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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余正煌提告林智堅抄襲論文案的幾點看法
2023/01/13 12:02:17瀏覽436|回應0|推薦0

余正煌後來換的指導教授也是陳明通,而且是陳明通提供林智堅的民調資料與論文底稿給余耶。

「國安局長陳明通今委託律師發布聲明、論文及研究計畫對照表指出,余正煌的研究設計絕大部分來自林智堅當年論文計畫底稿,所謂「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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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通提論文對照表:余正煌研究設計 絕大部分來自林智堅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自訴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侵害著作權,認定林智堅抄襲他的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林智堅的指導教授、國安局長陳明通今委託律師發布聲明、論文及研究計畫對照表指出,余正煌的研究設計絕大部分來自林智...
  • Min-Hung Chen
    請教一下,林有可能透過控告余正煌侵權來要求撤銷余的學位嗎?
    • 作者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Min-Hung Chen 應該是可以的,林可以在知道侵權發生後兩年內提告,也可以在本件訴訟提起反訴,等判決確定後,如果勝訴就可以申請撤銷余的學位。余是在職進修,獲有補助與藉此升等加薪,如果余的學位被撤銷,影響不小。


      • 作者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Min-Hung Chen 另外,以上說的是著作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部分的請求權時效(知悉受侵害2年內,侵害發生10年內)及提起反訴的規定。
        侵害他人著作權還有刑事責任的,不過,法律規定這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著作權人才能提告,不關其他人的事),且要在知悉犯人之時後6個月內提出,知悉至今如果超過半年,林智堅應該是不能提告刑事了。
        還有,法律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並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就像蕭雄淋律師在答辯要旨狀所述的,原告(余正煌)需要提供林智堅如何「抄襲」而非參考其論文,而侵害其著作權(我們先假設余有著作權)的詳細證據(對照表),而不是僅憑學倫會撤銷林之論文的決議,就向法院提告了。
        法院關於「抄襲」的定義,一向很清楚,就是一字不漏的全部照抄。如果連筆誤或錯漏字都一樣,不被認定為抄襲是很難的。
        同樣的,如果林要提告余抄襲,林智堅當然也要提供法院或檢察官,林的論文底稿與余的論文的「抄襲」而非參考或合理使用的證據(對照表)才是。(後註:陳明通已經做了這個對照表,並透過林的律師呈交法院了。)
        至於林智堅出資委託某民調公司進行的民調結果,法律規定著作權屬於林智堅的,而且余正煌自己已經在論文的致謝詞裡,感謝(承認)林提供該民調結果了,林擁有該民調結果的著作權,並無爭議。
    • 李方尹
      如果林智堅確實同意余正煌使用其研究計畫底稿,可能沒有辦法撤銷余的學位。但是余提起林智堅涉嫌抄襲其著作權之刑事自訴,涉及誣告罪,林可對余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偵辦起訴。

      • 作者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李方尹 嗯,這部分因為新聞報導裡說的不太清楚,林智堅應該是有同意余正煌使用其委託某民調公司執行的民調結果資料,但林智堅是否有同意余正煌使用其論文底稿,還有疑義,我認為應該是沒有,因為兩造雙方都否認這件事。
        其中,余正煌公開且堅決的否認有看過/參考過林智堅的論文底稿,余的律師也多次否認此事(律師轉述余說不屑於看林的論文底稿),林智堅也從來沒有說過同意余正煌使用其論文底稿,且林的律師也在答辯狀中否認,而余僅於其論文致謝詞中感謝林提供民調資料而已。
        余吿林抄襲的這個官司,余的理由有一個大問題是,兩造的論文指導教授陳明通,從事發開始,就多次公開聲明,是因為余的論文研究計畫被原來的指導教授退回,余又已經在碩士班讀了6年半,如果論文口試在半年內仍不通過,就拿不到學位了,他看了余所提修改後的研究計畫認為仍然不行,所以陳主動把林智堅寫好並通過的研究計畫(包括林的論文底稿)與民調資料給余正煌參考,要余去改寫自己研究計畫並使用林的民調資料,而且陳留有將這兩份資料傳送給余的證據,且經公證,並交由林的律師提供法院了,余要否認收受過林的論文底稿(包含在林的研究計畫裡)很難,所以余只能一直否認看過(參考過)林的論文底稿。
        即使法院認定林確實曾同意余使用(參考)其論文底稿,但余也僅能參考,並不能抄襲呀!所以,林是否曾同意余使用(參考)其論文底稿,並不是爭點,而仍然是余究竟有沒有「抄襲」林的論文底稿,而非參考或合理使用。
        不過,你說的沒錯,余提的是刑事自訴,不是民事損賠訴訟,如果敗訴,余會涉及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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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分享蕭雄淋律師的大作要旨。
蕭雄淋律師直指問題核心,侵權抄襲/改作他人著作者,無從取得著作權,更不可能據侵權所得物來主張他人侵權抄襲,這是潔手法理的體現(指責他人之手,必須是乾淨的)。自己偷來的東西又被別人偷走,能報案主張他人偷竊嗎?
針對林智堅案,著作權法權威,蕭雄淋律師的分享。
很羞赧的承認,我看不是很懂…..
法律人用字遣詞,真不是我們一般人一看就懂的啊!
留個紀錄。
補:感謝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的解釋——
蕭雄淋律師直指問題核心,侵權抄襲/改作他人著作者,無從取得著作權,更不可能據侵權所得物來主張他人抄襲,這是潔手法理的體現(指責他人之手,必須是乾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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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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