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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2:03:52瀏覽109|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現場大門無鎖上,可以
看到內部,可能友人居住,經喊叫無人回應,又頂樓有增建,俟經頂樓
有一女住戶出門查看,經債權人代理人告知5樓被查封、6樓(頂樓增建)
亦要安排測量時間,惟該女士稱頂樓是他們買賣取得。
2.另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債務人不在場,5樓內有
內梯上到頂樓,頂樓另有對外出入口,房屋內有家俱、家電、衣物凌亂
、似有人居住,惟本次執行人員至5樓時,5樓大門未鎖,帳單一地,
門上貼有斷水通知。
3. 6樓增建,有一部分(客廳)位置有夾層約150公分、另6樓其中一房
間上有夾層,係作置放物品用,約100公分。
4.6樓頂樓增建部分由債權人新鑫公司代理人林O伸指封,聲請查封,並簽
立指封切結若有指封錯誤,願付法律上一切責任。
5.土城分局查明系爭標的占有使用情形,該局函復法院至現場查無占有人。
法院再度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及鎖匠至現場查勘,按5樓門鈴無人應
門,但5樓內門鎖住,僅外門喇叭鎖可以轉動,由鎖匠從6樓增建樓層開
鎖,並於開鎖前敲門無人應門始開鎖進入,現場履勘筆錄頂樓有一女住戶
係住在隔壁15號5樓及6樓,並非住在此標的17號5樓及6樓。
6.債權人具狀陳報債權人會同金城派出所員警查報使用狀況時,查得前開所
述之婦人為15號5樓、6樓之住戶,而非住於債務人所有之17號5樓、6
樓等語。
另15號5樓住戶林先生於到院陳稱其與家人對於17號5樓、6樓沒有任
何權利等語。
7.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8.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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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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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