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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0):計程車驟停攔機車,還唬爛不停車是肇逃
2017/08/02 14:01:37瀏覽65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十輯:驟停攔車還報警要告機車,真是垃圾職業駕駛!


【裁判字號】 105,交,352 (無上訴)

【裁判日期】 1060518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352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日20時22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新店區安康路碧潭橋頭時,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之違規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填製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

二、本件原告主張:

本人於105年6月2日20時22分於新店區安康路碧潭橋頭,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晚間並無其他用路人或影響他人行駛,經本人報案請警方處理,由於是對方辱罵三字經之行車糾紛,一定要停下來處理,不能移動,可能會被告肇事逃逸或其他事件,原告提供行車紀錄器可證明,警方卻對本人開罰,明顯執法過當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答辯以:

原告在行駛途中猛地將系爭汽車切換至機慢車專用道,並且驟然剎車暫停,此種駕駛方式實已超出其他用路人對其行車動線之合理期待,而嚴重危及原告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且於行駛車道上驟然減速,易使後方車輛閃避不及造成擦撞事故,將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之行車秩序及安全,故原告於上揭時間、地點有上開之違規行為足勘認定,被告所為之裁處,認識用法並無違誤,原告所稱原舉發單位之舉發於法不符等語,未有可採,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

(二)經查:本案原告確實符合「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之要件:

1.本件原告主張於前揭事實欄所述時間,駕駛系爭汽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碧潭橋頭前,與另一當事人發生行車糾紛,原告欲右轉、對方機車差一點撞到原告車子,對方按喇叭飆罵,原告遂停車報警處理,並未影響行車,被告裁罰1萬8,000元顯然過當云云。惟查:本案原舉發機關乃審閱違規事實及舉發過程錄影光碟後,做成裁決,本院亦於辯論期日當庭勘驗舉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顯示:

一、原告車輛於紅綠燈前,靜止後,綠燈亮起,原告直行。至三叉路口時,原告車輛左轉,對方機車由畫面左後方出現直行。原告車輛前行並駛入機車道停止,原告下車行至車輛前方,與對方機車騎士爭執。

二、原告告知警察說要告對方,因為對方幹譙他,警察問他是否到派出所做筆錄,原告說好。」(見本院106年5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勘驗結果,本院卷第38頁),由前揭錄影光碟所呈現之事實可證明,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碧潭橋頭,於路口燈號顯示綠燈時,原告直行之際,對方機車由左後方出現,原告遂尾隨該機車追行上橋,而後原告駕駛系爭汽車強行進入對方機車之前方車道,原告驟然煞車阻擋系爭機車前行,並下車朝對方騎士走去,既未有察看車輛是否遭撞擊之舉動,反而是自左轉時即開始有互有爭執之語句,雖原告辯稱是發生行車糾紛、對方按喇叭飆罵原告云云,然而依據前揭錄影事實顯示,對方機車既未與原告擦撞、亦未有爭道或按喇叭之行為,反而是原告驟然左轉、在後方追行系爭機車,並且按喇叭、口出辱罵之語句,原告所稱對方機車違規行駛,顯與事實不符。況原告縱使認為有行車糾紛欲停車處理,亦應遵循行車動線,利用燈光或者其他方式,提示並要求對方停車,而非乍然以追車且利用系爭汽車前方阻擋機車前進之方式,此舉不僅造成右側之機車道上其他車輛無法前進,亦使後方汽車道之其他汽車遭受不可預期之狀況,已造成公共危險之情狀。

2.再查,舉發機關勘驗並提出原告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片檔案(00000000)紀錄,原告確實於系爭路段上,口中咒罵7字經,同時在前方並無車陣或突發事故等特殊狀況必須減速驟停之情形,猛地將系爭汽車切至碧潭橋機慢車專用道上並驟然減速、剎車暫停攔截訴外人之機車(影片檔案1分36秒至1分40秒處),顯已造成後方車輛反應不及而發生碰撞之可能,對交通安全往來構成危險,且當時系爭路段仍有其他往來之車輛,更有其他機車因原告之車輛占用機慢車道,因此必須與其他欲上橋之汽車爭道,並非如原告所稱未有其他車輛通行且未影響其他用路人行駛之情事(見前同一影片檔中1分48秒至1分59秒處),此亦有原舉發單位查明陳述情節及違規當時情形,以105年9月22日新北警店交字第1053318917號函復在卷綦詳(卷第25頁):「查系爭汽車於105年6月2日20時22分,於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碧潭橋頭與另一當事人發生席車糾紛,為民眾以電話向警方報案。本分局員警爰到場處理,經報案人指證輔以原告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片,系爭汽車確實無故在道路中暫停,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製單舉發,違規事實明確,並無違誤。」;又依據員警工作紀錄簿所載對方機車騎士(即蕭先生)之意見:「蕭先生稱其於安康路一段上要左轉碧潭橋,於行駛過程中因張X(即原告)所駕駛計程車未依規定左轉逕而直行險些與張民相撞,當下因情緒激憤有說一聲幹後行駛離去,但張X駕車追上並將我惡意逼於橋邊,並於言語辱罵(幹你娘你算三小......等)。警方到場後張民堅持要提起告訴,故我配合警方前往所內製作工作紀錄簿。我並不是不原諒他,可是他的態度囂張,我也知道我的權利,我可以向警方提出妨礙自由、公共危險等刑事告訴。」(卷第28頁)。顯見原告所執之詞,並非事實,未有可採;且原告上述行為,顯已造成系爭路段上機慢車道必須與汽車爭道,導致交通往來之危害,自足堪認系爭汽車,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所規範「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之情形甚明。...,原告所稱原舉發單位之舉發於法不符等語,未有可採。

(三)...

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巫孟儒


【必檢舉評論】

1. 計程車違規左轉,職業級的垃圾駕駛。

2. 計程車違規左轉,機車差點撞上,罵了一聲幹,結果計程車逼車後,連罵七字經幹你娘你算三小,真是垃圾級的職業駕駛,還要告人家,真囂張。

3. 檢舉計程車之任何違規不中斷,因為計程車是職業級的圾圾違規王,違規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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