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和行政院長蘇貞昌都對政府部門下達了積極迎戰公投的動員令,理由是把政府當成公民行使創制或複決權過程中的「反方」及「當事人」。然而,公投是直接形成公民意志的民主制度,政府在其中的職責是《公民投票法》第1條所揭示的「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但現今蔡政府卻挺身成了「公民意志」的反方及當事人,公親變事主,不只違法濫權,更高度涉及了違憲。

蘇揆稱行政院「有責任及義務向人民報告與?明政府不同意4個公投案的立場與政策」,但這4個公投案本是行政院的決策,在決策過程中理應已向人民做過報告與說明。因此,《公投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90日前公告「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立法目的是讓公民之間的正反方據以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這也說明了政府僅應負責辦好公投,且為對公投案意旨保持中立的「辦事人」。

該法條也明定了「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同部法律中既有「政府機關」又有「正反意見代表」的指涉對象,就表示兩者應有所不同。換言之,政府因不是公民,當然也不會是公投案中正反意見的任何一方,而只能是公正辦理公投的「第三方」。

尤其,上開規定要求主管機關要以「公費」讓正反意見能夠公平且充分地讓民眾知曉。這也就是說,公費必須運用在正反意見並呈之機會均等的場合。但目前政府政務首長及相關官員四處強勢宣講「四個不同意」,他們的薪俸都是公費,卻只幫反方說話;民進黨舉辦的公投宣講會也是使用政府的經費,以致和正方形成資源高度不平等的競賽。

事實上,《公投法》第20條明定「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並未賦予政府可充當反對意見者的權限。但現在整個政府機關都成了「公投辦事處」,也不必募集經費而直接挪用人民納稅錢,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認定行政院是公投反方的當事人,應屬「辦理公民投票違法」,未來可能構成提起「公投投票無效之訴」的要件。

此外,台電處長許永輝是事務官,卻擔任公投說明會的反方代表,違反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之宗旨,以及同法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對公投「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許處長應是受政務官所指派,因此該政務官也可能違反同法第14條「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公投在性質上雖與選舉不同,但因是公民對現在或未來的政策與法律直接表達偏好或期待的意志,因此政府仍應站在第三方的立場,而不應以權力和公務資源站在反方進行舖天蓋地的大內宣,否則,形式上雖舉辦了公投,卻因屬非公平與自由的意志表達,仍牴觸了憲法設制創制和複決權的本旨。

(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