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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12:27:42瀏覽6165|回應0|推薦0 | |
Q70. 作者寫書授權出版公司加以出版,欲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在著作權法上,應注意那些事項?
A: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個人著述,或出版公司編輯書籍,常常可能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引用目的須正當:換句話說,引用目的,須「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所謂「其他正當目的」,是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相同或類似之正當目的」,因此,「著書」在性質上合於「其他正當目的」之引用(參見內政部 (二)引用須有自己的著作:引用須援引他人著作用於自己的著作中(參見最高法院84年台上419號判決),所以引用人須有自己的創作為前提。如果引用人沒有自己的創作,而僅重製他人著作,不符合引用的要件。例如重製他人公開發表的全文著作,以內部參考資料印發,供國軍官兵研閱,並不能主張引用(參見內政部 (三)須被引用的對象是被保護著作: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05號刑事判決謂:「原判決固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被告無罪之依據,但對於被告引用上訴人公司攝影記者郭○舫拍攝徐○櫻之照片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前提,必該所使用之學術作品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始屬相當。」所以,如果被引用的對象,是不被保護的廣告短句;無原創性的照片;依法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或甚至只是觀念、事實、原理、發明、發現、思想、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本身等,因為這些都不是被保護的著作,無須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的規定,就可以直接使用。因此,必須所被引用的對象,是被保護的著作,才有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的必要。 (四)須被引用的著作與自己的創作,可以區辨: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419號判決謂:「所謂『引用』,須援引他人著作用於自己著作中。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必須可以加以區辨,否則為『剽竊』、『抄襲』,而非引用。」所以,如果把別人的創作當作自己的創作而使用,讀者無從分辨何者為自己的創作,何者為他人的創作,這種情形,純粹是抄襲,而不是引用。 (五)須以自己的創作為主,被引用的對象為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六)被引用的對象,必須與自己的創作內容有關聯:主張「引用」,必須被引用的對象的出場有其必要性或必然性,足以為自己創作的參証、說明或註解。例如寫台灣畫家席德進傳,在描述席德進的繪畫風格時可以引席德進的畫來輔助自己作說明。如果是寫小說,用席德進的畫作為章節的美編用,與該小說毫無關聯,縱使註明出處,也不是引用。 (七)被引用的對象,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的引用對象,是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如果是引用私人的信件,必須取得發信人同意,否則不僅可能侵害發信人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也可能侵害發信人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 (八)被引用的著作,須註明出處來源: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第52條而引用他人著作,應註明出處。尤其是註明被引用文章作者的姓名和被引用著作的文章名稱。如果自己的著作是學術著作,還應按學術慣例,除註明被引用作者的姓名、被引用文章外,而註明文章所登載期刊、日期及出版者等。 符合上述規定要件,可以引用他人著作,不僅引用人無須事先取得被引用文章作者的同意,而且可以不用付費。此外,引用的著作種類,也沒有限制,不僅限於語文著作,引用美術、圖形、音樂、戲劇舞蹈著作、照片、電腦程式著作,都無妨。而且如果被引用的是語文著作,還可以用翻譯的方式加以引用。如果符合上述各引用的要件,引用後產生的著作,可以加以散布,即使營利而販賣,法律也不禁止(著作權法第63條第1項及第3項)。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10~11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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