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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11:11:02瀏覽831|回應0|推薦0 | |
Q76. 出版公司與作者簽定契約(包含電子書),在基本條款上應注意什麼?
A: 一般契約可能要注意下列幾項契約的幾本條款: (一)契約名稱:就是在契約的最前面,表明是什麼契約?例如「電子書授權出版契約」、「著作財產權轉讓契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書」等。看契約的內容,決定契約名稱怎麼訂。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契約的條款內容是「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的名稱不應寫「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樣的,契約的條款內容是「著作財產權轉讓」,契約的名稱不應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如果發生名稱與內容矛盾現象,未來在解釋上比較有爭議。 萬一發生爭議,一般都會看契約條款怎麼訂,是只付作者一次費用,未來作者都不能再取得報酬,而且不能再有任何權利?還是作者是按銷售量取得報酬的?如果作者是按銷售量取得報酬的,一般多是授權的,不是轉讓的。此外,如果不能從契約條款上判斷是買斷還是授權,出版公司的給付金額的高低,往往也是另一個判斷標準。如果都無從判斷,法院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2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因而認定著作財產權屬於作者。當然契約名稱與契約的條款內容,最好能一致較好。 (二)契約當事人:契約的當事人,就是要看契約分幾方。如果是作者一人及一家出版公司,那就只有兩個當事人。如果契約是一般的出版權授與契約,那麼作者就是「出版權授與人」(授權人),出版公司就是「出版人」(被授權人)。 再者,契約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應寫清楚。如果作者的本名是「李甲乙」,筆名是「黃龍」,出版公司是「黃金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那麼當事人可以寫:甲方:李甲乙(筆名:黃龍),乙方:黃金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三)契約內容:如果是屬於授權契約,契約的內容,包含授權標的物、授權時間、地域、使用範圍、報酬、瑕疵保証、被第三人侵害之處理,契約之解除和終止原因,及其他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事項等,應分條逐一寫清楚,此部分俟候詳細介紹。 (四)仲裁、合意管轄、準據法:一般契約條款往往有仲裁條款的約定,然而在出版契約,除了國際授權契約,比較少見仲裁條款。實務上發生糾紛也少用仲裁處理。尤其台灣對大陸的授權契約,如果台灣是占在有談判籌碼的一方,而約定在中國大陸仲裁,對於台灣的授權人,未必有利。 有關合意管轄部分,目前一般出版公司制式的出版契約,大多有合意管轄規定。我國雖然有智慧財產法院,然而有關契約的糾紛,未必是著作權的糾紛,所以一般上合意管轄,大底上多寫著:「本契約如果發生糾紛,由雙方協議解決之,無法協議解決者,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管轄法院。」 如此一來,如果契約發生糾紛,就以合意管轄法院為第一審訴訟法院。例如甲住高雄,A出版公司在台北,如果雙方合意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那麼未來契約糾紛,不管是甲告A,或A告甲,都在台灣地方法院訴訟。由於智慧財產權法院並不是訴訟法的專屬管轄法院,所以如果契約糾紛是屬於著作權糾紛,而約定合意管轄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也是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訴訟法院。 如果是國際或兩岸授權契約,雙方也可以約定合意管轄。合意管轄法院的地點,一般多是契約較強勢一方的國家。如果是美國人授權到台灣的出版公司,一般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可能就是美國某州的法院。如果是北京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到台灣來,一般的合意管轄法院,通常也是北京的法院。不過如果你人在台北,你訂約地位是強勢的,面對國際授權契約,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合意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在約定準據法也是一樣,如果契約條款約定,有關契約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那麼中華民國法律就是準據法。準據和合意管轄,都是由契約的強勢者決定。但是這不是契約的必要約定事項,也可以不約定。為了公平起見,實務上也有不少契約,並不約定合意管轄和準據法。 (五)契約附件的效力:如果契約另有附件,契約條款通常也會有一條:「本契約附件○○份,為契約之一部分,效力與本契約相同。」或「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以附件補充之,附件條款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效力與本契約相同。」 (六)契約之份數:為嚴謹起見,契約一般都會有一項條款:「本契約壹式○○份,當事人○方及見証人各執○分為憑。」以此證明在法院出現之契約,屬於何人所執的契約,不會發生無故多出新契約的情形。 (七)契約之見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合意簽署,就發生效力。見證人只是在雙方發生糾紛時證明契約內容及當事人確有簽署行為之用而已。有沒有見證人,不影響契約的效力。 不過有見證人,萬一年代久遠,自己的契約丟掉了,或雙方契約發生文字不同情形,至少見證人那裏還有一份。實務上發生不少授權人死亡,子女不承認契約確係授權人簽字的情形。這時候如果有見證人,可以省卻被授權人的舉証。 由於目前民間公證人流行,而合格的民間公證人見證契約,有一定的公信力,且費用較一般律師便宜。對於重大的著作權授權契約,也可以考慮找民間公證人見證。 (八)當事人簽名:契約的簽署,最好是當事人親筆簽名。如果當事人沒有親自簽名,而是用蓋章來代替簽名。萬一年代久遠,授權人的繼承人不承認印章是授權人所持有,被授權人必須証明該印章授權人曾經於何時使用過,這對於被授權人,確實是十分麻煩的事。親自簽章,如果發生爭議,可以核對授權人筆跡。另外,如果被授權人電匯報酬給授權人,最好留下匯錢的証據。授權人所收到的錢,金額與契約應給付的報酬金額相符,授權人很難否認有授權的事實。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22~12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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