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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條例三讀通過 政院設「促轉會」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公 NewTalk 新頭殼 2017年12月月5日 下午 09:30
促轉條例三讀通過 政院設「促轉會」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公
立法院今(5)日晚間三讀通過《促進正義轉型條例》(簡稱促轉條例),未來將於行政院下設置「促轉委員會」,針對台灣在1945年8月15日起到1992年11月6日的威權時期,兩年內完成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公、還原社會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處理不當黨產,以及其他轉型正義等五大事項。條文也賦予促轉會有「調查權」,藉此保全資料與證物。 《促轉條例》自去年6月底完成初審後,遲遲未進入院會處理,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周連續三天召集朝野協商,討論氣氛平和,不過,當時朝野黨團針對草案名稱與適用範圍意見僵持不下,全案共計21條條文,僅第21條有達共識,其他條文皆保留送院會表決,然國民黨團昨臨時反悔撤簽,立法院院會今天直接進入逐條表決大戰,於晚間9點9分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未來將在行政院下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台灣在1945年8月15日起到1992年11月6日的威權統治時期,進行「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公、還原社會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處理不當黨產」,以及「其他轉型正義」等五大事項,且促轉會必須在2年內向行政院長提出總結報告後解散。 其中,「政治檔案」是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而已裁撤機關(構)的檔案亦適用之。 三讀條文還賦予促轉會有「調查權」,為了廣納各政治檔案,接受調查的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違者將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以按次連續處罰;如果毀棄、損壞、隱匿或政治檔案不堪使用者,還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持有政治檔案的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應通報「促轉會」,經審定後,就會移歸為國家檔案,如果拒絕,將遭促轉會處以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以按次連續處罰。為了保全證據,條文也明定「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地方政府或有關機關予以協助。 在平復司法不公、還原歷史真相部分,威權時期侵害公平審判的刑事案件應重新調查、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的名譽及權利損害,同時還要還原公布歷史真相、撤銷有罪紀錄。 此外,清除威權象徵部分,應對公共場所紀念威權統治者的象徵予以移除或改名,重大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則應予以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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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