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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關公妨害名譽刑事判決--拘役30天
2010/05/03 20:48:22瀏覽2771|回應8|推薦46

山寨關公的妨害名譽刑事判決今天收到,因為同時觸犯"誹謗"及"公然侮辱"兩部分,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犯案至今否認犯行,又未達成和解,所以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簡單的說,山寨關公說"來一次,國民黨給牠們三千元",即便山寨關公將責任推給"大老鷹姊姊"的文章,但是係道聽塗說援引網路來源不明之說法,未經合理之查證,觸犯"誹謗罪";而"中國豬"更是單純"人身攻擊",非針對事實所為之合理評論,觸犯"公然侮辱"罪,這兩個罪合併判刑30日拘役,沒有緩刑。

至於民事求償部分,因為刑事判決有罪在案,惟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所以移送民事庭,繼續審理。

收到對挺扁人士第一個提告的判決書,問我高不高興,老實說,覺得有點悲傷的感覺。一個人犯了罪,還要強詞奪理,繼續強辯,要讓人同情或原諒都難。而有些人自以為拿著別人文章內的發言,有所依據,要追究也是追究別人,更是錯誤及愚蠢的想法,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發言負責,別以為推給別人,自己就沒有責任了。尤其是別人的文章,去斷章取義、隨意扭曲解釋,更是自己的主觀推論,非合理評論的範疇,經不起考驗,也不會因為散布不實言論就沒法律責任。

拘役30天刑期並不重,但是光是誹謗別人收錢一句話,再罵髒話,要關30天,刑期也不算輕。這件判決還可以上訴,但是我想山寨關公如果夠聰明,應該到此為止,至於會不會有人慫恿上訴,就看他自己的智慧判斷了。

【裁判字號】98,簡,4962
【裁判日期】990428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4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
偵字第25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8年7 月11日上午11時41分許,在其父親吳秋
江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62 號之住處,利用網路(
IP 位 置:61.57.83.112)連結至網路城邦部落格(主機位
置為臺北市○○區○○路1 段21之3 號),登入甲○○以「
武聖關公」之暱稱所申請並命名為「臺灣人正義團結聯盟」
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blog.udn.com/kuankung),
刊登「什麼時候,臺灣變成這麼沒有水準之國家?因為有妳
們這些中國豬紅衫軍... 就是因為有妳~!聽說是中國新娘
,據現場的老伯伯說來一次國民黨給牠們三千元,所以不用
工作」之內容,並張貼劉  照片於上開文章之後,且提供
可點選至劉  個人個人網頁部落格之超連結網址,供不特
定人上網瀏覽,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劉  。嗣因劉  之友
人上網瀏覽發現上開文章,乃告知劉  ,劉  知悉上情
後即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在個人網頁部落格上書寫上開文字之行為
,惟辯稱:我當時只是當時看到紅衫軍的新聞,針對新聞內
容發表自身的感想、評論,我的言論內容以及所提到「中國
豬」等話語,並未具體指涉任何人,我的文章並未指名道姓
指涉告訴人,文章雖有告訴人之照片,惟該照片中非僅告訴
人一人,則該文章內容所提及「中國豬」,實無法特定為何
人;又我書寫上開文章應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云云
。經查:
(一)被告於98年7 月10日間,因見陳水扁被訴之刑事案件於本院
開庭,而紅衫軍所屬人士前往現場抗議,因而阻礙到立法委
員蔡同榮入場之新聞報導,即於98年7 月11日上午11時41分
許,在其以「武聖關公」之暱稱所申請並命名為「臺灣人正
義團結聯盟」之個人部落格,刊登「什麼時候,臺灣變成這
麼沒有水準之國家?因為有妳們這些中國豬紅衫軍... 就是
因為有妳~!聽說是中國新娘,據現場的老伯伯說來一次國
民黨給牠們三千元,所以不用工作」之文章;又上開文章係
發表於公開之網路部落格空間,不特定之第三人均得自由閱
覽該文章內容等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臺灣人正
義團結聯盟」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98 年8月6 日聯線字第98251 號函
IP位置發放單位查詢表
南桃園有線電視98年10月14日之電子郵件在卷等件在卷可
證(見偵卷第17、18、22至26頁),是上開事實自均堪以認
定。
(二)被告雖辯稱其並未針對告訴人劉  ,僅是對於新聞事件發
表個人感想云云。惟查:由被告在上開文章中提及「就是因
為有妳~ !」、「7 月10日故意排在蔡同榮前面不讓民進黨
立委進去旁聽的紅衫軍,每次扁家開庭都會到現場搗蛋的女
子~ !」等文字內容以觀,可見被告所述係針對特定之個人
,又被告並張貼照片1 張於上開文章之後,而該張照片中央
之人物為告訴人劉  一節,亦經告訴人劉  於偵查中證
述屬實,且該照片中僅有一名女子即告訴人劉  1 人臉朝
前方並立於畫面中央,則與前文提出之「女子」、「中國新
娘」相對照,應可確知前文所指之人為該照片中人物即告訴
人劉  無疑;再被告復於文章中指稱:「1.恥人的網址~h
ttp://blog.udn.com/yin g6100」,而該網址係告訴人劉 
 之網路部落格網址,則有被告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可稽(
見本院卷第19至35頁);參以告訴人劉  於偵查中經檢察
官詢以:「如何發現該網頁?」,證稱:「是我網路上的朋
友告訴我看到我的網頁,我上去看,才發現我之前沒看過的
部落格,我們在聯合新聞網的UDM 屬不同政黨支持者,是我
聯網上面的朋友告訴我的,說看到我的照片,便把甲○○的
網址給我看,我點進去才看到」等語(見偵卷第37頁),足
見告訴人劉  之友人瀏覽被告上開文章後,即明白被告係
指涉關於告訴人劉  之事。從而,被告雖未指名道姓謾罵
告訴人劉  ,然由所刊登上開文章內容、連結網址、照片
等綜合以觀,顯係針對告訴人劉  ,而第三人透過被告刊
登之照片及所提供之網路連結,亦足以特定被告所指涉之對
象為何人至明,則被告所辯上情,顯係推諉卸責之詞,自不
足採信。
(三)被告確有在公開之網路空間刊登上開文章,且於文章中以「
中國豬」、「來一次國民黨給牠們三千元」指摘告訴人之行
為,業如前述。又按刑法關於誹謗行為處罰之規定,乃立法
者為保障人民名譽權、隱私權免受侵害而設,惟言論自由亦
屬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為免過度侵害人民權利
,立法者特制定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第311 條第3 款等阻
卻行為人不法性之規定,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又依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第311 條第3 款規定:按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又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
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而前揭條
文所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並非指摘
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
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參
照)。經查:
1.本案被告於上開文章中提及「來一次國民黨給牠們三千元
」係指述特定具體事實,而提及「中國豬」則係針對告訴
人所為之抽象評論,因此本案被告所應審究者,不僅客觀
上上開文章內容是否真實,亦應審酌被告主觀上是否有相
當理由確信上開文章指述之內容為真實,而欠缺實質惡意
,及附隨於被告所指述事實而為之評價,是否在合理之範
圍內,均合先敘明。
2.告訴人劉  於本院調查時否認有何被告於上開文章中所
提曾向國民黨給3,000 元之情事(見本院卷第64頁以下)
,可見被告上開文章稱告訴人「來一次國民黨給牠們三千
元」與事實未盡相符,又經法官對被告訊以:「『你在文
章中提到來一次國民黨給牠們三千元』,你講這句話有何
根據?」,答稱:「這是我在網路上看見的」、「這是我
發現的網路文章,上面寫說『老伯伯說你們有拿錢三千』
,我是引用他的說法」等語,又訊以:「你知道你所提這
篇文章是誰寫的嗎?」,答稱:「上面有部落格主人,是
『大老鷹姊姊』,我不知他的真實身份」等語(見本院卷
第63頁反面),足見被告實際上其對於告訴人劉  每次
參與紅衫軍活動是否有領取國民黨補助3,000 元之事,並
不知情,且其非曾實際聽聞曾參與紅衫軍之人表示有領取
3,000元之說法,而係道聽途說援引網路上來源不明之說
法,顯難認為其有經過合理之查證,則被告發表上開「據
現場的老伯伯說來一次國民黨給三千元」之言論,自難認
其有相當之憑據而有主觀上得確信為真實之情形。
3.此外,被告所指「中國豬」之文字,係以動物比擬告訴人
,而有以過去對於豬之愚笨、好吃懶做等刻板形象指涉告
訴人之意思,又被告書寫上開文章之動機,雖係針對紅衫
軍成員於98年7 月10日活動所書寫之評論,然「中國豬」
係針對告訴人個人人身所為之謾罵攻擊,已難認為係對於
告訴人當日在立法院參與紅衫軍活動內容之合理評論之範
疇。
4.據上,被告上開文章中指述告訴人「來一次國民黨給牠們
三千元」,應與事實未盡相符,且因被告於傳述上開文字
前未盡相當之查證,實難認為被告有何主觀上欠缺真正惡
意之情形;又被告於文章中指摘告訴人為「中國豬」,係
單純對告訴人為人身攻擊之行為,亦非係針對事實所為之
合理評論,從而,自難認被告發表上開言論有何刑法第31
1 條所定得予不罰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予依法論
科。
三、按刑法侮辱罪與誹謗罪本有所區別,「公然侮辱」乃指對被
害人抽象的予以謾罵,使人難堪之行為;而「誹謗」除有散
佈於眾之意圖外,尚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
事實為必要,是「公然侮辱」、「誹謗」之區別點,乃在於
一為「抽象謾罵」,一為「具體指摘」(司法院院字第21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以「來一次國民黨給牠們三千
元」等語指摘告訴人劉  ,應係針對告訴人劉  參與紅
衫軍活動曾向國民黨收取每次3,000 元之報酬一事具體加指
摘,與抽象謾罵尚屬有別,是被告上開所為此部分之行為係
犯刑法第310 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於文章中以
「中國豬」謾罵告訴人劉  ,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
公然侮辱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尚有未恰。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爰審酌
被告僅因政治立場差異及不認同告訴人劉  所從事之政治
活動,即利用多數不特定人得自由閱覽之網際網路部落格,
書寫誹謗及侮辱告訴人之文章,並貶損告訴人社會上人格、
地位,致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行為誠屬可議,且其案發迄
今均否認犯行,又未與告訴人劉  達成和解,賠償對方所
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參酌本案之
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等情,諭知以新臺幣1, 000
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10 條
第2 項、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思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附註:拘役及有期徒刑之差異:

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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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4000104
 引用者清單(1)  
2010/05/05 01:38 【paulao 的網誌】 從露西大戰關公見證司法的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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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關公妨害名譽刑事判決--拘役30天
2010/05/07 23:29
山寨關公妨害名譽刑事判決--拘役30天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5-08 17:16 回覆:
罪證確鑿還不認錯的結果。

筆記阿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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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爺天庭有靈
2010/05/06 17:03

刑期太輕了.光是偽公假冒關二爺這檔事,就足以讓行天宮諸信眾將其押送廟前廣場,處極刑以儆效尤. 

不過台灣是法治社會,相信二爺天庭有靈,定是不會讓偽公好過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5-06 23:35 回覆:

關老爺一定有顯靈,所以山寨關公的說詞一直在穿幫,就算有自認為高人,還幫忙找資料想矇混法官查辦真相,都無法混淆視聽,讓山寨關公脫罪成功。

人是不能與天鬥的,尤其是還用神明的名稱犯罪的人。


瑩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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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最近...
2010/05/05 13:08
是在忙著寫陳情表嗎?都沒看到蹤影...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5-05 15:42 回覆:

把大探長近200篇文章全部整理出來,還要去仔細看內容,分到不同項目:1.操弄是非、製造紛爭(這一點還要把其他網友的留言都一併列印出來,證明有"紛爭"的事實。2.指控我企圖斂財的文章。3.指控我沒有旁聽,欺騙網友的文章。 4.暗示我勾引他,他"援助"我的文章。(他寫在你跟鴨湯訪客簿的內容都抓來了)。5.誹謗我用分身,有人格分裂的文章。6.幫助關公說話,提供不實資料做偽證的內容。

目前先抓出這六大項去分類蒐集,第一項已經交給檢察官,當作他提告我說他"操弄是非、製造紛爭",妨害他名譽的陳報狀說明,其他項也都整理出好幾張的內容,不過現在考量,檢察官可能沒那麼多時間來看內容,所以還在想怎樣抓"重點"出來,然後把這些發言列在後面當證據。

至於其他的文章內容,還要看看有哪些不實指控可以抓成一項誹謗罪的。有很多內容,牽涉到以前夥伴的說詞,要告會搞得很大,傳喚出一缸子的證人,夥伴大多有工作,不想浪費他們時間陪大探長玩,所以可能要犧牲掉提告大探長的項目。

看這些資料很煩很厭惡,所以久久看一下,還要被傳喚去開庭,山寨關公、大探長,今天是許鳳珠,時間也花不少。


逍遙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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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打賭
2010/05/05 11:33

冒牌關公一定會上訴

法官都說了:資力與智識都很差的冒牌貨,我想體力也不見得好

所以,繳不起罰金,也沒體力勞役,再加上身邊有個高人在指點。智識不足的他,肯定繼續掙扎

哈哈哈,趕快去找候選人解困吧,如果沒人幫他繳罰款的話

肯定會繼續上訴的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5-05 15:14 回覆:

我看民進黨候選人也不會去幫他花錢解困吧。

看到這些挺扁支持者,被那些民代、名嘴一堆口號語言搞到是非不分,黑白不辨,如今犯了法,卻沒人理睬,想到山寨關公第二篇寫的:

想告拰爸~笑你不敢,只要拰爸一接到法院傳票,就是惡魔完全曝光的時候。

到時全台灣的正義之士絕對會投以關愛的眼神~!到時抓女流氓行動就要展開。拰爸看你有多大尾!

結果一路過來,從沒看到關公拔下口罩,也沒哪個政客幫他找個律師,除了某位口氣跟他一樣的"高人"過去倒扯他後腿外,沒人敢出手。

至於那位高人,拿資料想要意圖讓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斷,這樣妨礙司法審判的犯行,當然觸犯"教唆偽證"罪,不過要告他的內容太多了,還在考慮要不要多這一項,畢竟那兩張資料,不但沒幫得上忙,更讓關公誹謗的罪證落實了。


paula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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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
2010/05/05 01:03

建議你開個[網路蒐證班]..包含如何查IP,如何把有證據力的流言回應收集起來,教大家如何對付那些跟關公一樣沒水準的網民!

現在網路犯罪發達,一定很有需要:0)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5-05 14:49 回覆:

我們沒法查IP,也不用去查IP,只要蒐集到對方誹謗、侮辱、散布不實的證據,整理出來提告,由被告去舉證"有所本"的"本"在哪裡,IP自然警察會過去查清楚,追蹤到哪台電腦發出來的文章。

不過倒是要教導如何蒐集"證據",以免方式錯誤,反倒失去公信力,尤其網路上的文章,不能直接複製存到word上面。另外有人故意鎖右鍵,讓你無法複製,這也不會影響你存證的進行。要存的是整個畫面,不光是文字而已。

另外女性不是光可控告誹謗、公然侮辱、散布不實而已,如對方文章有強烈性暗示及性騷擾的指控,還可以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我現在在蒐集的就是大探長的發言,達到這一條的內容彙整,女人的名節,豈容這種人隨意汙衊破壞的。

看到最近有女性網友被人強烈騷擾,嘲笑汙衊其名節,搞到心情不好,也沒發新文,我對那些自以為打正義大旗的人,胡亂斷章取義去指控他人,非常厭惡,有些時候可以忍辱不追究,但是被人長期騷擾,姑息下去只會讓自己心理更受傷而已。對方只會更囂張,以為你心虛不敢說話,是不會停止騷擾的。該站出來戰鬥時,就勇敢反擊吧。


paula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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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做維護公平正義的利器
2010/05/05 00:58

司法要做維護公平正義的利器,你向這些無理取鬧的,隨意栽贓污衊的人提出告訴本意絶不是出於[報復],而是維護公理正義..道聽塗說的東西拿來隨便指控,就要付出代價..

什麼關公??真是污了關公之名!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5-05 14:20 回覆:

我跟這些人沒深仇大恨,所以沒啥好報復的。

但是看到整個社會,尤其是那些媒體名嘴,拿著"八卦"當證據,隨意指控、謾罵,帶動整個社會氣氛變成理盲濫情,是非對錯全都扭曲。我只想以身作則,實際用律法來證明,大家口口聲聲喊要司法公義,應該連言論自由都該受到監督,不能危害到他人的自由及隨意汙衊他人。

現在整理的大探長資料也一樣,既然高喊"有所本"、"要揭穿我的真相",看透我的真面目,那就讓律法來檢驗,不是口氣理直氣壯就真的是有理、站得住腳,被指控的人就是理虧心虛,不敢說話。

這個山寨關公,汙名化關公,當然要得到懲罰。


NetSpider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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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2010/05/04 22:03
「殺雞警猴」一下,讓那些無聊人士知道
「胡鬧」要付代價。只是「關公」一定不高興。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5-04 23:19 回覆:

明天早上要再去地檢署,提告許鳳珠的偵查庭。

許鳳珠整整罵了一年,我的祖宗跟子孫不知道被她詛咒多少次了,誹謗、公然侮辱一樣不少,若以山寨關公的標準來算,至少要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她還反告我妨害名譽跟傷害,我在想要不要傳喚警察,證明大家都聽到她對我的侮辱言詞。


ttt30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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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幸~司法的真理還在
2010/05/03 21:38

希望任何場所任何情況下持不同意見的人

都能做到表現自己之餘更重要尊重別人

格主跟許大姐妳們的勇敢沒白費

再跟妳說聲加油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5-03 22:25 回覆:

謝謝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一堆新人準備結婚,女方勢利不斷需索,還口出惡言,逼到最後男方無力應付,舉槍自盡,最後女方拿掉肚裡雙胞胎,一通簡訊三條性命,只是因為女方罵"你去死",言語的殺傷力,真的不能輕忽跟縱容。

許多人在用字遣詞發表言論,都以自己的主觀認知,扣人帽子,或是情緒性用詞,汙衊他人,殊不知構陷他人的言詞,會帶給別人非常大的壓力及反彈,很多網路上的彼此爭執,都是來自用詞上的輕蔑及羞辱開始。現實生活也是如此,之前很多人在罵薛香川、郭冠英口氣不佳,但是整個社會對他們先扣帽子指控他們,被冤枉後的爭辯,卻得到更多人的辱罵,最後先扣帽子的人沒事,這些人反擊的言論被民粹判刑,也難怪整個社會變成理忙濫情的風氣。

不好意思,利用您的回應發表一點感觸,一直看大探長那些汙衊的文章,情緒真的很難high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