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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6):五股工業區都是機車格,不併排怎麼讓家人下車!
2017/09/01 15:08:29瀏覽694|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六輯:紅、黃線都有車違停,要先取締才能開我的罰單啦!


【裁判字號】 106,交,139

【裁判日期】 1060614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139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6399 -VC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民國105年8 月15日8時57分,經人行駛於新北市○○區○○○路00號前道路(下稱系爭地點),因「併排臨時停車」,經於同日民眾檢具錄影資料提出檢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下稱舉發單位)依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於同年10月19日以北警交字第CX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旋於105 年10月25日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函轉舉發單位查復舉發無誤。原告即於106年2月20日委託訴外人許哲耀君以電話向被告申請製開裁決書,經被告調查後認定原告有上開交通違規情事,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106年2月21日以北市裁申字第22-CX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 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因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撤銷之訴。

三、原告主張要領:

(一)原告因住家樓下是五股工業區道路,兩邊皆劃為機車停車位,而上班時間內,若機車停車位停滿時,大部分汽機車會違停在紅黃線上,導致道路兩旁皆無可上下車之空間,所以只能在車子未熄火,打方向燈,車子緩緩移動下,讓家人快速上下車。若要舉發要先取締停在黃線上汽機車,讓人可上下車之處,才不會入人於罪?

(二)原告起訴之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辯稱要領:

(一)本件舉發單位函復略以:「經查本案係民眾於105年8月15日8 時57分許,行經本市○○區○○○路00號附近,發現汽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之情,並檢具事證於105年8月15日提出檢舉,嗣本分局審視事證核違規屬實,爰依法製單舉發。」。經檢視採證光碟顯示,原告車輛違規路段為左右各一線車道,於系爭車輛確實於道路右側有汽、機車的狀況下,於道路上併排臨時停車,且原告起訴狀亦稱其係在車子未熄火,打方向燈,車子緩緩移動下,讓家人快速上下車等語,由此益證原告遭民眾檢舉違規併排臨時停車時確實在車內之事實屬實,是舉發單位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二)汽車無論於停車或臨時停車時,均不得併排停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5款、第112條第1 項第第10款分別有明文,乃因併排停車占用原供車輛正常行駛之車道,不僅造成其他用路人通行之不便,且使原行駛於該處車道之汽車被迫繞過停放之車輛,甚至須跨越至其他車道始能通行;倘容許汽車駕駛人得任意佔用部分最外側車道,勢將使原可正常行駛於最外側車道上之汽車、機車、腳踏車之駕駛人,須一面避開汽車駕駛人所有前開併排車輛之車身,一面尚須注意左側來車向左側繞行,即有遭受對向車道或左後方駛來車輛撞擊之風險,顯已嚴重影響他人通行之安全,而屬重大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行為,於新聞或平面媒體報導中屢見不鮮,亦見其確存有影響他人通行安全之高度風險,原告雖以前詞置辯,仍不構成免罰之憑藉。

(三)被告答辯之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

(四)...。惟依原告上開主張及被告答辯要領以觀,本件兩造之爭執點,厥在於:

(1)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是否有「併排臨時停車」之違規事實?

(2)本件舉發前應否先取締在黃線違規停車之汽機車?

(五)經查:

(1)本院依職權勘驗上開採證光碟(見本院卷證件存置袋),結果:「系爭汽車併排臨時停車(煞車燈亮),旋由一女乘客上車後,駕駛人立即駛離;系爭汽車併排臨時停車處畫設有禁止臨時停車之紅實線,且其前後均有機車停車格位,並非畫設禁止停車之黃實線;系爭汽車臨時停車處旁確停有機車之事實;及被告提出之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59頁),核係擷取上開光碟之內容。」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 頁),準此,系爭汽車確於上開時、地,併排臨時停車,且系爭汽車臨時停車處旁停有機車等情,事屬至明。則系爭汽車確有併排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洵可認定。

(2)系爭汽車併排臨時停車處畫設有禁止臨時停車之紅實線,且其前後均係機車停車格位,並非畫設禁止停車之黃實線;是系爭汽車自不得在系爭地點(紅實線處)併排臨時停車,亦無依法應先取締黃線區域違規停車,始得舉發原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之依據。是原告主張:本件舉發前應先取締在黃線違規停車之汽機車云云,容有未洽,要不可取。

(3)至於系爭地點是否容易合法臨時停車,或有違規之情致無法合法臨時停車之情,此均係屬行政機關於系爭地點如何有效舉發或是否妥適規劃之另一回事,殊不得以有其他違規事實,可得合理化系爭汽車之違規事實。是原告主張:上班時間內,若機車停車位停滿時,大部分汽機車會違停在紅黃線上,導致道路兩旁皆無可上下車之空間云云,縱令屬實,亦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六、...。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行一

書記官 吳沁莉


【必檢舉評論】

1. 煞車燈有亮,一般就是檢舉55條,多"臨時"二字,罰金少一半以上,違規者怎還不滿足呀?

2. 原來五股工業區,地址新莊區,卻是蘆洲分局管轄,現在也會舉發55條,有進步!                       (多年前本格在此地檢舉違停,一律用不知車內使否有人而不舉發喔!)

3. 只有皇帝才有資格說,先舉發周圍紅線違停,才有資格舉發我併排違停,而且,那也不是紅線,是機車格呀,笑死我了,還住在這裡哩,真愛虎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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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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