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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90):等紅燈時因其他機車排放惡臭廢氣,才會往移而越線
2018/01/23 14:05:49瀏覽153|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九十輯:政府沒有在路面標示清楚「越線受罰」四個字,若有我一定不會輕易違規。


【裁判字號】 105,交,458

【裁判日期】 106032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458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

(二)、...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05年9月9日7時2分,駕駛號牌3GD-865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臺中市北區崇德路與進化北路口,因「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檢具事證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原告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掣開第G6H61300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5年11月30日以中市裁字第68-G6H613009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9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105年9月9日7時2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崇德路一段與進化北路路口處停等紅燈,因有其他機車排放惡臭廢氣,故將機車往前移動,超越停等線避免吸入過多廢氣,但倘若當下有標示清楚越線受罰,原告一定不會輕易跨越停等線而違規。標示清楚是政府應作為、能作為、可作為而不作為,不應讓原告承擔惡果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

(二)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5年11月11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50048703號函說明略以:「本案為民拍照檢舉,並依『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符合舉發要件,經查詢警用電腦比對違規相片車籍資料無誤後,依規定逕行舉發…審視採證資料:3GD-865號重機車在本市北區崇德路與進化北路口,確實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紅指超越停止線)行駛,違規屬實」。

(三)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105年9月9日07:02:29時,臺中市○區○○○路○○○○○○○路○段路○○號誌顯示為圓形紅燈,07:02:30時原告機車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此時與原告機車同向之騎士仍持續停等紅燈,07:02:31時原告機車行駛至行人穿越道時,路口號誌顯示為直形箭頭綠燈等情。至原告辯稱路口未加繪「越線受罰」誤導原告云云,經查,「設置規則」第170條第3項規定,停止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縱上揭路口未加繪該等標字,仍不影響上開停止線之效力,且與同向之機車騎士多能依號誌指示,在停等線前停等紅燈,認原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原告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則被告依法裁罰,自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經查,原告於105年9月9日7時2分,騎乘系爭機車於臺中市北區崇德路與進化北路口,因「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檢舉,經舉發機關員警認系爭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等情,有舉發機關105年11月11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50048703號函、民眾檢舉影像光碟、民眾檢舉影像光碟擷取相片、原處分及機車車籍查詢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1、27、30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於上開時、地,面對圓形紅燈逕行越過停止線,核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自應受罰。從而,舉發機關舉發原告上開違規,及被告所為原處分,洵屬於法有據。

(三)原告雖以上開情詞,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云云。惟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規定:「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本標線為白實線,寬30至4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1公尺至3公尺為度。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已明白揭示停止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是縱上揭路口未加繪該等標字,仍不影響上開停止線之效力。另原告主張因有其他機車排放惡臭廢氣,故將機車往前移動,避免吸入過多廢氣云云,並非超越停止線之正當理由,自難以作為原告免罰之事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書記官 洪菘臨


【必檢舉評論】

1. 停止線沒有寫禁止超越就不算違規,怎會有這種智障等級的認知呀!你家門口也沒有寫生人勿入,所以人人都可以去你家囉?笑死人!

2. 躲臭氣黑煙就可以違規,乾脆不要出門啦!不然每台車的廢氣都讓你闖紅燈,遲早被撞死,真的不出出門害別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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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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