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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9):民眾怎可肆無忌憚上傳檢舉,變成鄰居間互相鬥爭工具
2017/08/02 13:16:20瀏覽76|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九輯:講檢舉造成相互鬥爭的人,你腦袋一定有洞,因為違規時就是與守法者相互鬥爭,無恥喔!


【裁判字號】 106,交,166 (無上訴)

【裁判日期】 10605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166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因於105年11月13日上午9時36分許、下午14時09分許、晚間18時57分許,有在臺北市○○街0 段00號前供行人通行之騎樓上停車(下依時序稱違停行為一、二、三),經民眾檢具採證照片之證據資料後,於同年月15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網路檢舉專區提出檢舉,經舉發機關員警查證屬實後,以「騎樓違停」之舉發違規事由,製單向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嗣原告於應到案期日前之105年3月16日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屬實。...

三、本件原告主張:違規被罰雖是應承擔之負責,但舉發機關要連續開單告發,要讓違規人先知道已違規,並在機車上張貼逕行舉發單讓人知悉,而不是等到90天後才連續寄來3 張紅單說我一天早中晚違規停車且為何民眾可肆無忌憚連續拍照上傳檢舉,變成鄰居間互相鬥爭工具等語。並聲明:原處分一至三均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 小時,得連續舉發之等語明確。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經查,原告所有系爭機車於105年11月13日上午9時36分許、下午14時09分許、晚間18時57分許,在臺北市○○街0段00號前供行人通行之騎樓上,有違規停車且駕駛人不在場之事實,為兩造各自陳明而不爭,並有民眾檢舉提供之採證翻拍照片存卷可查,堪信為真實。原告將車違規留置停放在該處後任令違規狀態繼續,本件連續3 次舉發,均相隔4小時以上,遠超過道交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 項規定之2小時間隔,參酌前述乃經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所容許對多次停車行為之多次舉發,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況參酌卷附採證照片顯示,原告當日晚間停車時,車頭改向外道路一側,車身較當日上午、下午之停車位置更靠近旁邊樓柱,顯然已有離去或挪移後再次返回停放之舉,本質上即屬另次停車行為。

(三)...。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容許以民眾檢舉協助警察機關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事實,探究其立法理由,乃考量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並已設定本於民眾檢舉之舉發期限,以避免民眾檢舉事件造成鄰里不安與不和諧。本件舉發機關基於民眾檢舉資料所為舉發,既已合於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等程序規定要件,已落實立法者平衡道路交通秩序與檢舉對社會安定和諧之利益,原告主張本件不應容許民眾肆無忌憚連續拍照檢舉,變成鄰居間互相鬥爭工具云云,也有誤會,並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書記官 蔡凱如


【必檢舉評論】

1. 要收到罰單才知道不能違停,白痴請不要考駕照,笑死人的理由。

2. 通常民眾檢舉同車違停,一天只能一次,該案願意三次都舉發,原因有二:

(1)影片、照片證明該車位置不同,如五(二)之紅粗字部份。

(2)天龍國警察袒護違停者,難怪房價第一名。(此為檢舉大名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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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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