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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29):要證明三個方向燈都沒亮,才是未打方向燈
2017/08/23 11:05:39瀏覽1797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二十九輯:無法舉證三個方向燈皆未使用,就不能僅憑車尾方向燈即斷定未使用方向燈。


【裁判字號】 104,交,25

【裁判日期】 10407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四年度交字第二五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TJ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汽車),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九分許,行經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時,因有「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經民眾目睹而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同年月十八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P○一三五七六九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原告不服舉發,...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九許,駕駛系爭汽車行經重慶南路一段時,遭民眾檢舉違規,且由舉發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舉發通知單舉發原告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然舉發違規事證應從嚴,不容有模糊空間,此為法律保障人權之必要條件。系爭汽車左右側前、中、後各有一個方向燈,如無法舉證三個方向燈皆未使用,即不能僅憑車尾方向燈即斷定原告有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本件民眾檢舉舉證不足,恕難認同等語。

(二)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

(一)原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汽車於一般道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為民眾現場目睹並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向舉發機關提出檢舉,此有採證光碟足佐,洵屬信實。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其立法目的,即在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有關駕駛人行為應遵守之規定,本均有其特別規範之安全理由,其中有關行進間之變換車道或轉彎,必須使用方向燈提醒其他駕駛人及行人,尤為駕駛人須具備之基本常識,俾利其他用路人瞭解車輛動向,以維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換言之,使用方向燈之行為係駕駛人行駛中應盡之注意義務,駕駛人自應遵守,縱使車燈故障或毀損,為避免影響交通安全,駕駛人亦應待車燈修好後再為駕駛上路。本件觀諸採證影片可知,系爭汽車於變換車道確實未使用方向燈,原告執以前揭所述解免其違規之責,卻無法提出確切事證及相關資料以資證明上述情事,其論述自無可採等語,資為抗辯。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線上服務─違規申訴、舉發機關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七頁),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開各項據為主張,是本院應審究之兩造爭點厥為: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揭時、地,是否有在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及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其認事用法有無違誤?

(五)...

(六)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系爭汽車違規採證影片結果(見本院卷第三十七頁、第四十頁至第四十一頁):檔案名稱:bee6fa79f4ddef2034b0000000b7ce19,其上顯示時間二十二秒。

1.於一六:四九:五○至一六:四九:五三(錄影畫面顯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系爭汽車通過忠孝西路,向前行駛至重慶南路一段中線車道,且在中線車道靠外側車道之車道分隔線位置,而系爭汽車為白色休旅車,因時值傍晚,系爭汽車應係開啟車前頭燈,故車尾上方剎車燈有亮起。

2.於一六:四九:五四至一六:五○:○六間,系爭汽車自中線車道向右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間,系爭汽車後方右側方向燈並未亮起,顯示原告未使用右側方向燈即自中線車道向右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且未看見系爭汽車右側,包含右側後視鏡處,亦未亮起黃色燈光,或其他顏色燈光,而於一六:四九:五六至一六:五○:○六間,系爭汽車亮起第三剎車燈,且前方路口號誌顯示為紅燈,表示系爭汽車正在剎車減速準備停等紅燈。復可看見系爭汽車之後車窗有第三剎車燈,車尾左右兩側由上至下,分別為剎車燈、方向燈及倒車燈,而下方保險桿則有紅色反光條,而自系爭汽車左側觀之,無任何方向顯示燈或設施。

3.於一六:五○:○七至一六:五○:一三,可看見系爭汽車仍亮起第三剎車燈,並於一六:五○:一一,停駛等待紅燈,而系爭汽車左側並無任何方向顯示燈或設施。

(七)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本件在檢舉人車輛行車錄影之範圍內,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自中線車道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前,系爭汽車車尾之右方向燈並未閃爍,佐以原告自承:其每半年會依保養廠之通知為系爭汽車做保養,系爭汽車除前、後有方向燈外,車身後照鏡上方亦有方向燈,使用方向燈時,三個方向燈會同時亮等情(見本院卷第三十六頁反面),堪認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自中線車道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前,確未使用方向燈無訛。

(八)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舉證證明原告前、中、後三個方向燈皆未使用,不能徒憑車尾方向燈即斷定原告有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云云。然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自中線車道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再揆諸系爭汽車違規採證影片,當時車流量非小,且前述變換車道前應使用方向燈之規定,其主要目的在於提醒、警示後方車輛注意其將變換車道,而原告於前揭時、地變換車道前,系爭汽車車尾方向燈並無閃爍而未使用方向燈,對其後方之檢舉人車輛或其他車輛而言,即無法達到提醒、警示其將變換車道之目的,自屬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範之違規行為,其縱非故意,亦有過失之主觀歸責事由至明。是原告上開主張,不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確有在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及事實,核其事證已臻明確,...,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三百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書 記 官 黃湘茹

【必檢舉評論】

1. 如果要證明三個方向燈都沒亮才是違規,那每個人都不用打方向燈,因為沒人檢舉的到。

2. 一個方向燈沒亮就很可惡(法院說的),三個方向燈都沒亮,開你三張罰單喔,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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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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