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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4):並排駕駛說,警員到場要喊「XXXX是誰的車」才能開單
2017/08/01 14:10:04瀏覽705|回應2|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四輯:違規者認為警員到場必先說:「XXX-XXXX是誰的車,沒有人的嗎?」,沒人出面,才可開罰單。

【裁判字號】 105,交,131 (無上訴)

【裁判日期】 1060629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31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一、...

二、事實概要:

(一)原告所有265-DH號營業小客車(以下稱為系爭汽車)於105年2月28日晚間7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前,因涉有「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之違規事實,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以下稱為舉發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為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逕行舉發在案。

(二)~(四)...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警員張XX所言不實,並非民眾檢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北市警投分交字第10535193700號函的內容中「…說明:三、經查民眾檢舉265-DH號贏小客車於105年2月28日19:46分」所言不實。當日警員張XX先由裕民一路45號前,連續開罰單(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標示單),順著右邊到裕民一路40巷3號前本人車前;本人即奔過來,向其訴說「我的車,我馬上開走…」但張XX警員持續開出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標示單,還是要本人離開,不要擋住他;他要照相,本人不願離開。並非民眾檢舉,警員所言不實,提出異議。

(二)本人多次經歷,警員開違規停車,只要車主在旁,警員不會開單,只有勸離。此裁罰有失比例原則;本人在士林區芝山派出所管區警員只要有民眾檢舉違規停車,警員到場必先說:「XXX-XXXX是誰的車,沒有人的嗎?」說完後,沒有人應,才會開罰單。

(三)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卷查本案舉發機關查復內容及審閱採證照片,經查系爭汽車確有於違規時、地「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舉發機關於採證違規後,依法舉發自屬適法。員警稽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種違規行為,本有不同執行方法,執勤員警本期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舉發員警按其上開法條規定,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並無違誤。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為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惟查第56條第2項併排停車,非屬得施以勸導範圍。原告辯稱理由,實不足可採,原告本件違規行為,洵堪認定。爰被告依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2,400元,並無違法之情事等語。

(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經查,原告所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違規時間、地點併排停車之情,已據舉發機關員警拍照存證(第53頁),並隨同舉發通知單寄發給原告,故原告駕駛系爭汽車確有併排停車之行為,乃無爭執。

(四)原告雖爭執本件並非民眾檢舉,而是員警沿途連續取締;且伊當時已抵達現場,員警應採勸離而非開單等情。然:

1.按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處理細則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本有舉發之職權,不問有無民眾檢舉均然。原告主張舉發機關員警係由臺北市○○區○○○路00號前連續開罰單至40巷3號系爭汽車所在,爭執本件並非民眾檢舉等情,其意應指伊之停車行為並未遭民眾檢舉,惟執勤員警既有舉發道路違規之權責,已如前述,縱或本件為民眾檢舉者並非系爭汽車,員警於取締其他車輛違規之時,發現系爭汽車併排停車,仍得本於職權依法舉發。原告爭執本件並非民眾檢舉,於舉發機關之舉發效力並無影響。

2.原告又以伊已經趕抵車旁,員警應採勸離方式取締,而非開單舉發云云。按依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所列舉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違規行為中,並未包括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所規範之併排停車,被告以此抗辯尚非無據;而實務上,違規停車之駕駛人發現員警取締時,若立即前來並表明離開之意時,固或有員警因此未予舉發,然此本為執勤員警於個案所為之權宜審酌,除有違法裁量情形外,法院對於舉發機關是否予以舉發之裁量原則上應予尊重。故原告指稱其他地區之警員執法方式不同,仍不足以此認為舉發機關所為之舉發違法。

六、...原告猶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

九、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翁仕衡

【必檢舉評論】

1. 是不是民眾檢舉,都不能抹滅違規者違規之行為,民眾檢舉警察親自來開單,不行嗎?

2. 警察下班也是民眾,警察下班難道就不能自己拍照錄影檢舉?笑死人!

3. 認為警察一定要喊「XXX-XXXX是誰的車,沒有人的嗎?」才能開單者,智能不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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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7b5a75d0&aid=107654037

 回應文章

實習生
2017/08/01 21:49

版大,謝謝您的整理與評論,太棒了!

喔,昨天看到一則「單手騎機車被罰1萬2000元」(屏東地院行政訴訟,106年度交字第30號),不知是否有用,僅供參考!

虎爛申訴必流傳(7b5a75d0) 於 2017-08-01 22:42 回覆:
好,我找時間閱讀,合適我就放上來

感謝

梅班筏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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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16:57
版大文章太多
先佔一下沙發囉!
虎爛申訴必流傳(7b5a75d0) 於 2017-08-01 22:43 回覆:
感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