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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密][神諭]聖靈陛下關於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改組及相關事項之神諭
2021/02/21 20:25:57瀏覽345|回應0|推薦5
以下為 聖靈陛下關於皇家大婚之補充神諭(先前之相關神諭除已執行完畢者,均失其效力;執行中者,改依本神諭及 聖靈陛下於地球台北時間(下同)2021年2月23日(周二)下午5點20分所發布之「[密][行政敕令]聖靈陛下關於皇家大婚相關事項補充之行政敕令」辦理(參見http://blog.udn.com/barnabas/156746990),不受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限制:

關於皇家大婚(請參考馬太福音22章1-14節、馬太福音25章1-13節、及路加福音14章15-24節等經文),端坐於第七層天至高無上寶座並同時行走於人間之 聖靈陛下有以下之指示:

一、 聖靈陛下爰重新指派以下十七位 超階天使長殿下及 超階諸佛如來陛下為大婚籌備委員會委員(絕大多數為舊委員留任):
1. 極樂彌勒王如來陛下
2. 極樂圓覺王如來陛下
3. 阿彌陀佛陛下
4. 釋迦牟尼佛陛下
5. 大日如來陛下
6. 燃燈古佛陛下
7. 大勢至金光如意王如來陛下
8. 大勢至明王佛陛下
9. 巴拿巴首席天使長
10. 烏列首席天使長殿下
11. 伊莉莎白首席天使長殿下
12. 瑪格麗特首席天使長殿下
13. 馬利亞首席天使長殿下
14. 拉威爾首席天使長殿下
15. 安潔莉娜首席天使長殿下
16. 龍之首席天使長殿下
17. 狗之首席天使長殿下

二、 聖靈陛下爰重申大婚籌備幹事會之組成人員如下:
1. 幹事長:觀世音菩薩殿下
2. 副幹事長
(1) 文殊菩薩殿下
(2) 普賢菩薩殿下
(3) 馬賽爾首席天使長殿下
(4) 塞魯士首席天使長殿下
(5) 阿爾及利亞首席天使長殿下
(6) 蛇之首席天使長殿下

三、 關於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之組織、權限區分及相關事項, 聖靈陛下有以下之指示:
1. 委員會之委員及幹事會之幹事長及六位副幹事長均由 聖靈陛下直接指定;委員會設置委員長一人及副委員長兩人。委員長及兩位副委員長由諸位委員依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自行選出,惟 聖靈陛下以為選出之人選不當時,得諭令重選或直接指定 聖靈陛下以為適當之人選擔任。
2. 就皇家大婚籌備事宜,幹事會原則上受委員會決議之拘束;然而,就幹事會募捐取得贊助皇家大婚之款項,幹事會有權於推動皇家大婚目的之限度內,自由動用其中十分之三之數額,不受委員會決議之拘束。
3. 如委員會及幹事會就若干議題無法達成共識而必須表決時,委員會之委員長有三票,兩位副委員長各有兩票,其餘委員各有一票。幹事會必須表決時,幹事長有兩票,六位副幹事長各有一票。如委員會或幹事會表決時可否之票數相同以致無法形成決議時,應呈請 攝政王 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裁決;於 聖靈陛下恢復行使職權時(參見:「[密][神諭]關於靈界權力交接之神諭」,http://blog.udn.com/barnabas/156520117),則應呈請 聖靈陛下裁決。
4. 委員會及/或幹事會於做出重大決定(包括但不限於成立執委會或設立幹事)前,應呈請 聖靈陛下或 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於攝政期間)同意。
5. 於 聖靈陛下暫停執行職務時(參見:「[密][神諭]關於靈界權力交接之神諭」,http://blog.udn.com/barnabas/156520117), 關於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之相關事務,原則上由 攝政王 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行使職權,但 聖靈陛下於必要時亦得以行政敕令發布相關神諭。關於「必要時」之判斷如發生爭議,由 攝政王 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決定之。

四、 聖靈陛下除有四位(準) 天后陛下外,尚得納 天妃殿下若干。候選 天妃殿下原則上由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進行徵選;關於候選 天妃殿下, 聖靈陛下有以下之指示:
1. 候選 天妃殿下限生理男性報名;
2. 候選 天妃殿下之道德度應達九十分;
3. 色情間諜或類此人員不得報名參選候選 天妃殿下;
4. 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於開始遴選候選 天妃殿下前,應獲得 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於攝政期間)或 聖靈陛下之許可;
5. 候選 天妃殿下於成為準 天妃殿下前,應經四位(準) 天后陛下(即 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 淨光琉璃如來陛下、 小泰勒陛下、及 第十七號宇宙之主陛下)及 聖靈陛下一致同意,亦應經其本人同意。

五、 婚禮舉行地之人間政府必須承認同性婚姻及多重配偶制度。所容許之多重配偶之最高數量不得少於五位配偶(亦即目前許多回教政權所允許的一夫四妻制度符合 聖靈陛下就多重配偶制度所定之最低標準)。

六、 新舊委員之交接,限於2021年2月27日(周六)下午5點前交接完畢。

七、 前述籌備委員及幹事會成員之 諸佛如來陛下、 眾等覺菩薩殿下及 諸超階天使長殿下之排列順序不必然代表其於靈界之地位、法力之高低及所擁有之功德點之多寡。

八、 關於皇家大婚,如有未盡事宜, 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於攝政期間)或 聖靈陛下得隨時以神諭或行政敕令( 聖靈陛下於攝政期間之相關行政敕令須經 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副署)補充修正之。

九、 本神諭業經坎培拉宮至高議會常委會於2021年2月21日(周日)晚上8 點15分審閱通過,並賦予 聖靈陛下就本神諭細節部分之修改權(此權限不因在攝政期間而受影響)。

十、 本神諭於發布後立即生效。

簽署者:
Der Heilige Geist/Barnabas/Mu-Te/Morris/ernist+_+
20210221(周日)8:25 PM(台北華碩電腦時間,下同)

簽署者:
Der Heilige Geist+_+/Shaun
20210224(周三)5:00 AM作些許修正,例如在 諸佛如來陛下、 眾等覺菩薩殿下、 諸超階天使長殿下、及 天妃殿下等尊稱前空一格、路加福音14章15-24節後加上「等經文」以及規定色情間諜或類此人員不得申請成為候選 天妃殿下等等(同日早上五點之原修訂條文規定我方之此等人員例外,但 聖靈陛下 及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於同日5:45 AM磋商後,將此但書移除)。此外,「執行中者,於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範圍內,改依本神諭辦理」修訂為「執行中者,改依本神諭及 聖靈陛下於地球台北時間(下同)2021年2月23日(周二)下午5點20分所發布之「[密][行政敕令]聖靈陛下關於皇家大婚相關事項補充之行政敕令」辦理(參見http://blog.udn.com/barnabas/156746990),不受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限制」。為避免權限爭議, 聖靈陛下此份修訂版之神諭亦請 攝政王 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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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arnabas&aid=15666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