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2/14 00:13:16瀏覽1091|回應0|推薦0 | |
Q73. 出版公司出版旅遊書,能否就某景點奇特的建築物或廣告招牌加以拍照,作為書籍的內容?如果照片中把建築物外面的美術雕塑也拍進去了,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A: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依上述規定,凡是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原則上都可以拍照,這些拍完的照片,也可以作營利使用,並且加以散布(第63條第3款。 著作權法對上述公開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例外不能加以利用的情形。例如: 1、 甲有一建築,乙在戶外根據甲的建築物再蓋一個實質相類似的建築物; 2、 丙在戶外製作一個雕塑,丁也在戶外製作一個與甲實質類似的雕塑; 3、 戊在自己的牆上畫一個美術圖案,己也在自己的牆上畫一個實質類似的美術圖案; 4、 庚在戶外創作一個美術雕塑,辛仿庚的美術雕塑縮小比例,製作該美術雕塑的小模型對外販賣。 以上四種情形,都是侵害著作權人戶外場所的建築著作或美術著作的著作權。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17~118,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