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27):只用1秒的影片,如何證明我是違停?
2017/08/23 10:31:05瀏覽1291|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二十七輯:煞車燈都沒有亮,還敢虎爛是開車開到一半要閃車,是低能兒嗎?

【裁判字號】 104,交,120

【裁判日期】 1040915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20號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一)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為系爭汽車)於104年4月11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有疑似「紅線臨停」之違規行為及事實,經民眾現場目睹並以科學儀器(行車紀錄器)取得影像資料後,向舉發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所屬石牌派出所檢舉。

(二)舉發機關查證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14 594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同年6月11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

(三)...

(四)...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舉發地點為雙線道,原告左側有一機車穿梭,前方及左側另各有自小客車,原告行駛車輛前進,為了安全考量,須待機車超越原告駕駛車輛及後方無來車,始能靠中線前進,此為一般道路駕駛之基本原則。民眾檢舉之照片僅為前後1秒之兩張連續照片,此爭議性之照片如何作為違規事實之認定?又如何證明原告為等待安全前進中,抑或臨時停車呢?云云。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卷查本案經原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查復,及審閱通知單存根聯暨採證照片,8D-0107號車於104年4月11日下午5時20分,在臺北市○○路0段00號劃有紅線路段臨時停車,員警查證屬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另檢視本案採證照片,8D-0107號車停於違規地點尚未移動,且右側輪胎亦停放在水溝蓋上,並緊靠人行道緣石,顯非行駛狀態,煞車(燈)亦未亮起,原告本件停車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洵堪認定等語。

(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因疑似在禁止臨時停車之紅色標線處所臨時停車,經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拍攝並翻拍照片檢舉,再由舉發機關舉發,被告嗣再依不服舉發之原告申請而作成原處分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暨採證照片、簽收清單、舉發機關答覆原告之104年5月19日北市警投分交字第00000000000號函、7月7日北市警投分交字第00000000000號函、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且核與兩造陳述相符,應可採為事實。原告以前揭檢舉照片無法判斷伊是等待安全前進或臨時停車,訴請撤銷原處分;被告則辯稱原告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原處分合法妥當等語,否認原告主張。故本件兩造所爭執者,乃為原告是否駕駛系爭汽車,於上開時間、地點,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之違規事實及行為?

(二)經查:

1.舉發地點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繪設禁止臨時停車之紅實線,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該處圖籍管理系統1紙卷內可參(本院卷第37頁);另觀諸採證照片,系爭汽車所在位置之道路緣石,亦可見確實劃設有紅實線(本院卷第25頁),原告對於此節復未爭執,是舉發地點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已屬無疑。

2.原告爭執舉發採證照片無法判斷伊當時是在路旁等待其他車輛安全通過,抑或臨時停車云云,則查:

(1)依採證照片所示,系爭汽車係依順行方向,右側輪胎外側已經緊靠人行道緣石;另從左側輪胎觀察,並可見負責轉向之前輪呈現朝前轉正狀態。採證照片上所列拍攝時間為下午5時20分許,畫面中顯示當時天色已經昏暗,有雨,路旁商店已有開啟店招燈光者,道路上車流亦多開啟車燈;系爭車輛之前方、後方分別可見有3輛、1輛汽車以相同方式靠近路旁緣石,其中系爭車輛之前兩部、後1部汽車均已開啟車燈,而系爭汽車則未開燈。是依當時情境觀察,被告認定系爭汽車並非行駛狀態,尚非無據。

(2)原告爭執系爭汽車可能係在路旁停等機車通過云云。首查採證照片顯示當時之車流並非繁忙,與系爭汽車同向之外側車道僅可見1輛機車行駛,是依當時情境,一般於道路上正常行駛之汽車是否有特意靠向路旁等待、迴避機車通行之必要,已值懷疑。其次,轉向輪在前之汽車於轉向時軸心在後,而系爭汽車又屬排氣量達3000C.C.之七人座Mini Van,軸距較一般房車又更長,如非有相當行車距離,亦難僅以前行方式緊靠路旁緣石;再對照採證照片中系爭汽車前、後均有車輛,後車距離且僅約一部車身長度,則以採證照片所顯示系爭汽車與其他汽車之相對位置以觀,論理上僅能認定系爭汽車係以前行後再倒車即一般路邊停車之方式到達舉發地點,或該後車係於系爭汽車靜止後始靠近前來,而不問何種情形,均足認為等待迴避機車而靠向路旁以「等待安全前進」之可能應予排除。

(3)至若原告所謂「等待安全前進」之真意係指系爭汽車本來就在路旁,為等候他車通過始能「安全前進」云云,則系爭汽車已經有在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紅實線之路段「短暫停留」之事實,即屬必要之前提。又既然僅是等候他車通過後即須前行進入車流,一般駕駛人均會進行入前進檔、踩住煞車、打左轉方向燈等駕駛動作,惟觀諸採證照片中系爭汽車之後車燈、煞車燈、方向燈均未亮起,則不問此客觀事實係因該車並未發動,或該車雖已發動,卻無立即行駛前進之意圖,均應認系爭汽車已經該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之「臨時停車」。

(三)...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有之系爭汽車於104年4月11日下午5時20分許,確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及事實,事證已臻明確;...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翁仕衡


【必檢舉評論】

1. 紅線違規臨停才罰300,愛申訴多繳300,腦袋有洞,以為用唬爛就可以申訴成功,好好笑!

2. 煞車燈都沒亮,又緊鄰人行道邊,原來可以這樣開車,再虎爛呀。


( 知識學習檔案分享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7b5a75d0&aid=108417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