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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國稅局公務員竟盜領本件檢舉奬金143萬餘元
2020/12/11 11:01:30瀏覽92|回應0|推薦0

一前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依法即應核發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但國稅局公務員在收到罰鍰竟未依法律規定期限內通知本人領獎,且係出於報復目的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在前文已有說明。本文要證明是,國稅局公務員事實是盜領本件檢舉奬金143萬餘元。(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檢舉獎金不法階段的第二階段的第三件事)。

本件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檢舉獎金143萬餘元案二十多年期間不法階段的第二階段-明知早已收到罰鍰竟十幾年間一再謊稱未收到,要說明的是下列事項:

(一)依法規定,應收到罰鍰通知領獎,但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竟未依法律規定期限內通知本人領獎。

(二)國稅局公務員為何不通知本人領獎?是因國稅局是因報復本人一再舉發該局檢舉案立案後種種不法而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

(三)國稅局公務員不但不通知本人領獎,後來還盜領本件檢舉奬金143萬餘元的證明。

(四)本人早在民國88年即已知道裁罰確定,也能計算出檢舉奬金金額,十幾年來當然會詢問國稅局關於本人未獲通知領獎原因。而國稅局公務員十幾年來一再謊稱沒收到罰鍰。

(五)國稅局公務員如何成功欺騙本人達十幾年?他們是如何使用詐術成功欺騙本人。

二、法規:

(一)「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二)財務罰鍰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在解庫前先行通知檢舉人領獎。

(三)財政部及國稅局網站均公告他們在收到罰鍰會在期限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四)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三、國稅局公務員不法之事實:

本文將說明在民國92年時,國稅局是有從收到的罰鍰中提撥獎金,不但提撥了應核發給檢舉人的獎金到獎金帳戶,且還從罰鍰中提撥了百分之二十給他們自己公務員朋分花用。十幾年後在本人要求給付獎金時,國稅局公務員因無法賴帳,但不是從獎金帳戶中提領分配,而是去偷國稅局104年度預算給付本件檢舉奬金(再次重申,檢舉獎金依法律規定要從收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罰鍰"中提撥,不能不法挪用"預算"去給付)。

 

 

四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檢舉獎金之方法:

要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可由四點證明。(前三點是可證明國稅局公務員故意不通知領獎,第四點證明其侵占本件檢舉獎金)

(一)國稅局處理本件檢舉獎金是否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下稱「要點」)辦理。

(二)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後有沒有自其中為檢舉人及稽徵機關各提撥獎金143萬餘元至國稅局的獎金帳戶待分配。

(三)國稅局公務員有沒有自獎金帳戶分配本件稽徵機關應領取之檢舉獎金143萬餘元。

(四)十幾年後在本人發現國稅局未通知本人領獎時,國稅局因此而為給付的獎金是否從當初提撥的獎金帳戶中提領。

本文將從以上三點可證,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

 

五上述三點即能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檢舉獎金的理由一一說明:

(一)從國稅局辦理本件檢舉案是否依「要點」規定辦理即可證明公務員盜領獎金之理由:

1財政部公布的「要點」有相互為使,所以只要國稅局依法行政,不去動手腳違反規定,使自己去盜領獎金,則不可能會出現直到十幾年後檢舉人發現,才又另外去不法挪用預算給付檢舉獎金。

2國稅局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確實有依「要點」提撥檢舉奬金。

 

四、國稅局辦理本件檢舉案否依「要點」規定辦理之證明-有提撥:

 

(一)國稅局104年口頭上承認他們收到罰鍰時有提撥到國稅局獎金帳戶。(二)國稅局在105年起在各個答辯狀等文書上也白紙黑字的承認他們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至國稅局獎金帳戶:

 

五、國稅局辦理本件檢舉案否依「要點」規定辦理之證明-有分配:

 

(一)國稅局公務員104年口頭上承認他們確實有領獎金:國稅局公務員也承認在92年確實領取了相對百分之二十奬金朋分花用。(二)國稅局公務員口頭承認就足以證明他們有分配給自己獎金,法律都規定國稅局可領本件相對百分之二十的檢舉獎金,最高可領到七百二十萬元。既然合法,國稅局公務員當然會領本件獎金。

 

 

六、國稅局既然有提撥、有領獎,則不通知檢舉人即為故意為之:

 

(一)財政部頒布的「要點」,是層層管制,相互勾稽,只要公務員按規定程序辦理,是不會出差錯的。(二)既然國稅局在收到罰鍰時有提撥,公務員也有領相對的檢舉獎金,那麼不通知本人領獎,當然是國稅局故意不通知。

 

七、國稅局既然有提撥又不通知檢舉人且已結案則表示本件檢舉獎金被盜領:

 

(一)前揭說明過只要國稅局公務員依「要點」規定程序辦理,是不會出差錯的。而本件檢舉案早在十幾年前就已結案了,可見當時收到罰鍰確有提撥,且有提領奬金分配,所以才能依「要點」規定程序結案。(二)國稅局公務員在104年向本人口頭承認他們有領到本件檢舉獎金,可見本件必然在十幾年前就已結案。

 

八、國稅局在104年為給付本件檢舉獎金不法挪用預算可證本件檢舉獎金已被盜領:

 

104年時國稅局不法挪用該當當年度預算給付本件檢舉奬金,表示該局檢舉帳戶內無本件檢舉奬金,當然本件檢舉奬金早已被盜領,否則從國稅局獎金帳戶中提領即可,不必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預算。

 

九、結論-本文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盜領獎金是以下方式論證:

 

(一)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有提撥至該局獎金帳戶內。(二)國稅局公務員後來從該獎金帳戶內提領獎金。(三)該通知領獎書的附件領獎收據,宣稱要提領從帳戶要先扣繳可證明是從帳戶人提領獎金。(四)國稅局在訴訟中其答辯狀均坦承本件早已結案。(五)國稅局多份答辯狀均承認是在本人請求給付獎金時去查登記簿才確定,可見當初在民國87年6月時是依要點立案,檢舉人姓名在上面。(六)到了104年國稅局為給付本件獎金,卻不法挪用104年該局之預算。就證明了獎金根本不在奬金帳戶內。(七)若國稅局明知錢在帳戶,還不法挪用,豈不更可怕。

 

十、參考資料:

 

(一)國稅局公務員事實是盜領本件檢舉奬金143萬餘元。

 

本件檢舉人在87年6月提出檢舉案,88年稽徵機關對被檢舉逃稅人裁罰確定,國稅局後來也收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罰鍰,不但不通知檢舉人領取本件檢舉奬金,反而自己盜領該筆獎金。受害者本人在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權上台後就已再次要求調查不法,給人民真相,且這回是去函財政部長要求調查。民進黨調查後居然決定是隱瞞此事不去究責,直到今天民進黨都已到了第二任任期,已是民國109年7月了,這是什麼爛政權爛政府啊,你們連假裝除弊都不做了?!

 

 

有人會質疑,國稅局有可能將原提撥至獎金帳戶的獎金歸還國庫,但檢舉獎金不是預算,不是年年重做預算。已提撥的獎金要繳庫要依特別規定辦理,但本件未依此規定繳回國庫。理由是,在這五年國稅局有很多機會說明卻在在受質疑受指控下仍不說明清楚,當然是對自己犯行心虛,將之列為"最高機密"即可。何況,104年國稅局給付本人檢舉獎金143萬餘元,是因依"要點"中的"登記簿"上清楚記載本人在87年6月3日寄出檢舉書,9日國稅局立案,88年裁罰確定,92年收到罰鍰(但未通知領獎)。國稅局豈有明知未核發獎金給檢舉人而去辦理繳回國庫之理?!也有人會想到,也許是獎金帳戶內有該筆獎金,但國稅局不去提領,而是不法挪用104年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對此猜測,若為真,豈不是更糟糕?帳戶內有錢,還去幹偷國家預算的勾當,莫非是打算侵占帳戶內獎金?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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