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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17:44:46瀏覽203|回應0|推薦0 | ||||||||||||||||||||||||||||||||||||
1.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與他人合夥經營安盛商務旅館營業使用,拍定後
不點交。
2.現場為安盛商號旅館,尚在營業中,債務人女兒林O伶在場表示債
權人所指面對大門左側有增建之部分,非增建,係向國有財產署承
租使用。
3.履勘時,債務人之女兒林O伶在場,現場為安盛商務旅館經營旅館
業使用,且安盛商務旅館為債務人與第三人林O伶、林O均合夥經營。
4.就房屋1樓及地下1樓使用,旅館並未與債務人另外簽訂租約使用
,係以合夥經營旅館目的使用房屋。一樓房屋前方右邊交誼廳部分,
第三人林O伶表示父親向國有財產署租地所興建之未登記建物,該未
登記建物與登記建物部分相連,為查封效力所及。
5.測量查封增建時,31號地下一樓目前閒置使用,房屋左右二側均有增
建物,另房屋右後方廁所部分亦為增建物。另一樓房屋最後方為新店區
二十張路33巷7號房屋之梯間,依測量成果圖所示該梯間為一樓房屋
之登記面積部分。
4.6398建號建物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函示列管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
險,請應買人注意。
5.6398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751地號0.73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亦
不在拍賣範圍,經函查土地管理人國有財產署回復並未訂有租約,係
屬無權占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該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
請投標人注意。
6.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7.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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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
額;酌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告,轉載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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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