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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39):檢舉達人用荒唐的照片檢舉我,又龜速逼我要逆向
2017/09/01 16:15:44瀏覽11043|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三十九輯:我會跨越雙黃線逆向,還不是有違停車,有龜速車,不逆向會撞到耶!


【裁判字號】 105,交,666

【裁判日期】 10603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666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05 年8月12日9時24分許,經騎乘行駛經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之道路(下稱系爭路段),因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同日以科學儀器採證後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下稱舉發單位)檢舉,經舉發單位檢閱民眾檢附之證據後,認違規事實明確,依道交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同年10月24日填製北警交字第CN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同年10月31日向被告提出陳述書,案經被告函轉舉發單位查復違規無誤。原告於105 年12月20日向被告申請製開裁決書,經被告調查後認定原告有上開交通違規行為,乃依道交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同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CN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因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撤銷之訴。

三、原告主張要領:

(一)因路旁商家停有大貨車正在卸貨,佔用機慢車道,若是直走,原告一定會發生車禍,故而走快車道,但是前方的檢舉人又龜速行駛,後方塞車,故而原告會超過雙黃線,原告也不願意冒險,實因原告也有用路權,但是原告權益在哪裡?

(二)該張檢舉達人地址也登載不正確,連地址圖片也兜不起來,怎麼做情報蒐集,怎麼做正確判斷,你們自己看也知道這荒唐的圖片能叫我心服口服?若是這也能成案,從今以後就不用專業了。

(三)原告起訴之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辯稱要領:

(一)本件原告於105年8月12日9時24分許,騎乘系爭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前,因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為民眾於105年8月12日現場目睹並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檢舉( 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之7日檢舉期限),經員警檢視舉證光碟後,認定違規屬實,於105年10月24日逕行舉發(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個月舉發期限)在案,原告於同年10月31日提出申訴,本處於105 年12月20日製開新北裁催字第48-CN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900 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 點」,並已依法完成送達,上開程序皆合乎法律規定。違規事實部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5 年12月14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053320786號(含光碟)、106 年2月9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063367572號函等資料為證。

(二)原告所有系爭汽車於上揭時、地逆向行駛於對向車道,為民眾現場目睹並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向原舉發單位提出檢舉,逆向駛入來車道,可能造成往來車輛發生車禍的高度風險,進而危及公眾通行的安全,故執勤員警依其行為依法製單舉發,違規行為明確,此有原舉發單位之舉證照片及行車記錄器影像(第2秒至第4秒)在卷足佐,洵屬信實。

(三)至原告主張路旁有停有大貨車及正在卸貨占用慢車道,前方檢舉人龜速行駛,其超越雙黃線行駛,非其所願;舉發地址登載不正確云云,與原告逆向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無涉,是原告主張洵屬無據。

(四)...

(五)再者,原告既為合法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之人,有機車車籍查詢資料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為憑,且原告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其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是以,原舉發單位舉發過程核無不當,原告主張委無足取。

(六)被告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

(四)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除後述兩造之爭執點外,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資料、原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原告105 年10月31日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單位105年12月14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053320786號函、106年2月9日新北警重交字第1063367572號函、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及影像擷取照片、現場路段照片、舉發警員回覆聯、檢舉列印資料、機車車籍查詢、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列印資料等證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至64頁),堪認為真實。惟依原告上開主張及被告答辯要領,本件兩造之爭執點,厥在於:

(1)系爭舉發通知單記載之違規地點是否有誤?

(2)系爭機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情,是否有正當理由?

(3)本件採證之行車紀錄器所錄得之影像得否作為證據?

(五)經查:

(1)依上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見本院卷第52頁),經本院依職權勘驗所存取影像內容之結果:「播放初始,行車紀錄器車輛穩定前駛,雖無法得知實際車速,目測尚非慢速行駛;於播放時間00:03即畫面時間2016/08/12,09:24:14時,系爭機車行駛行車紀錄器車輛左側之對向車道,超越行車紀錄器車輛進入畫面(以畫面放大可清晰看出系爭機車車牌號碼為127 -KAS),嗣於路中雙黃實線之處所向右跨越該分向限制標線,而行駛行車紀錄器車輛前方之同向車道。」之事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事屬明確,且經比對與舉發通知單檢附之影像擷取照片(見本院卷第44頁),互核相符;況原告亦主張因路旁商家停有大貨車正在卸貨,佔用機慢車道,若是直走,原告一定會發生車禍,故而走快車道,但是前方的檢舉人又龜速行駛,後方塞車,故而原告會超過雙黃線等語。又依上開影像畫面,經查得地圖資料,顯示本件系爭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一段61巷行駛,於跨越系爭路段之分向限制線後(巷弄口),(右側)即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之建築物屬實。準此,足認系爭機車於上開時間,行駛經劃有分向限制線(即雙黃實線)之系爭路段,確有逆向行駛於來車道(即駛入來車道)之違規事實行為,事屬至明,洵可認定。是原告主張:該張檢舉達人地址也登載不正確,連地址圖片也兜不起來,怎麼做情報蒐集,怎麼做正確判斷,你們自己看也知道這荒唐的圖片能叫我心服口服?若是這也能成案,從今以後就不用專業了云云,自有未洽,要不可採。

(2)本件系爭機車於上開時、地逆向行駛,而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情,已如前述,縱令當時行車紀錄器車輛龜速行駛(實則依上開影像,系爭機車進入畫面前約3 秒之時間,行車紀錄器車輛均以市區內正常速率穩定行駛。),且系爭機車駕駛人原行駛慢車道,為閃避慢車道卸貨車輛而行駛行車紀錄器車輛後方之快車道等情屬實,依路權分配之交通秩序,系爭機車駕駛人豈得為圖便利一己順暢行駛之通行利益,逕予犧牲對向車道車輛依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於該向車道無須避讓行駛之優先路權及渠等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殊乏事理之平。本件原告已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見本院卷第64頁),對於前揭分向限制線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之規定,既難諉為不知,並應確實遵守,是原告並無得「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正當理由。則原告主張:因路旁商家停有大貨車正在卸貨,佔用機慢車道,若是直走,原告一定會發生車禍,故而走快車道,但是前方的檢舉人又龜速行駛,後方塞車,故而原告會超過雙黃線,原告也不願意冒險,實因原告也有用路權,但是原告權益在哪裡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實不足取。

(3)本件係因原告於上開時地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同日以科學儀器(行車紀錄器)採證後向舉發單位檢舉,符合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已如前述,而行車紀錄器僅係就行車經過而將影像畫面錄下之科學儀器,除能證明有經過偽造之事實,否則該影像畫面並無不能當作證據能力。本件原告既未主張上開行車紀錄器之影像畫面有偽造之情,更未舉證證明有偽造之事實;則本件經民眾檢舉而提出以科學儀器(行車紀錄器)錄下系爭機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影像畫面,自得供作證明原告違規之證據。是原告主張:科學儀器是否指政府採購的儀器及是否具有認證過公信力之儀器云云,容有誤解,要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認原告所有系爭機車,確有「不依規定

駛入來車道」之違規事實,...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行一

書記官 吳沁莉


【必檢舉評論】

1. 檢舉者以市區正常速度內行駛,怎是龜速,一切合法喔。

2. 又要扯記錄器影像造假,證據在哪裡?沒有證據啦,因為我愛虎爛呀,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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