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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16:32:26瀏覽161|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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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女兒林O伶在場表示其為債務人葉O妗與之居住。測量增建查
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子買的現況就這這樣,不清楚增建情形,經
地政人員稱屋內大門外置放鞋櫃之空間為增建,1樓屋後廚房為增建
,1至4樓樓梯間、2樓樓梯間旁儲藏室、3樓整層及4樓洗衣間均為
增建,1樓庭院旁邊之停車空間亦屬增建,2樓前方花台亦屬增建部分。
2.拆除大隊函表示1、2樓前後暨圍牆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
建築,拍照建檔列管。1樓前、右側遮雨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
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2樓頂(即第4層屋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3.本件於112年6月27日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為其與家人共同
居住使用,並表示房屋增建部分於當初購買房屋時已存在,債務人未
再擴建增建物。
4.6398建號建物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函示列管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
險,請應買人注意。
5.6398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751地號0.73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亦
不在拍賣範圍,經函查土地管理人國有財產署回復並未訂有租約,係
屬無權占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該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
請投標人注意。
6.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7.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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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