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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2):沒有我壓線的照片,代表我不是闖紅燈
2017/09/13 14:15:57瀏覽70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十二輯:因為塞車,紅燈才會又被擠向前,後面的車這樣也要檢舉,哼!


【裁判字號】 105,交,312

【裁判日期】 10508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312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21日21時59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臺北市永吉路30巷與永吉路口(下稱系爭地點)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民眾目睹而於同年月25日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備隊(下稱舉發單位)檢舉,經原舉發單位審視檢舉人提供之採證資料,認有違規行為後,爰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於同年9月8日填製北市警交大字第AZ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移送被告辦理。原告於104 年10月20日向舉發單位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案經被告函轉舉發單位查復違規無誤。原告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規定,於105年6月29日向被告申請製開裁決書,經被告調查認違規屬實後,依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於同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 -AZ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及記違規點數3 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因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撤銷之訴。

三、原告主張要領:

(一)於上開時地因下大雨塞車,原告雖於綠燈過線,但一直塞在路口,直到變成紅燈,不料後方車輛以行車紀錄器檢舉原告紅燈左轉,又路口闖紅燈有秒差問題,況且檢舉人沒有照到系爭汽車壓線。

(二)原告起訴之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要領:

(一)原告確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所為裁處並無不當:

(1)觀違規採證光碟所示,於影片時間0分1秒時,路口號誌已轉變為紅燈,於影片時間0分3秒時,系爭汽車出現於檢舉人之車輛左前方,是原告之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時,理應於路口處停等,而非無視紅燈繼續直行,妨害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並影響交通秩序,其違規事實至為灼然。準此,原告確有駕駛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對其裁處,並無違誤。

(3)本件係檢舉人檢具其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向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舉發機關據以舉發,洵屬有據,原告所言實不足採。

(二)原告既考領合格汽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查,其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被告根據員警之舉發,而對原告所為之裁罰,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三)被告答辯之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除後開兩造之爭執點外,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書、原告違規陳述書、舉發單位104年11月9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10434002200 號函、檢舉資料、採證光碟、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汽車車籍查詢資料等文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至45頁及證物袋),堪認為真實。惟依原告上開主張及被告答辯意旨,本件兩造主要之爭執點,厥在於: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是否有闖紅燈(左轉)之違規行為?

(四)經查,本院依職權勘驗上開採證之光碟內容,結果:「播放光碟內容顯示播放時間1 秒時,前方號誌為黃燈,行車記錄器車輛行駛在另輛汽車之後,於播放時間2 秒之初,前方號誌變更為紅燈,於播放時間3 秒初,系爭汽車自行車紀錄器車輛之左側逆向行駛而出,闖紅燈往前行駛至路口左轉。而行車記錄器車輛則於播放時間4 秒時,於停止線前停車等待紅燈,直至播放時間8 秒時結束。」等情(見本院卷第47頁)。又上開採證光碟係民眾檢舉提供,原告亦不否認於上開時間,系爭汽車行駛於系爭地點之情(見本院卷第12頁原告起訴狀),且依上開勘驗光碟內容,系爭汽車往前行駛連續一貫,並無偽造之跡,則上開勘驗內容,自可採信。準此,原告確有於上開時、地,違規闖紅燈左轉之行為事實,核屬明確,殊可認定。是原告主張:原告雖於綠燈過線,但一直塞在路口,直到變成紅燈....路口闖紅燈有秒差問題,況且檢舉人沒有照到我的車子壓線云云,顯有未洽,要不可取。

六、...。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尚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行一

書記官 林怡君

【必檢舉評論】

1. 影片一槍斃命,紅燈亮2秒後,違規車才衝出停止線,此闖紅燈者真愛虎爛。

2. 還秒差哩,紅燈亮就是不能再往前嚕,就算塞車也是呀,智障開車最愛紅燈了一直嚕嚕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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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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