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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62):連續假日,違停買超貴的咖啡是人之常情呀!
2017/10/18 21:02:13瀏覽3153|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六十二輯:新莊分局的警員為了年終找業績,隨機取締,這樣很不公平。


【裁判字號】 106,交,93

【裁判日期】 10607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93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06 年1 月2 日17時46分許,停放於新北市○○區○○街0 號騎樓(人行道)時,因有民眾檢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認有違犯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遂填製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原告在案。嗣原告提出陳述,經被告函轉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乃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 款等規定,以106 年4 月20日桃交裁罰字第58-CV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 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在連續假日買個咖啡是人之常情,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停車於店家的側邊,可以看到星巴克的店門口是騎樓,再來是紅磚人行道和公車站,星巴克的店家側邊,最外面是紅線,其次是店家騎樓。系爭機車沒有停放在公車道也沒有停放在紅磚人行道,更沒有停放於紅線,當然也沒有停放在店家門口。在沒有任何騎樓禁止車標線與標誌下,按照按照一般常人的經驗先暫時停放該處,但警察為了業績胡亂開單,還要民眾自行舉證,浪費行政資源,更浪費司法資源。

(二)且舉發員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本件舉發通知單的法條為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而舉發機關回函中寫道:「設有騎樓之路段,得於騎樓內停放,以一列為限……。」。既為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為何又依新北市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設置要點第二點開罰?很明顯此騎樓是可依照騎樓規定而停車,而非舉發員警所指的不可停車處所。原告在騎樓停車,已經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停放,但還是被舉發,該法規在目前的現實狀況下,只會入人於罪,完全沒有考量實際狀況,只能說是惡法,於是警察們就可以拿此惡法為所欲為。

(三)又開紅單的現場新莊建興街1 號,騎樓實測長度為290 公分,目前市面上125CC 機車長度介於198 到202.5 公分,就大約2 公尺。舉發機關函文寫到:「以一列為限,保持1.8 公尺以上人行空間……」,就是說從後輪起算要保留快2 公尺,機車本身又是2 公尺,但騎樓並不足3 公尺,難道要把機車的前半段突出馬路?莫名其妙的規定,這樣停車的方式更怪吧?因舉發地點發生在新莊,故另舉例新莊榮富國小,政府設置的人行道,實測長度為103 公分,就可以提供學童往來安全。為確認開單該處一般大眾去買咖啡消費都是這樣停車,也都皆非要去違規,大家也都盡可能的停好,但可供路人行走也大概都是1 公尺的距離,且多停放於側門處。新北市交通大隊長許成銘表示,就目前現狀來說,除非有民眾檢舉違規停車或嚴重影響行人通行,否則警察並不會特別針對機車停放騎樓進行取締。對本件來說,既沒有嚴重影響行人通行,也沒有勸導就直接拍照舉發,真的就是警員為了年終找業績,隨機取締,這樣很不公平。

(四)最讓人不服的是,只是休假日傍晚去買個咖啡,前後不超過半小時,但警員看到人不在的機車,就拿著皮尺作假動作開始拍照開單,無論車子有無被警員移動,這些機車都是無法符合上述設置要點保留1.8 公尺給行人的規定,更何況系爭機車還是50CC,車身會比一般125CC 還小。這些警員拍照後還等到過完年的年終績效獎金都發放了,二月才把這些罰單通知寄出,為了搶錢不擇手段,就算引起民怨也無所謂。綜上所述,本件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罰單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開單所依據之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設置要點,尚難遵守,加上又是員警為了年終找業績而隨機抽樣開單的後果。上開地點目前並未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的禁止停車管制措施,停車在不妨礙行人通行下自不構成違規行為,請鈞院撤銷原處分。

(五)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

(二)查舉發機關 106 年 3 月 16 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63406708號函略以:「……四、舉發員警陳述略以:執行巡邏勤務,民眾檢舉該地點騎樓違規停車,當場發現該車輛有違規停車情事,故依規定拍照、開立逕行舉發單逕行舉發。……綜上,本案依前開法令規定審查,舉發員警依職權所發現之違規事實,並以採證照片佐證,爰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舉發並無不當……」。

(三)又禁止在騎樓停車之規範目的,在於維護行人通行之權利。系爭車輛既有在禁止臨時停車之騎樓停車之違規,依道交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予以裁處,並無不合。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分別規定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與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是於人行道或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均構成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款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規定,故於騎樓,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僅係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並非停在未劃紅線之騎樓,即可不受處罰;而騎樓之空間雖為私人所有,仍有公眾通行之義務,是將車輛停放在騎樓,仍妨礙公眾通行之權利,自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交上字第 1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是系爭車輛確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情形,該當道交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要件。綜上所述,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以維法紀。

(五)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判斷

(一)...

(二)...

(三)次按,「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第2 點規定:設有騎樓之路段,得於騎樓內停放,以一列為限,並保持1.8 公尺以上人行空間,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法文規定甚明。經查,本件係舉發員警執行巡邏勤務,因民眾檢舉該地點騎樓違規停車,經員警到場以皮尺測量,系爭車輛停放騎樓未保持法規之1.8 公尺之人行空間,致妨害行人通行,遂依規定拍照取證,開立逕行舉發單逕行舉發有舉發機關106 年3 月16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63406708號函、同年6 月28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63441510號函、舉發通知單、舉發員警答辯報告書及所附現場採證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卷第33頁至37頁、49頁至50頁),準此,原告於禁止停車處停車之違規事實,其事證明確,堪予採認。被告據此裁罰,核屬有據。至原告主張該處騎樓寬度,本即無法符合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就騎樓停放車輛需保持1.8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規定云云,於法不合,殊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有原處分所載之違規行為,被告所為如原處分所示之裁處,既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書記官 張育慈

 

【必檢舉評論】

1. 一直扯什麼警察為了年終再亂開單,智障話建議少說,愛違停才是事實,怎不講一下?

2. 此地點是新莊區公所旁邊的貴族咖啡店,其實我每次經過此處,都是違停滿滿,順手檢舉很開心喔。

3. 此案件警方到場拍照取締時,還親自帶皮尺測量是否距離足夠1.8公尺,真是專業,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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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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