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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果為因的「行使職權」
2018/05/30 07:22:54瀏覽1461|回應0|推薦24
由於民進黨的全面執政及蔡英文總統的兼任黨主席,致使立法院成為橡皮圖章,少數黨的戰場遂移往司法院(聲請釋憲),先前前瞻釋憲案竟遭到司法院大法官以總數剔除後不足3分之1以上而決議「不受理」(請參閱附件一),如此震驚人民情感的司法新聞不僅為(往昔)自家人所嚴厲批判(請參閱附件二),也為社會大眾所不解,除了媒體相關報導多加指責外,也想提出個人的一些看法(僅就不符3分之1以上致不受理的部分),惠請批評指教。

第一、就文字表面(法條文義)來觀察:

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說「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並沒有說「行使職權【並】【投票反對】」,白紙黑字歷歷在目。

第二、就立法目的來觀察:

所以要規定「須就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係要限制與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無關的提請釋憲案,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相關規範,立法委員的職權大體可區分為個別委員的職權(例如質詢……等)及集體委員的職權(例如集體表決……等),少數委員的釋憲聲請當然是屬於集體委員的職權(總額3分之1以上),因此該所謂的「行使職權」範圍係抽象的規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法條內,與個別委員是否具體行使職權無關,如此解釋方能彰顯委員的「個別職權」與委員的「集體職權」係有不同的規範目的,況且「議會自律」的事物本質也誡命有「司法權」要自制(即不宜介入個別委員有否簽到或具體的行使職權),亦即大法官你就做你該應該要做的事(法定人數的確實連署及行使職權的法定範圍),別人家(立法院內部)的事不用你(大法官)過度的操心,蓋「政治問題」自來是不受司法的審查。

第三、就立法委員「禁止相反言論【禁反言】」來觀察:

就民主政治現實運作的常態來說,今天的執政黨,明天就可能成為反對黨,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因此立法委員的黨派或立場於政黨更迭頻繁(或合縱連橫)的現實環境裏,有關立法委員禁止相反言論的原始規範意旨業已逐漸的淡薄,乃至於嚴格設有限制的時空背景業已消失,也說不定,為了避免司法審查有關少數委員連署釋憲案的治絲益棼,相信答案是肯定的。

第四、總結:

既然是出於保障少數委員的(集團)釋憲案,對於是否「行使職權」的範圍判斷,應該要抽象的就全體聲請釋憲委員的聲請意旨來衡量(即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個別委員有否出席或具體的行使職權,那是屬於立法院自家的事。

既然是將「行使職權」設定為立法委員(集團)提出釋憲案的前提要件,然而卻又將是否(具體)行使職權的個別委員列為應否扣除總數3分之1以上的判準,即涉有「倒果為因」的本末倒置。

也請大家試著想一想,如果你是大法官,,你會先審查「門檻人數」,還是「法定職權」,如果先審查「人數」,然而後來卻發現他們(總體)的釋憲行為不是在行使「法定職權」的範圍,那前面的人數(頭)不都就白數了。

也請大家試著想一想,個別的立法委員於簽署釋憲聲請連署書於同一張紙後,提出於司法院大法官,他們的個別意志是不是也已經被整合而成為集體的總意志,亦即已經不是獨立的38名立委的機械結合,而是「【一個】少數委員釋憲案」的有機融合,個別委員的意志如何不被集體意志所淹沒(不見了),因此想以「整批購入」的價格會比較便宜(經濟【效率】)來比擬。


附件一、引自司法院(最新動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32656

公 告 日:107.05.04
發布單位:大法官書記處
標  題:司法院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一案摘要
檔案下載:
司法院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一案摘要.docx
司法院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一案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一案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決議整理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決議的一部分。
──────────────────────────────────
聲請案號:
會台字第13668號
聲請人:立法委員林為洲、林德福、蔣萬安、李彥秀、曾銘宗、
孔文吉、林麗蟬、呂玉玲、張麗善、李鴻鈞、陳怡潔、
廖國棟、羅明才、楊鎮浯、費鴻泰、賴士葆、許毓仁、
徐志榮、鄭天財、陳宜民、蔣乃辛、盧秀燕、吳志揚、
馬文君、柯志恩、陳雪生、王育敏、江啟臣、陳超明、
黃昭順、顏寬恒、陳學聖、王惠美、王金平、許淑華、
徐榛蔚、高金素梅、周陳秀霞等38人
不受理決議日期:107年5月4日

事實背景

1.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5日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下稱系爭條例),行政院於同年7月11日通過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至107年度)(下稱系爭預算),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同年8月31日三讀通過系爭預算,經總統於同年9月13日公布。
2.聲請人認立法院於106年7月13日至同年8月31日審查並通過系爭預算之程序有重大瑕疵之違憲疑義,於同年9月25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急速處分)。
3.聲請人嗣於107年4月19日另以釋憲補充理由書主張106年7月7日公布施行之系爭條例違憲,並聲請解釋。

理由

1.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2.立法院議決系爭條例及系爭預算時,立法委員現有總額為112人,是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至少應為38人。
3.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究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少數保護之精神,使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法律案有違憲疑義之少數立法委員,於法律案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生效後,得向本院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以達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審查預算案時,針對行使預算案議決權,其主張經表決未果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認多數通過之預算有違反憲法之疑義,得向本院聲請解釋。
4.有關系爭預算部分:
(1)系爭預算業經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形式上相當於法律。立法院議決通過相關法律案或預算案時,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並投票反對,且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法律案或預算案有違憲疑義,依上述少數保護之意旨,固得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但依立法院公報所載之會議紀錄(參附表一),聲請人38人中之1位立法委員並未參與系爭預算(包括不再處理案)在系爭二讀程序之任一表決,其既未行使職權,即不得計入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聲請人人數。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之聲請要件已有所不合。
(2)原或曾持反對立場之立法委員,如於最後表決議案時,改投票支持議案之通過,而成為多數,自不得再以少數立法委員之地位聲請解釋,否則亦有違上述少數保護之立法意旨。立法院院會於系爭預算二讀程序就上述不再處理案之各該議案進行重付表決或其復議之表決時,反對之聲請人均已不足現有總額三分之一(參附表一、二)。衡諸少數(指其主張經表決未果者)保護之立法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本院解釋系爭預算二讀程序之上述部分有違憲瑕疵,立法院應重新審議部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聲請要件亦有所不合。
(3)聲請人有關指摘院會主席逕自適用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第53條規定部分,查適用會議規範第53條規定一事,曾經院會表決通過,並非主席逕自適用,此有立法院院會紀錄可稽。聲請意旨另指稱立法院審查系爭預算一讀程序中,行政院院長未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二讀程序中,院會主席逕自決定依歲出通案、各款、歲入及主決議之順序議決系爭預算,以及院會表決通過「不再處理權宜及秩序問題」與「不再處理散會動議」之提案等,均有違反職權行使法、預算法及議事規則之瑕疵,或僅泛泛指摘系爭預算之審查違反法律,或抽象主張其憲法第63條之提案權及議決預算權限遭剝奪,而未具體敘明如何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所陳,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聲請要件仍有未合。
5.有關系爭條例部分:
不論是以系爭條例之二讀或三讀程序之表決結果計,當時曾投票反對者均不足38人(參附表三)。是以就系爭條例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聲請要件已有所不符。另聲請意旨指摘系爭條例第1條及第4條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又指稱系爭條例第5條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亦僅抽象主張系爭條例違憲,而未具體敘明如何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聲請要件亦有不合。
6.至聲請人主張院會不應適用會議規範第53條規定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7條第1項規定,且錯誤解釋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0條規定部分:按各國國會之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而由作此主張之議員或其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上之責任。是立法院之選擇適用會議規範第53條,係行使議事規範選擇權,除牴觸憲法者外,原則上仍屬其議事自治範圍。如少數委員之提案明顯非屬同一案,而未獲討論、表決者,議事程序即有違反民主原則所蘊涵尊重少數之瑕疵;又少數委員提案如從內容與數量觀之,有明顯濫用議事權之情事者,於民主原則所蘊涵服從多數亦有所違背,均併此指明。
7.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附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之總說明
附表一:系爭預算歲出通案、各款(項)、歲入(融資財源調度)各案修正動議及不再處理案於二讀程序表決情形及表決結果
附表二:系爭預算歲出通案、各款(項)及歲入(融資財源調度)經二讀通過之各案修正動議及不再處理案之復議情形及表決結果
附表三:系爭條例於二讀及三讀之審查情形及表決結果



附件二:引自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3126045

釋憲案限縮新解 前大法官撻伐

2018-05-06 02:30聯合報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大法官以立委未投票決議不受理釋憲案;遭前大法官蘇永欽(圖)質疑開倒車,司法院長許宗力更被拿出當初他任大法官時寫的協同意見書,遭質疑見解前後不一 。 記者陳柏亨翻攝、本報資料照片

蘇永欽:行使職權 不是像小學生點名

大法官會議前天針對聲請前瞻基礎建設條例釋憲的立委之一未參與投票,連署人數因此不足而從程序上不受理此一釋憲案,前大法官蘇永欽直言,立委「行使職權」不是像小學生點名,以沒參與表決就被剔除,不僅牴觸過去大法官解釋的見解,更是開倒車的見解。

蘇永欽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讓立委有聲請釋憲權,是參考德國法制,這制度本來就是在保護少數,且在法律可能違憲情況下,讓代表民意的國會議員有權可聲請釋憲,不用等人民打官司輸了再來亡羊補牢。

他表示,過去大法官會議也曾多次就立委聲請人數是否符合有過多次辯論,以大法官釋字三四二號解釋為例,在解釋理由中便引用美、日、德等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及憲法法院見解,認為有關議事進行及紀律等事項,均屬議會自律之範圍,不應由司法介入審查。

蘇永欽指出,德國聯邦國會當初審武器法時,國會議員總數雖有六百多人,但到場表決只有數十名議員,有人因此認為違憲而提告。德國憲法法院認為議員審查法案等,主要以黨團意見為主,事先若未經黨團協商,也不會通過。憲法法院指出,法律在審議過程中曾經不同黨派之議員參與協商,提付表決時又無基本爭議,表決時,不論出席人數如何,對決議效力不生影響。

蘇永欽直言,將立委未出席投票認定成沒有行使職權,是不對的,立委行使職權不是像小學生點名,大法官對立委行使職權不能作這種限縮解釋。

董翔飛:過去從來沒有過這樣的見解

前大法官董翔飛也表示,過去大法官解釋從來沒有過這樣的見解。他雖不願多作評論,但強調大法官身為司法人,應有司法人基本修養,不應受任何政黨壓力影響,司法人要秉專業,任何案子應把人民權益掛記在心。

在關於戶籍法增訂身分證應否按捺指紋的大法官釋字六○三號解釋過程中,當時為此案聲請釋憲的蔡英文、賴清德等立委們與當時行政部門就大法官應不應受理、是否屬於立委職權等問題,在言詞辯論庭上就有諸多辯論,大法官們討論時,也有諸多辯論。

當時有立委在戶籍法修法表決時投贊成票,事後又連署聲請釋憲,有大法官質疑前後立場不一、應予以剔除;當時的大法官許宗力與曾有田大法官合寫的協同意見書中直指:「本院大法官歷來審查立法委員釋憲聲請之適法性,都 只計算連署人數是否超過立法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至於參與連署者投贊成票或反對票,並不過問」。

相較之下,如今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前天以大法官會議主席身分主持的大法官會議,決定以立委高金素梅未參與投票即予剔除、從程序上不受理的新見解,是否確實理解國會自律、國會生態,都引起法界不少討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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