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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68):檢舉我違規迴轉是挾怨報復,與民爭利呀!
2017/11/30 13:39:13瀏覽839|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六十輯:民眾不具備執法人員之身分,檢舉導致人民出門限於恐懼!

【裁判字號】 106,交,1

【裁判日期】 1060619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1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8 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竹市○○路00000 號前之三岔路口,因不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違規迴轉,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依據民眾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攝得影像,認原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之行為,予以逕行舉發。嗣原告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經被告認其申訴為無理由,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105年11月29日竹監新四字第51-E35G83345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罰原告新臺幣(下同)9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原告於105 年8 月16日8 時24分因不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被查獲,致遭裁決應處900 元之罰鍰。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檢舉違規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民眾不具備執法人員身分,將導致人民開車出門陷於恐懼,此作法將導致社會對立,開車動輒挾怨報復,且未以教育人民開車守法之目的,只達到罰款之目的,與民爭利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

本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5 年11月11日竹市警一分五字第1050022726號函覆略謂:經查本案係民眾檢舉案件,於105年8月16日8時24分許,在新竹市○○路00000號前發現077-7E號營業小客車「不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交通違規,並於105年8月16日上傳違規影像至本分局檢舉專區,案經本分局再次審核後違規事實明確,執勤員警依規逕行舉發無誤等語,是本案經舉發單位查證違規事實無誤,被告依規裁處,應屬適法,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經查,原告行駛至新竹市○○路00000 號前之系爭路口為多時相號誌路口,並未設有禁止迴車標誌,且依原告行向觀之,第一時相為直行箭頭綠燈、第二時相為直行箭頭綠燈及左轉箭頭綠燈,有現場照片及系爭路口之交通控制中心時制計劃報表在卷可參,是原告行經系爭路口僅得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惟經本院當庭勘驗檢舉影片內容,結果為:「檢舉車輛與其前方車號000-00號計程車均於路口停等,畫面2 秒時,號誌為綠燈直行箭頭,計程車開始啟動並迴轉,待計程車迴轉完後,號誌燈仍為綠色直行箭頭」,此有本院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稽,且該光碟內容清晰,顯可見該計程車之車號確為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準此可知,原告於號誌顯示僅准許車輛依直行方向行駛時即貿然迴轉,確有不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之違規行為,洵可認定。

(三)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明文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考其規範意旨,係考量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一般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以達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再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 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故民眾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方屬適法。本件係由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影蒐證原告前開違規事實並向警方檢舉,揆諸前開規定,警方依法舉發本件違規事實,自屬於法有據;且檢舉人與原告僅係偶然相逢於路,彼此素不相識,應無怨隙可言,有關於本件舉發過程之錄影,係錄影設備之機械作用,乃真實保存當時錄影之連續內容所得,並非憑人之記憶轉述或事後排演而成,業經本院勘驗屬實,並經舉發員警依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規定查證屬實即予舉發,其影像尚無偽造或變造之疑,內容亦屬合理、正常,自無原告所稱不得作為舉發證據之情事。

六、綜上所述,...以原處分裁處900 元罰鍰,核無違誤。從而,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書記官 謝淑敏


【必檢舉評論】

1.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職業駕駛居然害怕出門被報復,笑死人囉,不違規會死掉的職業駕駛!

2. 職業駕駛還要檢舉者敎你交通法規與駕駛方式?虎爛成這樣,難怪鯛魚一直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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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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