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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3):我的方向燈是特製只會閃爍三次,不是沒打方向燈
2017/08/07 10:18:45瀏覽1260|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十三輯:你的方向燈是特製只會閃三次,這台車就不要開車門啦,笑死我了!


【裁判字號】 105,交,189 (無上訴)

【裁判日期】 1060106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89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一)原告駕駛AAN-3299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5年4月21日10時15分許,在臺北市忠孝東路3段與建國北路口處(下稱違規地點),因涉有「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經民眾以行車紀錄器影像資料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為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逕行舉發第AN0000000號交通違規在案。

(二)原告不服,...

(三)...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本件舉發機關採用民眾之檢舉照片,僅攝得原告所駕駛系爭車輛於違規地點停等紅燈後起步至右轉上建國高架時之片斷,無法舉證原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事實,而原告確有使用方向燈,惟因原告係使用系爭車輛僅作用3次的方向燈顯示方式,故民眾檢舉照片並未攝得,況原告於違規地點係行駛於右轉專用之車道上,亦無使用方向燈之必要。舉發機關使用無舉證力之照片裁罰在先,被告未盡確實查證之責,僅以舉發機關之回函做為回覆原告申訴之依據,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

(二)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卷查本案經原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查復,本案係民眾自行採證檢舉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經檢視檢舉人所提供採證行車紀錄影片顯示,原告於違規地點右轉至建國北路方向時,確未使用方向燈即由忠孝東路3段右轉至建國北路高架道路,違規事證明確,舉發機關依法舉發尚無違誤。原告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行駛,違規行為洵堪認定,被告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

(二)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適用之法規命令:...

(二)經查,原告於105年4月21日上午10時15分許駕駛系爭汽車,行經違規地點時涉有「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附行車紀錄器之採證錄影光碟提出檢舉,由舉發機關查證後認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而製單逕行舉發,復經被告以原處分裁處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1點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採證光碟、舉發通知單及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第16頁至第44頁、第48頁、第11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勘驗採證光碟,勘驗結果略以:

1.檔案名稱:AAN-3299,其上顯示時間10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10秒期間:

2.於錄影畫面一開始即10:15:37(錄影畫面顯示時間,下同),可看見路口號誌為綠燈,原告車輛號碼為AAN-3299號,且系爭汽車行駛於右轉車道,嗣系爭汽車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範圍,未使用右側方向燈,即右轉進入銜接之建國高架橋上橋道路。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足稽。

(四)依上開勘驗內容以觀,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揭時間行經違規地點右轉上建國高架橋時,並未使用方向燈之事證已屬明確。原告雖以前開情詞,爭執採證錄影未拍攝到其停等紅燈前已使用方向燈之畫面、其行駛車道為右轉專用車道亦無使用方向燈必要云云,然查:

1.前揭錄影之時間範圍,乃自原告所駕駛系爭汽車在臺北市忠孝東路3段、建國北路交岔路口停等紅燈時起,迄於原告於綠燈後起步、右轉上建國高架橋為止,此段期間內系爭汽車均無顯示右轉方向燈,已屬明確。原告雖爭執其於停等紅燈前可能有使用方向燈云云,惟綜觀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者,乃汽車駕駛人「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處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4款及第5款則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是依上揭條例及規則條文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進行轉彎之過程,均應顯示方向燈,俾讓其他用路人瞭解其動向,以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似不宜將上揭條文作「轉彎前」、「轉彎時」及「轉彎後」之分割解釋,而認駕駛人僅於轉彎過程中某階段顯示方向燈為已足,交通部97年5月20日交路字第0970029748號函文亦可資參考。況原告就其於停等紅燈前有使用方向燈一節,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本院依上開錄影記錄,並綜觀當時行車情形所為職權調查之一切證據,尚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2.其次,多車道之道路,於交岔路口前以指向線將外側或內側車道劃分為右(左)轉專用車道,其目的在使直行、轉彎車流能各依車道循序前進,對照前引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4款、第5款規定意旨,似不能認為車輛行駛於轉彎專用車道時得例外不使用方向燈。況不問有無未劃分快慢車道,機車均應於最外側二車道(或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可資參照,是於一般情況下,作為右轉專用車道之外側車道亦有機車行駛,右轉車輛仍有使用方向燈以警示後方機車之必要。原告主張於於右轉車道上無須再行使用方向燈云云,遂不採取。

六、綜上所述,被告認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翁仕衡

【必檢舉評論】

1. 認為經過右轉(轉彎)專用道不用打方向燈的駕駛,你跟智障有什麼差別呀?(這種人很多喔)

2. 綠燈了要轉彎,就是要打方向燈,跟紅燈時有沒有打無關,手殘駕駛別腦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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