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93):檢舉者是龜車,我超車後當然也要龜回來
2018/01/30 12:52:53瀏覽4051|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九十三輯:為何7月15日檢舉的影片要拖到7月29日告發,蓄意讓我在毫無證據下,只能啞巴吃黃蓮默認。


【裁判字號】 105,交,312

【裁判日期】 105111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312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14日21時24分許,駕駛號牌0799-RH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華美街2段近漢口路3段處,因「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為民眾於同年月15日檢具事證提出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對車主鄭永富掣開第G6H4906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主鄭永富於期限內檢具應歸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續於105年9月8日以中市裁字第68-G6H490604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分別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及900元,合計1萬8,9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一)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發當天,檢舉人先以龜速行駛佔用車道,原告在後方按了一聲喇叭提醒前方車輛(檢舉人所駕),於是檢舉人就蓄意緊急煞車,結果還是以龜速行駛,原告又再次閃大燈提醒檢舉人,但檢舉人仍不加速前進還又再次緊急煞車對原告逼車,這樣惡劣的駕駛行為令人忍無可忍,而原告選擇超車,但當原告超車車身已過檢舉人的車頭時,檢舉人卻突然故意猛重踩油門加速故意不讓超車,造成原告左轉時打滑,檢舉人非常危險的行為,已造成原告有生命上的危險。

(三)為何7月15日所檢舉的影片要拖到7月29日告發,蓄意讓原告毫無證據下啞巴吃黃蓮默認,一般行車紀錄器只保存1-2天等語。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

(三)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5年8月24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50036871號函復說明略以:「本案舉發員警查處情形略以:本案為民眾拍照採證檢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符合舉發要件,經查詢警用電腦比對違規相片車籍資料無誤後,依規定逕行舉發…審視採證資料,0799-RH號自小客車確實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甩尾)、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等駕駛行為,本案違規屬實」。

(四)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所檢附之民眾檢舉影像檔,確認檢舉民眾車輛之車頭行車紀錄器時間105年7月14日21:24:04時檢舉民眾車輛行駛於華美街2段往北方向右側車道,21:24:09時系爭車輛未打方向燈,從左側車道超車,21:24:14時系爭車輛復以急速左轉方式甩尾方式往漢口路3段行駛,復以左右搖晃方式斜駛至路口停等紅燈等情。被告復檢視檢舉民眾車輛車尾行車紀錄器,確認時間設定有誤差,畫面長度105年7月14日21:04:27時系爭車輛於臺中市華美街2段往北方向過太原路1段,往路面上繪直行及左轉之分向指示線,系爭車輛以逆向方向行駛於華美街2段往南方向車道,位於檢舉民眾車輛左後方,21:04:28時系爭車輛鳴按喇叭,21:04:32時系爭車輛持續鳴按喇叭,緊跟在檢舉民眾後方(同在右側車道)21:04:33時系爭車輛持續鳴按喇叭,未打方向燈,即從右側車道變換車道至檢舉民眾車輛左邊,21:04:36時系爭車輛喇叭聲停止,21:04:46時檢舉民眾車輛自華美街2段往北方向左轉漢口路3段,並停等紅燈,21:05:27時至21:05:34時檢舉民眾繼續行駛,系爭車輛即出現在檢舉民眾車輛左後方,車頭朝向檢舉民眾車輛,貼近檢舉民眾車輛,俟檢舉民眾車輛向左偏駛,系爭車輛復先刻意從檢舉民眾車輛右側加速朝檢舉民眾車輛貼近,之後復刻意跟在檢舉民眾車輛後方再加速朝檢舉民眾車輛貼近,接著復閃3次大燈。

(五)從上揭影片顯示,系爭車輛先以逆向行駛方式駛入來車道,復以甩尾方式危險駕駛方式駕車,認原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之事實至明,被告據以裁處並無違誤,原告所辯顯係狡辯卸責之詞,自不足採。至於員警於105年7月29日舉發,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90條舉發期限之規定,並無不法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經查,原告於105年7月14日21時24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華美街2段近漢口路3段處,因「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為民眾於同年月15日檢具事證提出檢舉,經舉發機關員警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對車主鄭永富掣開第G6H4906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主鄭永富於期限內檢具應歸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續於105年9月8日以原處分分別裁處原告罰鍰1萬8,000元及900元等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違規轉罰實際駕駛人申請書、原處分裁決書及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1、28、30頁),堪認屬實。

(三)原告雖以前開情詞主張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云云。惟查:

1.本案舉發經過業轉據舉發機關105年8月24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50036871號函復被告略以:「…(五)有關本案舉發員警查處情形略以:本案為民眾拍照採證檢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符合舉發要件,經查詢警用電腦比對違規相片車籍資料無誤後,依規定逕行舉發…三、審視採證資料,0799-RH號自小客車確實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甩尾)、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等駕駛行為,本案違規屬實」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

2.經本院勘驗檢舉民眾車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製成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34頁),勘驗結果如下:

(1)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_16402_28132

1)錄影畫面時間105年7月14日21:24:04時,檢舉民眾車輛行駛於華美街2段往北方向右側車道。

2)約21:24:09時,系爭車輛未開啟方向燈,未保持適當距離、間隔,從左側對向道超越檢舉民眾車輛,並行駛在檢舉民眾車輛前方。

3)約21:24:14時,系爭車輛先以急速左轉甩尾方式往漢口路3段行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再以左右搖晃方式斜駛至路口停等紅燈。

(2)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_16402_28131(時間設定有誤差)

1)錄影畫面約105年7月14日21:04:27時,系爭車輛於臺中市華美街2段往北方向過太原路1段,往路面上繪直行及左轉之分向指示線,系爭車輛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以逆向方向行駛於華美街2段往南方向車道,位於檢舉民眾車輛左後方,21:04:28時系爭車輛鳴按喇叭,21:04:32時系爭車輛持續鳴按喇叭,緊跟在檢舉民眾後方(同在右側車道)。

2)約21:04:33時,系爭車輛持續鳴按喇叭,未開啟方向燈,即從右側車道變換車道至檢舉民眾車輛左邊,21:04:36時系爭車輛喇叭聲停止,

3)約21:04:46時,檢舉民眾車輛自華美街2段往北方向左轉漢口路3段,並停等紅燈,

4)約21:05:27至21:05:34時,檢舉民眾繼續往前行駛,系爭車輛即出現在檢舉民眾車輛左後方,車頭朝向檢舉民眾車輛,貼近檢舉民眾車輛行駛,俟檢舉民眾車輛向左偏駛,系爭車輛復先刻意從檢舉民眾車輛右側加速朝檢舉民眾車輛貼近,之後復刻意跟在檢舉民眾車輛後方再加速朝檢舉民眾車輛貼近,接著於21:05:44對著檢舉民眾車輛閃3次大燈。

3.由上述勘驗結果顯示,系爭車輛以逆向行駛方式駛入來車道,且以甩尾方式危險駕駛方式駕車,堪認原告確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之違規事實,至為明顯。被告據以裁處並無違誤,原告所為辯解純屬卸責之詞,自不足採。至於檢舉民眾本身是否違規,應由舉發機關另行調查,並不影響原告違規行為之認定,原告尚不得以此主張免罰。

4.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本件違規事實發生於105年7月14日,舉發機關員警於105年7月29日舉發,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90條舉發期限之規定,並無不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違規事證明確,其上述主張並無可採,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原處分分別裁處原告罰鍰1萬8,000元及900元,合計1萬8,900元,洵屬有據,...

(六)本件第一審原告預納之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文燦

書記官 陳怡臻


【必檢舉評論】

1. 都逆向行駛、還甩尾在路上搖擺,還有臉申訴,真無恥。

2. 違規者很愛反過來說,自己違規是檢舉者之錯,這種違規者孬種、可恥、不負責任,身邊有這種人或朋友,建議遠離垃圾保平安!


( 知識學習檔案分享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7b5a75d0&aid=10926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