,故原告依該民眾未站立於行人穿越道上,非行駛穿越道之行人後而通行,被告所為原處分顯有錯誤,應予撤銷等語。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

(三)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5年6月4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50025026號函復說明略以:「案經審視民眾檢舉影片,該車確於上述時、地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違規屬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舉發並無違誤」。

(四)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確認檢舉民眾於畫面105年5月11日18:01:17時行駛於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2段西往東方向,此時前方號誌為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行駛於前方之系爭車輛開啟右轉方向燈,準備右轉昌平路2段,18:01:18時站立於行人穿越道左側路口之民眾往西欲穿越昌平路2段,18:01:19時站立民眾向左側轉頭注視系爭車輛,見系爭車輛未停讓而仍緩緩靠近,即後退2步,18:01:20時系爭車輛持續左轉昌平路2段等情。

(五)從上揭影片顯示,事發路口設有行人穿越道,且並未設立禁止行人通行之標誌,行人除可在行人穿越道通行,亦可於其他路面通行,系爭車輛行經上開路口,並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反以車輛逼近方式迫使行人退讓,原告亦自承未予讓行,認原告車輛「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事證明確,被告據以裁處並無違誤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經查,原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因「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105年5月11日檢具事證提出檢舉,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掣開第G6H326861號舉發通知單,被告續於105年6月22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舉發通知單、原處分裁決書、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錄影光碟擷取畫面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6、32頁),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兩造爭執之關鍵為:

(1)原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規定?

(2)被告所為原處分,是否適法?經查:

1.本件舉發事實經過業據舉發機關105年6月4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50025026號函復被告略以:「三、案經審視民眾檢舉影片,該車確於上述時、地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違規屬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舉發並無違誤」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

2.經本院勘驗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本院卷第25頁),勘驗結果如下:(檔案名稱:-禮讓--.mov)

1)畫面顯示時間為105年5月11日18:01:17時,檢舉民眾行駛於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2段西往東方向,此時前方燈光號誌為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前方系爭車輛開啟右轉方向燈,準備右轉昌平路2段。

2)18:01:18時許,站立於行人穿越道左側路口之行人往西欲穿越昌平路2段。

3)18:01:19時許,站立行人向左側轉頭注視系爭車輛,系爭車輛減速惟未停止而仍緩緩靠近,站立行人見狀即向後退2步。

4)18:01:20時許,系爭車輛加速持續右轉昌平路2段。

3.依上開勘驗結果顯示,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燈光號誌為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之路口,開啟右轉方向燈準備右轉昌平路2段,於錄影畫面約18:01:18許,適有站立於行人穿越道左側路口之行人往西欲穿越昌平路2段,約18:01:19時許,該行人向左側轉頭注視系爭車輛,系爭車輛雖減速然未停止仍緩緩靠近,該行人見狀即向後退2步,原告則於18:01:20時許,駕駛系爭車輛加速持續右轉昌平路2段。又從上揭影片可知,事發路口設有行人穿越道,但並未設立禁止行人通行之標誌,行人除可在行人穿越道通行,亦可於其他路面通行,故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上開路口,不論行人是否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而原告並未暫停及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反以車輛逼近方式迫使行人退讓,堪認原告確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違規事實,被告據以裁處並無違誤。

4.又該行人見系爭車輛未停止仍緩緩靠近,遂向後退2步,係因系爭車輛逐漸逼近所致,原告見狀依法仍應暫停並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尚不得以該行人後退2步,即得主張免罰。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違規事證明確,其上述主張並無可採,被告依法所為之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

(六)本件第一審原告預納之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文燦

書記官 陳怡臻


【必檢舉評論】

1. 違規者說,行人沒有走在斑馬線上,就不是行人喔!這種智障開車,一定是常常出車禍,務必遠離。

2. 行人都被違規車輛嚇到後退兩步,這種垃圾駕駛其實還是非常多,行人不易自己錄影檢舉,期待等紅燈之車輛檢舉行善,間接幫助自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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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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