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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 【謝謝電小二推薦】
2013/07/23 15:09:40瀏覽2051|回應17|推薦91

引用文章 辛默曼效應

7月13日晚上回到紐約。在機場排隊等入關時,電視上播出新聞特報: 一年半以來備受矚目的「崔旺‧馬丁(Trayvon Martin)槍擊案」已經宣判,陪審團決議槍殺黑人少年馬丁的喬治‧辛默曼(George Zimmerman)無罪。

這個案件發生於去年2月26日晚上七點多。在佛羅里達州桑佛德郡,雙湖社區的守望相助隊員喬治‧辛默曼幫人送東西時,看見崔旺‧馬丁冒雨在社區裡步行,不時張望各家房舍,懷疑他居心不良,用手機報警並開車跟蹤。馬丁跑掉之後,辛默曼下車觀察他消失的方向。警察要辛默曼別追,他答應等警察到了之後提供方向,就掛斷電話。但是不久兩人發生暴力衝突,辛默曼用合法配備的手槍射死了馬丁。

警察大約在兩分鐘後到達,看見辛默曼站在馬丁附近,後者俯臥草地,已無知覺。辛默曼的鼻子流血,後腦受傷,衣服後面打濕了,而且沾著草。警察扣押了辛默曼,急救員為馬丁施救但是無效。警察盤問辛默曼五小時,並做了聲音測驗(voice stress analysis)。

根據辛默曼的說法,他下車查看路標和馬丁跑走的方向,準備回車上時,馬丁從左後方攻擊,把他打倒。他呼救幾十次但沒有人回應。打鬥時馬丁看見辛默曼身上的槍,想要搶奪。但辛默曼先拿到槍,射了馬丁。

警察局長認為辛默曼是在緊急狀況下合法自衛,沒有關押的證據和理由,所以放了他。這決定在美國各地掀起反對聲浪,六星期後佛州州長指定的特別檢察官以二級謀殺罪對辛默曼提出控訴。

因為開槍者和被害人分別為白人和黑人,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種族問題。其實辛默曼有一半西裔血統,甚至其中還驂了少許非洲裔,可是表面看起來是白人,就註定讓某些團體拿來做文章了。案發時馬丁穿著有帽子的運動衫,有人說是他的穿著引起辛默曼的懷疑,於是大群支持馬丁的人穿著附帽子的衣服在幾個大城市抗議。有人聯想到非洲裔男性常遭受警察盤查,認為這是種族刻板印象(ethnic stereotype)的問題,連奧巴馬總統都出來說崔旺‧馬丁也可能是年輕的巴瑞‧奧巴馬。

美國雖號稱民族大熔爐,還是有種族偏見的問題。各種歷史和環境因素特別不利於男性黑人,使他們受到歧視的機會比較多。加上這幾年在某些州(包括紐約)發生過警察執勤時誤殺黑人,馬丁案讓人又朝著種族偏見的方向去假設。可是在槍擊案發生前,雙湖社區發生好幾宗竊案,其中幾次有人看到竊嫌,正好是年輕的黑人。辛默曼就處理過其中的一件。所以在下雨天看到一個年輕黑人行不由徑,難免從壞的方面去設想了。

起訴後經過一年調查期間,媒體不斷炒作,雙方也藉不同途徑放話。我對這類新聞沒有很大興趣,也沒有注意聽。紐約是一個比較偏向少數族裔的州,特別是紐約市,聽到的報導似乎比較不利辛默曼。知道他被判無罪時,還有一點意外。今天讀了CNN的分析,說辛默曼被判無罪有幾個因素:

1. 他被控二級謀殺罪,可能控訴的罪名太重。二級謀殺是因仇恨或惡意殺人,但不是蓄意。(Second-degree murder is defined as a killing carried out with hatred, ill will or spite, but is not premeditated.) 辛默曼顯然不符合這個條件。

可是如果控訴另一種罪名「過失殺人」(manslaughter),陪審團必須認定辛默曼“蓄意作為以致造成崔旺‧馬丁死亡” (intentionally committed an act or acts that caused the death of Trayvon Martin),這條件也不成立。

法律專家認為陪審團只是覺得辛默曼「無罪」,但並不認為他沒有錯誤(不是innocent)。

2. 證據不足,事件過程多半依靠辛默曼本人的敘述,控方提不出有力的反證。

3. 關鍵證人:馬丁的女性朋友。快要發生衝突時,馬丁正和一個女孩通電話。她作證說馬丁告訴她,他正被一個“可惡的白鬼(creepy-a** cracker)追趕”。 Cracker 這個字可能造成了無法挽回的錯誤。

對大多數美國南方的白人來說,Cracker 一字就相當於 Nigger 之於黑人,是一種最惡劣的貶抑稱呼。馬丁用cracker稱追他的辛默曼,可能只是無心的俚語,但是在以白人婦女為主的陪審團聽來,可能就變成了敵視白人的一種心態,間接讓她們相信辛默曼的自衛說法。

4. 案件發生時,也有別人打911報案,其間聽到求救呼聲。辛默曼說那是他在求救,他的家人和朋友也說那是他的聲音。但是馬丁的家人說是馬丁的聲音。因為錄音不夠清楚,無法確定是誰的聲音,這求救聲不能拿來作證據。

所以除了第一項控訴的罪名不適合,關鍵字眼可能就是那個“cracker”了鞭炮cracker的另一個意思)可不能亂放啊。

參考文章:

刁卿蕙辛默曼效應

曹長青:辛默曼案展示了什麼?

Wikipedia: Shooting of Trayvon Martin

CNN: Why this verdict? Five things that led to Zimmerman's acquittal

CNN: Cracker' conveys history of bigotry that still resonates

Wikipedia: Cracker (pejorative)

【後續】:

7月17日CNN電視台訪問了第37號陪審員,她說陪審團是根據證據做的判決,沒有考慮種族因素。她認為辛默曼當初不應該多事去追馬丁,這樣就不會有衝突。但是她也相信辛默曼開槍時感覺生命受到威脅,所以是自衛。不過她們討論時,起先只有一半陪審員認為辛默曼無罪。經過反覆推敲,她們確認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辛默曼有過失,才做了無罪判決。

訪問播出後四位其他陪審員聲明,37號只是她個人的看法,不代表所有陪審員的意見。

7月25日晚上,陪審團中唯一的少數族裔(29號)接受ABC電視台訪問,說她為了自己參與的判決難過到睡不著覺。她認為辛默曼犯了二級謀殺罪,可是證據不夠。她原來希望能得到一個“無決議”(Hung Jury)的判決,(這樣可以有另一次審判,給檢方更多時間蒐證),可是沒有成功。

馬丁案判決後,很多美國人,包括奧巴馬總統和馬坎參議員(John McCain),認為「自衛殺人」的定義太廣泛,覺得各州應該重新探討自衛法(John McCain: Arizona's Stand Your Ground Law Should Be Reviewed),所以這件案子的結果和影響還可以延續很久。

2013/07/29 20:27
Dear 看雲 (33wang)

特前來恭喜您所發表「一字之差」一文,已經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部落客開講,歡迎有空前往觀看。^_^

非常謝謝您的好文分享,此推薦是利用轉址的方式連結到您的文章。如此文有原因不希望被推薦,請到電小二訪客簿留言,會盡快協助取下。

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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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臺灣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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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12:39
OJ 辛普森了自己東西, 現在在拉斯維加斯監獄,哈哈!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5 12:47 回覆:
也算另一種 "聰明一世、糊塗一時" 嘿嘿嘿

烏拉瑰本尊在此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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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12:12

我很好奇被射殺的年輕非裔美人小孩,他有沒有受傷?報導似乎只提到殺人兇手受傷。警察已告知兇手不要跟踪黑小孩,顯然他沒有聽從。仗著有槍,繼續跟踪。如果他沒有帶槍,他還有同樣的膽子跟踪這個小孩嗎?憑這點, 我對這個無罪就有意見,難逃蓄意之嫌。如果黑小孩也有受傷,我意見更大了。 黑小孩做了什麼,罪該致死?

黑小孩已死,死無對證。 希望民事訴訟,將其繩之於法。想到OJ Simpson的 案子。

還有另一樁比陳果夫沒名的歧視案子。來自台灣畢業於國防醫學院的台灣人,在妻子的面前,被警察射殺於自家的車庫前, 只因為他喝醉了,敲門聲吵醒了鄰居。妻子當時才生下雙胞胎不久。最後警察當然無罪。此事發生在北加白人為主的城。名字一下想不出來。往北必經的。做為少數民族,還是多小心為上。華人受到的歧視比黑人更大更多。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5 12:44 回覆:

據說因為下雨,沒有留下甚麼痕跡,連馬丁傷口的血跡都不多。那個社區遭遇過不少竊案,還有人在家裡遭到搶劫,女屋主和小孩躲進房間鎖起門來逃過一劫,後來說起還心有餘悸。因為有這些情形,可以理解為甚麼辛莫曼會注意行跡可疑的人,即使他那時不在守望相助的工作崗位。

現在各說各話,除了辛默曼,沒有人知道確實情形。其他報案的人只聽到打鬥和槍聲,警察趕到之前,沒有人敢出門查看。

民事訴訟要由馬丁家人提出,到時候也要看雙方律師怎麼選陪審員。

華人以前不太參與政治,沒有選票就沒有聲音,可能對於美國法律的運作也不是那麼清楚。要打破歧視就必須學黑人,增加政治、法律、和媒體上的影響力。可是運用過當,也會引起反感。


【Hey H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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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11:38
Apple 説的陳果仁案,我住費城時看過那個案子的報導,連日本電視台都跨海找當事人採訪。

如果「種族歧視」罪名成立,罪是很重的,當時被告律師策略成功,刻意淡化了關於 racist 的指控,加害者在鏡頭面前也「唱作俱佳」,訴說自己在沒有毯子的牢裡度過了一個難忘的父親節。

一牽涉到種族問題,所有的人都睜大眼睛在看,當年警察的暴力被判無罪引發洛城暴動,付出的代價更慘痛。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5 12:17 回覆:

「種族歧視」罪加重刑罰的法律是後來才制訂的,陳果仁案是一個導火線。因為法律不溯既往,處罰不到殺害他的人。日本人的關心可能是由於他的遇害是因為被誤認為日本人而起。

雖然制訂了各種平權法案,種族歧視的問題還是沒有完全消失。

【註】 為不清楚陳果仁案的朋友解釋一下(參考 邱彰:美國華人法律史- 1982年陳果仁案

1980年代,由於日本汽車公司的衝擊,底特律的汽車製造工業陷入低谷,不少工人被解僱,因而造成了當地汽車工人對日本人的仇恨。1982年6月19日,華裔汽車繪圖工程師陳果仁,在酒吧中與克萊斯勒汽車公司解雇的白人父子 ( Ronald Ebens and Michael Nitz)發生口角,出門後又被他們尾隨至路旁以棒球棍毆打成重傷,送醫四天後不治身亡。兇手Ebens以為陳果仁是日本人,在挑釁時說:「正因為你們這群小渾蛋,我們才失業!」。

一審時兩名兇嫌認罪協商,法官考夫曼(JudgeCharles Kaufman) 將他們從二級謀殺罪減為殺人罪,並獲假釋。美國公民正義聯盟去信抗議,考夫曼回答:「這些人不是該被送去監獄的人。我們不應依罪行而懲罰,而是依犯人來懲罰。」本案的判決引起華人社區的震怒,認為兇嫌殺人的動機純粹是因為陳果仁的種族、膚色及國籍所引起,不遺餘力的向聯邦法院提起侵犯人權之訴。最後因為兇嫌當時酒醉及其他程序上的暇疵,EbensNitz兩人皆以無罪定讞。

陳果仁的母親於1987年向兇嫌提起民事求償。Nitz被判賠償5萬元,Ebens被判賠償150萬元,後者無力支付,至1997年已累積欠款高達475萬元。陳果仁的母親後來因不堪觸景傷情而離開了美國,回到出生地廣州,並於2002年過世。 


多硯坊 (休)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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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11:30

一字或一念之差

真的會影響而左右整個事件的結果

沒有證人與錄影畫面之下

舉世也只有辛默曼一人知道真相了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5 11:49 回覆:

只有辛默曼知道真象,不過他以後的日子也不會好過。即使他真的沒有過失,還是會有人不相信。


金大俠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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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9:33
所以,用字遣詞要謹慎呢!
步調緩慢的波多黎各(世界日報家園版)

〈出作業〉
電影之路(十)——〈拍片囉——殺青日〉
電影之路(九)——〈拍片囉——處女秀〉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5 11:43 回覆:
遣詞用字要謹慎,在法庭上尤其如此。沒有人知道馬丁到底說了甚麼,這個女孩很年輕,就算有心幫他,可能也經不起律師的一再盤問。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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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8:35

人間很多事實只有當事人最清楚,說不說出來也要秉著自己的良心,良心只有神看得到。

不知情的大眾如何辨識正義與否?事實是,大眾是無知的,是不在場的,任何的論斷都是各說各話,憑著自己的主觀說話,不代表真正的正義。

我們還是把正義交在神的手裏吧!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5 11:37 回覆:

法律的基礎應該是正義。但是在不同的人心中,正義可能有不同的解釋。當事不關己時,可以盡量維持客觀。一旦牽扯了自身利益或好惡,判斷可能就不同了。

雖然說把正義交在神的手裡,在人的世界,還是需要一個近乎公正的法律系統。歷史上"以上帝之名行惡"的事件也不少。


Apple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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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3 20:31

想起另一件case: The murder of Vincent Chen.

殺人者居然沒坐牢!!! 當年華人示威, 掀起一連串的抗議. 但是殺人的父子還是逍遙法外.

Cracker, Chink.... 一樣degrading.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3 23:21 回覆:

陳果仁案的確讓所有華人憤怒

很多人覺得不公不義,但美國的法律精神主要是保障人權,包括犯罪者的人權。這給了辯護律師很大的操作空間。殺人的艾班斯逃過了刑責,但是民事賠償一直沒有減輕。因為這個案件,他一直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也無法付出罰款。

逝去的已無法挽回,加害者逃過了法律制裁,可是逃不過良心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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