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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12:29:55瀏覽1050|回應0|推薦0 | |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七十四輯:檢舉時間超過 2 個月才收到罰單,要7日內舉發你懂不懂? 【裁判字號】 104,交,128 【裁判日期】 1050328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28號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4年3月26日7時01分許,行經新竹市光復路一段,因變換車道未經用方向燈,經民眾以科學儀器拍攝而檢具所取得證據資料,於同日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提出檢舉,經員警查證屬實後,認原告確有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之行為,對上開車輛所有人即原告逕行舉發,應到案日為104年6月26日,原告在應到案期限前即同年6月9日向被告提出陳述書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認原告確有「在一般道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於104年7月2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決書漏載第1款)與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之規定,以竹監新四字第51-E34F6888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對原告裁處新臺幣(下同)9百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當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依採證照片及光碟內容,並不能認原告有變換車道之行為,且原告違規時間是104年3月26日,原告遲至5月底始收到舉發通知單,已逾7日之期間,至勘驗採證光碟時,原告駕駛之車輛往右偏,係因在原告所駕駛之汽車右方汽車往原告方向擠,所以往右偏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 四、被告則答辯以: 依檢舉機關復復表示,依民眾檢舉之照片顯示,原告駕駛系爭小客車於事實概要欄所述時間、地點,在一般道路變抰車道,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無誤,故原告駕駛系爭小客車違規屬實。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本件應適用之法令如下: 1.... 2.... (三)原告雖否認有前開變換車道,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之違規行為,惟就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開時間,行經前開地點之過程,業經本院勘驗檢舉光碟,勘驗內容如附件,有勘驗該光碟之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稽。由上開勘驗內容,明顯可見原告所駕駛之車輛確有行駛在一般道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之情事,至原告雖另主張係因其他車輛偏向,其始往右偏,但在該光碟中,並未發現有原告所主張之該情事,是以原告該部分之主張,自無可採。 六、綜合上述說明,...,以原處分裁處原告900元罰鍰,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其等認事用法要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附件: 2015/03/26 07:01:27 原告車輛行駛於行車紀錄器所載的車子的前方的中間車道,但是右側前輪與後輪跨越分道線在外側車道上。 2015/03/26 07:01:28 依前述的路線往前繼續行駛,但是原告車子偏向外側。 2015/03/26 07:01:29 原告車輛行經前方網狀線路口,車子大部分在外側車道,只有左側左前輪跟左後輪在中間車道。 2015/03/26 07:01:31 原告車輛往前行駛,偏入中間車道,未顯示方向燈。 2015/03/26 07:01:32 原告車輛往前行駛,進入中間車道,也未顯示方向燈。 2015/03/26 07:01:39 原告車輛往前行駛,行經路口,車子行駛於四線道中的靠外側第二車道。 2015/03/26 07:01:42 原告車輛往前行駛行駛於四線車道的靠外側車道,閃煞車燈。 【必檢舉評論】 1. 就是沒有打方向燈,法院想多囉唆幾句都沒有,直接看光碟就判定沒打方向燈,只有違規者看不出來,真好笑。 2. 違規者扯什麼收到罰單超過檢舉規定的七日內,智障腦袋只會複製,連求證都不會,真爛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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