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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6):平時號誌都是閃黃燈,怎麼換我通過變闖紅燈?
2017/09/13 15:24:29瀏覽736|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十六輯:因為有行人要通過所以按鈕變成紅綠燈,所以這樣算我闖紅燈很不公平。


【裁判字號】 105,交,378

【裁判日期】 1050926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378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年4月29日12時49分,駕駛訴外人吳X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駛至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前路口處(下稱系爭路口)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民眾目睹而於同年5月3日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行車影像採證光碟,向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下稱舉發單位)檢舉,經舉發單位審視檢舉人提供之行車影像,認有違規行為後,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於同月23日填製北警交字第CZ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對車主吳梅英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而訴外人吳X英於105 年6月8日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並於105 年7月7日向被告辦理違規移轉駕駛人原告之申請,被告依該申請書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即原告。嗣原告於105年7月7日向被告申請製開裁決書,經被告調查認違規屬實後,依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於同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CZ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因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撤銷之訴。

三、原告主張要領:

(一)原告在105年4月29日12時49分行系爭路口要迴轉,但系爭地點路口是行人燈號路口,平時是閃黃燈,因有人要走斑馬線路過,路人按燈才會變紅燈,當時原告已在等待區過路線,後輪在白線區,一直轉過去,因對面車道一直有車過來,等到要轉時,有路人要過,按了變紅燈,被路人拍到有紅燈(迴轉)被舉發。但旁邊也有一些摩托車闖紅燈因為系爭路口是行人路口,有人按才會變紅燈,沒行人平時是閃黃燈,不是一般的十字路口,或T字路口,所以覺得被舉發是很不公平。

(二)原告起訴之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要領:

(一)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揭時地,於系爭路口號誌已轉換紅燈(影片時間00分00秒至00分1 秒)原告仍未停等,逕行穿越停止線迴轉(影片時間00分02秒至00分7 秒),原告違規行為明確,此有現場照片及採證光碟可稽,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二)事實上原告行駛過停止線之前,系爭路口號誌已轉為紅燈,此時系爭汽車四輪皆未過白線,而在號誌轉紅燈後,逕行穿越迴轉,違規事實明確,並非原告所稱僅後輪在白線區,故原告之主張應無理由。

(三)原告既考領合格汽車駕駛執照,有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可查,其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是被告根據員警之舉發,而對原告所為之裁罰,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四)被告答辯之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除後開兩造之爭執點外,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書及送達證書、車主105年6月8日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車主105年7月7日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駕駛人主動到案切結書、舉發單位新北警海交字第1053302701號函、行車影像採證光碟,翻拍光碟之照片5 張、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駕駛人基本資料、等文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64頁及證物袋),堪認為真實。惟依原告上開主張及被告答辯意旨,本件兩造主要之爭執點,厥在於: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是否有闖紅燈(迴轉)之違規行為?

(四)經查,本院依職權勘驗上開採證光碟之內容,結果:「一開始播放光碟時於畫面播放時間

2015.04.29 12:49:33號誌已轉為紅燈,系爭汽車尚未到達停止線,行車記錄器車輛行駛在系爭汽車之後;

於畫面播放時間2015.04.29 12:49:35系爭汽車始到達停止線,且尚未踩煞車;之後系爭汽車即打左轉方向燈而為左轉;

於畫面播放時間2015.04.29 12:49:39行車記錄器車輛即為停等紅燈;

於畫面播放時間2015.04.2912:49:40系爭汽車完成迴轉,消失在畫面範圍內,行車記錄器車輛持續停等紅燈,

直至畫面播放時間2015.4.2912:49:45為止」等情(見本院卷第66頁)。

又上開採證光碟係民眾檢舉提供,原告亦不否認於上開時間,系爭汽車行駛於系爭路口之情(見本院卷第13頁原告起訴狀),且依上開勘驗光碟內容,系爭汽車往前行駛連續一貫,並無偽造之跡,則上開勘驗內容,自可採信。準此以觀,明顯原告駕駛系爭汽車之行向,於行駛至系爭路口停止線前號誌已為紅燈,系爭汽車確實尚未行駛至停止線,而仍於紅燈情況下,系爭汽車闖紅燈往前行駛而為迴轉之情,事屬明確,洵可認定。是原告主張:當時原告已在等待區過路線,後輪在白線區,一直轉過去,因對面車道一直有車過來,等到要轉時,有路人要過,按了變紅燈,被路人拍到有紅燈迴轉被舉發云云,顯有未洽,要不可取。

六、...。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尚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行一

書記官 林怡君

【必檢舉評論】

1. 檢舉闖紅燈,停止線很重要,停止線就是一槍斃命的線索,違規者虎爛申訴賭沒有錄到停止線,又一證明。

2. 本來號誌是閃黃燈,怎知按鈕後變紅燈,證明駕駛一點都不專心,笑死人的爛理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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