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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10:32:20瀏覽1033|回應0|推薦0 | |
我才剛說中國法院關於商標識別性的認定很具任意性(不可預測性),咱台灣的智慧法院就很有智慧的,對於同一個商標做出幾乎完全相反的識別性判斷,還是同一組法官判的耶!我國法院的判決完全不具有可預測性。 客戶以後問我個案勝率如何,我都會回答那要看你有沒有很虔誠的去廟裡拜拜或教堂祈福,還有你信的神明或上帝有沒有真的來幫你了。 --- LV用鎖扣商標告同樣在包包上使用鎖扣的廠商,卻得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一件LV勝訴,一件LV敗訴。 一件法官認為LV的鎖扣商標已經處於無法挑戰其識別性的狀態(很有識別性),一件法官認為消費者不會認為LV的鎖扣是一個能夠指示來源的商標(識別性不高)。 重點是,這兩件是同一個法官判決的。 *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2018.03.12): 「【14】本案最關鍵之處在於:系爭商標樣式之鎖扣,雖然可 以有識別不同品牌商品之作用,但實際上對於相關消費者而 言,是否已經有此種鎖扣就是一種商標之認知,而將其指向 特定之商品來源?這個問題,其實還是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 的問題(且仍為是否符合商標法第29條第1 項第3 款之識別 性欠缺之問題),按照本判決前面所述(前述【07】段參照 ),由於系爭商標已經註冊公告後滿5 年,而不得申請評定 ,所以在法律上應認為相關消費者已經認知此種鎖扣就是一 種商標,且將其商品來源指向原告。申言之,因為利害關係 人已經不能對於系爭商標難以為相關消費者認知為商標為由 ,申請評定,民事法院就不應該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條,自行另為系爭商標具有應撤銷事由之判斷。也就是:系爭商標之識別性在法律上,已經處於不能挑戰之狀態。」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2018.04.30): 「【26】由上所述,相關消費者對於據爭商標並不是十分熟悉 ,但因為據爭商標已經通過註冊登記而公示於社會大眾,應 該可以認定還是有一部分的相關消費者明確地知悉據爭商標 不只是功能性配件,且同時有指示來源的商標功能。但對於 這些有能力明確知悉據爭商標之識別功能的相關消費者而言 ,自然也比較有能力區別出兩者間的差別,尤其是本判決前 面所提到整體感覺的差異(精緻質感相對於一般功能感覺,前述【14】段參照)。」 === 林佳瑩律師 #商標、著作、專利、智慧財產權 昨天上午8:25 · 很多當事人喜歡問律師:這個案子會不會勝訴?如果有人敢掛保證百分百勝訴,那就一定是在騙人XD 另外,#證據的呈現 也很重要。很多時候當事人覺得自己開庭講得很清楚、書狀寫得很清楚,但就律師的角度聽起來和讀起來實在是障礙重重,這樣又怎麼期待法官會懂呢? 有時候當事人在訴訟上會主張對自己不利的內容,但自己往往卻不知道,這個問題就出在對於 #法律的評價 的不了解。更不利的是,總是到開最後一庭的前夕或者到了二審才開始要找/換律師協助,這時候都已經有點太慢,因為 #曾經說出去的話覆水難收。 法官日理萬機,不可能有那麼多時間幫你整理主張和證據,還幫你思考法律策略。法律制度的設計,也不是要法官去當你的法律助理。無法讓法官了解你的立場,就是 #敗訴的前奏。 離題太多,再回到原來的主題:現實生活中,不存在永遠勝訴的古美門。 最終律師還是只能憑藉過去的經驗來預測判決的結果,所以對於當事人「這個案子會不會勝訴?」這樣永遠的疑問,根本無法以是非題作答啊~ 來看看下面的二件判決,就可以知道為什麼律師常常在說 #最終還是要看法院的個案判斷,而會這樣說的律師,才不是騙人的律師: 一件法官認為LV的鎖扣商標已經處於無法挑戰其識別性的狀態(hen有識別性),一件法官認為消費者不會認為LV的鎖扣是一個能夠指示來源的商標(識別性不高)。 重點是,這兩件是 #同一個法官 判決的。 從判決裡面可以看到二案的差異,似乎只在於:LV勝訴的那一件,被告使用的鎖扣是幾近完全相同(就不用再判斷混淆誤認之虞),而LV敗訴的那一件,被告使用的鎖扣則是近似而已。 判決當中當然有一些細節是不同的,訴訟過程當中應該還有其他的事證和因素導致法官做出不同的認定。但類似的案件,在同一個法官手上,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正好可以說明:#訴訟沒有一定會贏這種事情,但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明:#訴訟沒有一定會輸這種事情 (正面思考XD)。 #LV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2018.03.12)(LV v. 霈姬時尚) #LV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2018.04.30) (LV v. 彩虹流行服飾) 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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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