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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21:51:24瀏覽103|回應0|推薦0 | |
自 序
著作權法乃關係一國文化發展最重要之法律。我國最早成文著作權法係前清宣統二年之著作權律。其後民國四年、十七年各有著作權法之公布。民國十七年公布之著作權法於三十三年、三十八年、五十三年及今年各有修正。回顧我國著作權法之發展,自前清宣統二年公布著作權律以來迄民國五十三年之修正著作權法,幾乎無所進歩。今年著作權法作大幅度之修正,乃稍具現代著作權法之形貌。 今年著作權法之修正,其最大特色為創作主義之採行,此為我國著作權法立法史上最重要之里程碑,對著作權之保護,具有革命性之影響,誠値吾人欣慶。此外,如增訂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及爭議調解制度,規定侵害著作權之法定賠償及刑事之兩罰,擴大受保護著作之範圍及著作權之權能等,均具重要意義。惟此次著作權法修正,仍有不少缺失,亟待日後修法時加以補救。其中以著作權限制規定不足,使一般人動輒得咎,最為人所詬病。或以為此係立法院二讀時不當刪除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最末「而營利」三字所致。著者頗不以為然。蓋此三字如未刪除,在立法技術上,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均應刪除矣。況就具體事例言之,學校為公益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如謂其能擅印學者書籍分送學生,恐將扼殺學者之創作欲望,於情於理亦殊有未合。此次著作權法修正,立法院二讀時,刪改極多,其中以刪除第四條第二項著作權人之「使用」權能,強化民事賠償規定,增訂電腦程式之合理使用及侵害著作權判決書之公布等,最値得吾人贊揚。此若干修正,吳延環、林鈺祥、郭林勇三委員,貢獻最大。 我國著作權之保護,受社會各界重視,係近十年來之事。在此之前,學者雖間有著作權法著作發行,惟一般人仍甚缺乏此一觀念。民國六十六年,著作權法先進 本書之成,除得力於
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 蕭雄淋 於中興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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