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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闖紅燈者虎爛檢舉者逼車,逼你的頭啦!
2017/08/01 11:12:42瀏覽235|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一輯:闖紅燈被檢舉居然申訴說,檢舉者逼車害的!


本案後續有上訴,違規者敗訴多繳750元。

上訴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交上字第 185 號行政裁定


【裁判字號】 106,交,219 (上訴失敗)

【裁判日期】 106063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19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18日12時56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汽車),行經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2 段大埔加油站前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

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民眾目睹檢具以科學儀器

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於同月23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舉發單位)提出檢舉

經員警審視檢舉人提供之採證資料,認有違規行為後,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

於106年2月8日填製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M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

原告不服,因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撤銷之訴。

三、原告主張要領:

(一)系爭汽車前方紅綠燈口,橫向為巷口,寬度約8 米,系爭汽車至系爭路口時瞬間變燈,

系爭汽車已通過。

(二)檢舉系爭汽車之駕駛,車頭近距離跟在系爭汽車後方,要超越系爭汽車,系爭汽車

駕駛遵守交通法規依速行駛,不於理他,而此駕駛超越不過,竟然檢舉系爭汽車闖紅燈,

心態可議。

(三)檢舉人之車輛在系爭汽車後方惡意逼車,原告檢舉該車輛之駕駛人公共危險罪(嫌)

(四)原告起訴之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要領:

(一)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為民眾檢舉,並檢附以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予以檢舉,嗣經舉發單位審視採證照片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認系爭汽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事證明確,此有採證照片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等資料為佐。

(二)查閱採證照片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接近系爭路口前,系爭汽車車牌號碼「2607 -S9」清晰可見(影片畫面時間0000-00-0000:56:07),系爭汽車通過系爭路口停止線前之號誌已亮紅燈(影片畫面時間0000-00-0000:56:23)。此時,尚有其他駕駛人逐漸減緩行車速度欲於系爭路口停等,然系爭汽車於圓形紅燈亮起時,仍越過停止線,逕行通過系爭違規路口(影片畫面時間0000-00-0000:56:25),揚長而去,此時系爭違規路口之號誌燈仍為紅燈,即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益徵原告違規行為屬實,毋須置喙。至原告主張本車至路口時瞬間變燈,本車已通過云云,惟檢閱檢舉影片之採證資料,足見原告所言顯與事實有違,原告此依主張,顯非事實,不足為採,故舉發單位審視民眾檢舉資料,系爭汽車違規屬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或不當。

(三)至原告主張檢舉人超車不過,竟然檢舉系爭汽車闖紅燈云云,惟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闖紅燈之違規事證明確,而原告主張檢舉人超車不過,惡意檢舉等語,與本件員告之違規事實無涉,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難憑採。

(四)...

(五)本件舉發員警係執法人員,與原告素無怨懟,當無需取締未違規案件徒增糾紛之必要。復以一般執勤員警之專業訓練而言,對於該等職務上事項之觀察程度自遠較一般人更為專注,自無誤判可能。,是被告依舉發單位之舉發作成之裁決,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

(六)...

(七)被告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考其規範意旨,係考量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

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一般民眾如能利用適

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

大之嚇阻效果,以達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

..................。查本件系爭汽車(105 年12月18日)違規行

為之事實,係由檢舉人於同月23日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

證據資料提出檢舉,經舉發單位查證屬實而於106 年2月8日

逕行舉發等情,此有系爭舉發通知單、檢舉違規案件資料在

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1、79頁)。是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

自無不合。

(二)...

(三)...

(四)...............................本件兩造主要之爭執點,厥在於:

(1)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是否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2)檢舉人如因超車不過,始提出檢舉系爭汽車闖紅燈屬實,則原處分是否應予撤銷?

(3)原告檢舉檢舉人之車輛駕駛人公共危險罪嫌,得否作為撤銷原處分之依據?

(五)經查:

(1)本件經被告提出採證照片及其查閱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認定系爭汽車於接近系爭路口前,系爭汽車車牌號碼「2607-S9」清晰可見(影片畫面時間0000-00-00 00:56:07),系爭汽車通過系爭路口停止線前之號誌已亮紅燈(影片畫面時間0000-00-00 00:56:23)。此時,尚有其他駕駛人逐漸減緩行車速度欲於系爭路口停等,然僅系爭汽車於圓形紅燈亮起時,仍越過停止線,逕行通過系爭違規路口(影片畫面時間0000-00-00 00:56:25),此時系爭違規路口之號誌燈仍為紅燈等情,核與本院依職權勘驗採證光碟及被告提出之擷取採證照片內容相符(見本院卷89頁)。準此以觀,系爭汽車確有於上開時地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事實,要堪認定。是原告否認有闖紅燈之行為云云,顯與上開實情有違,殊不足採。

(2)原告另主張:檢舉人超車不過,竟然檢舉系爭汽車闖紅燈,心態可議云云。惟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已如前述,則民眾檢舉應屬實情無訛。至於檢舉人是否因超車不過,始提出檢舉,核與系爭汽車確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事實無涉。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憑採,自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3)至於原告以檢舉人之車輛,在系爭汽車後方惡意逼車,原告檢舉該車輛之駕駛人公共危險罪(嫌)云云。惟基於三權分立原則,原告倘認檢舉人之車輛駕駛人涉有公共危險罪嫌,欲提出告訴(或告發)自應向偵查調查權之檢警機關單位依法提出,本院職責司法審判事項,並無偵查調查是否涉有刑事罪嫌之權責。是原告此部分之檢舉主張,本院自無權處置,亦無從受理檢舉,應由原告自行慎重考量是否洽請有權機關單位辦理。是縱令檢舉人之車輛駕駛人確涉有公共危險罪嫌,亦與原告上開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涉足,自難據為撤銷原處分之依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尚乏依據,要難採信。........

..................................................................原告猶執

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尚乏依據,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行一

書記官 吳沁莉

【必檢舉評論】

1. 用檢舉怎樣怎樣來合理自己的闖紅燈行為,絕對是虎爛的理由,法官有那麼好騙?

2. 要告檢舉者逼車?去別的地方,別再我這裡(行政庭)撒野,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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