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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40):評中共新著作權法㈦──著作權之轉讓與授權
2014/03/21 20:07:19瀏覽91|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著作權能不能自由轉讓?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立法不同,有的國家認爲著作權可以轉讓,例如美國(第二○一條(d)項)、英國(第八十條第一項)、日本(第六十一條)、南韓(第四十一條)、我國(第七條)等是。另外有的國家認爲著作權不能轉讓,例如西德(第二十九條)、捷克斯拉夫(第十九條)、奧地利(第二十四條)、法國(第六條)等是。中共著作權法屬於後者。

中共新著作權法並無著作權轉讓規定,僅有著作權許可(授權)使用規定。依中共著作權法學者通說,著作權不宜全部轉讓,僅得授權他人行使。可見中共新著作權法著作權僅可繼承,不能轉讓。至於授權他人行使,原則上應訂立合同,合同的有效期間不能超過十年(第二十六條)。至於合同的內容,應包含下列條款(第二十四條):

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

付酬標準和辦法。

違約責任。

雙方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依中共新著作權法上述規定,著作權不僅不能全部轉讓,而且也不能一部轉讓(例如出版權或重製權轉讓),此外授權期間又不能逾十年,這對海峽兩岸文化交流,可能構成相當障礙。

依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台(77)內第二八一一九號函核定修正「內政部受理淪陷區人民著作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册案件處理原則」第一條規定:「凡以中共機構或其人員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者,均不予受理。」第二條規定:「淪陷區人民爲著作權人(或其代理人)直接申請著作權註册者,一律不予受理。」這可能是基於「三不政策」原則而訂立的,以避免內政部直接以自己名義將著作權執照寄到大陸,違反三不政策。因此,過去出版社出版大陸出版品而到內政部申請著作權註册,該出版品一定是著作權全部買斷的,但是依新著作權法,著作權全部買斷是無效的(參照中共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以這種買斷方式將來可能沒有人願意幹,只能採用授權的方式。但採用授權的方式,在現行認定中共是「叛亂團體」的體制下,如何認定「授權」的眞實性,由大陸何機關「認證」法院才會承認,可能會發生爭議。在內政部註册實務上,「本國人」註册只要當事人陳報內容在形式要件上無瑕疵,就可以註册,無須認證。著作權註册執照上的記載,原則上可以推定爲眞正,除非有反證,否則法院可以加以採信。如果沒有著作權註册,而以大陸作家爲著作權人進行訴訟,就會發生上述「認證」機關的問題。

依中共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不得轉讓,在世界各國著作權立法例上,固然有例可循。但中共著作權法亦禁止著作權部分權利的轉讓,甚至授權期間不能超過十年,就屬於相當極端的立法了。德國與法國著作權法是典型「作者權」的立法,雖然著作權不能轉讓,但經濟利用權是可以部分轉讓的,而且授權期間也沒有限定若干年。所以中共著作權法關於轉讓授權的立法,未來可能會影響台灣業者向中共著作權人購買權利的意願。

中共新著作權法將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依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施行前有關規定的保護期間,依照本法予以保護。」如果中共著作權法實行細則沒有另外規定,則過去曾向中共作者買斷權利的台灣業者,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可能要面臨衝擊了。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47~149,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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