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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22):煞車燈亮起就是代表有打方向燈,腦殘不要開車喔
2017/08/11 17:35:03瀏覽1667|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二十二輯:我轉彎煞車燈有亮,煞車燈就是我的方向燈,唬爛狗真是天才。


【裁判字號】 106,交,13

【裁判日期】 1060717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13號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5年11月9日中午12時22分許行經宜蘭縣羅東鎮北成路二段75巷巷口處,因有「轉彎未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為民眾於同日舉發,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員警查證屬實,以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逕行舉發。嗣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向被告提出陳述意見,經被告認原告之陳述無理由,被告即以原告有「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裁決書漏載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於106年1月18日以北監宜裁字第43-QQ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本人於105年11月9日12時22分駕駛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行駛於北成路二段75巷口,全程均有打方向燈,卻遭舉發未打方向燈,經本人向羅東分局申訴,表明舉發之「特寫照片」明顯有燈亮(方向燈),且當時是陰天不可能有反光導致誤判,原罰單也早已敘明本人車號,「特寫照片」也僅限於車燈部分,未料羅東分局回函竟表示原「證明」伊違規之「特寫照片」是超車燈,罰單所敘明之「證據」豈可前後不一自行解釋?在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本人違規之情況下,怎可如此裁罰?且明明「特寫照片」未顯示車號,羅東分局回函卻又自圓其說表示是「為保留清晰可辨號牌」,說法自相矛盾,本人全程均有打方向燈,在欠缺直接證據之下擷取與違規當下,不同時段的照片張冠李戴,似有欠執法公平性。嗣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剛開始舉發我用的截圖是用我超車的時候是錯的,我下個路口要左轉時我已經踩煞車燈,煞車燈整個都是亮的,我也不知道這樣跟左轉方向燈有何不同,我有煞車在該路口停了一秒半,我認為我已經有注意到用路安全」。綜上所述,原處分顯有違誤,並聲明

: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本案經原舉發單位查復略以:1、自小客車號000-0000駕駛人於105年11月9日12時22分許在羅東鎮北成路二段75巷口左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2、查採證照片有顯示方向燈部分,為保留清晰可辨號牌擷取處所為前路段,當時車輛顯示為超車燈,距違規地點約100公尺。

(二)經檢視民眾檢舉光碟顯示,原告駕駛ANX-7307號自小客車,於影片00:00:02時,超車後顯示右方向燈以便切回原路線,直至00:00:04後右方向燈即未再顯示,車輛並直行至00:00:10時違規車輛切向左方欲左轉彎,00:00:15止左轉完成。是以,影片00:00:04至00:00:15期間,違規車輛皆未再使用方向燈(無論左右方向燈)。足見舉發機關所述「…車輛顯示為超車燈,距違規地點約100公尺。」並無違誤。原告所述「特寫照片」顯示之燈號為右方向燈,本案違規時車輛行進之方向為左轉彎,二者顯屬二事,原告所述顯與事實不符,實不足採。

(三)...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下列爭執事項外,均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原處分及其送達證書、行政訴訟起訴狀在卷可考。茲兩造爭議所在,乃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是否確有被告所指之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經查,依本院當庭勘驗檢舉採證光碟所示:「勘驗檔案名稱:PotPlayerMini 0000-00-0000-00-00-00.avi,影片時間共計16秒,勘驗內容如下:影片內容為民眾檢舉錄影畫面。影片開始時,畫面右下方顯示時間為2016/11/19 12:22:11。錄影視角為行進中車輛之前方視角。該路段為未劃設分向限制線之一般道路。00:02時,一輛黑色自小客車由畫面左方駛入。00:02~00:03時,該黑色自小客車車牌號碼為ANX-7307號,右前車門後照鏡處亮起右轉(超車)燈,並從左側超越視角車輛,行駛於視角車輛前方。00:03~00:05秒時,該黑色自小客車車尾煞車燈(兩側紅燈)亮起,車尾警示燈(兩側黃燈)亮起。00:05~00:06時,該黑色自小客車車尾燈號均未顯示。00:06~00:10時,該黑色自小客車兩次短暫亮起煞車燈。期間並與來向車輛會車。00:10時,該黑色自小客車煞車燈短暫亮起,開始左轉。00:10~0:15時,該黑色自小客車左轉進入左側道路並駛離畫面。」,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故依勘驗結果所示,可知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於該路段左轉時,僅有煞車燈亮起,而並未使用方向燈無誤,原告確有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甚明,原告前開主張,自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確有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明確,且民眾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舉發程序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為300元,依法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葉宜玲


【必檢舉評論】

1. 口口聲聲說有使用方向燈,影片一放就腫臉,你有打燈,警察根本不會舉發呀!

2. 煞車燈就是我的方向燈,愛違規者你的智障頭就是我的踢足球,虎爛我也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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