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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二條 主管機關
2014/09/03 22:00:29瀏覽226|回應0|推薦0

第 二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條規定著作權之主管機關。

美國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係國會圖書館之著作權局(Copyright Office)(註一)。日本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廳(註二)。我國前清宣統二年著作權律之主管機關為「民政部」(註三)。民國四年北洋軍閥之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為「內務部」(註四)。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公布之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以後歷次修正,均無變更。

關於著作權之主管機關,究以歸何單位管轄為當?有主張中央圖書館者(註五),有主張新聞局者(註六)。筆者向主張歸中央圖書館(註七)。今新著作權法並無更易,內政部如能辦好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屬何單位管轄,尚非極重要之事。

本條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非如舊法,限於註冊而已。依本法規定,至少包括:

(一)著作權之註冊與撤銷註冊(第六條)。

(二)著作權之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註冊(第十六條)。

(三)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第二十條)。

(四)音樂著作權管理團體之監督與輔導(第二十一條)

(五)製版權之註冊(第二十四條)。

(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沒入侵害物主管機關之核備(第三十六條,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七)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虛偽之撤銷(第三十七條)。

(八)申請註冊繳納規費金額之訂定(第四十九條)。

(九)著作權爭議之調解(第五十條)。

(十)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之訂定(第五十一條)。

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內政部發布「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依該規程規定,內政部為處理著作權業務,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設著作權委員會(第一條)。著作權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至九人,由部長就內政部高級職員指派兼任,任期為二年(第二條)。著作權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四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專員三人、視察二人、科員八人、技士一人、書記二人。執行秘書係部長就內政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組長則由內政部第九職等職員兼任。其餘秘書等由內政部組織法所定員額調充之(第三、九條)。又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設下列四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四條)。以上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第五條):

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錄影、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關於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

關於前二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關於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與裁決事項。

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關於人民對第一款、第二款註冊案件之申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下列事項(第六條):

關於本國人之文字或語言著述之翻譯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外國人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關於國際著作權會議及中外著作權會議之研究處理事項。

關於國際著作權組織之聯繫事項。

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下列事項(第七條)

關於本國人之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他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第八條):

關於著作權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編擬事項。

關於各類著作申請註冊案件之收件、收費及櫃台服務諮詢事項。

關於加強取緣侵害著作權案件之協調與監督事項。

關於著作權爭議事件之調解事項。

關於著作權業務電腦化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關於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另外,著作權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著作審查小組(第十條)(註八)。

 

註    釋

 

註一:參見美國著作權法第七章。

註二:參見日本著作權法六十七條以下。

註三:宣統二年著作權律第二條規定:「凡著作物,歸民政部註冊給照。」

註四:民國四年北洋軍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著作權之註冊,由內務部行之。」

註五:見諸家駿:著作權保護與國立中央圖書館,六十二年六月四日,中央日報;朱介凡:修訂著作權法的兩大要領,六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聯合報;劉清波:著作權法的基礎法理與修正的商榷,軍法專刊,二十八卷十二期;張靜:著作權法評析,一三五頁。

註六:雷陽:著作權業務之主管問題,六十八年四月九日,中央日報,七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民生報記者鍾麗慧專訪「談著作權法」。

註七:拙著:著作權法之理論與實務,一四二至一四四頁;另見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國時報三版;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華日報三版。

註八:「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十一條,見法務部公報,第七十二期(七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十四至十五頁。


(蕭雄淋,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7~12,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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