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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15:44:44瀏覽80|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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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邱O君稱由其承租使用,租期自112年2月
18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租金每月20000元,惟本件係於
111年11月1日辦理假處分登記在案,上開租約訂立於假處分登
記後,不得對抗假處分登記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2.3063建號建物為後方陽台水平外推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且經建管處列為陽台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
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
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於104年間曾發生火災,為爐火亨
調不慎,並未造成其他延燒。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共4筆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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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