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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3 20:57:12瀏覽438|回應0|推薦5 | |
看到雅虎首頁的新聞,一開始很同情那個高職生,想說罰得似乎嚴重了點,但是看了新聞內容,我想,業者如果會生氣,也不是沒有原因的。 在許多人刻意漠視的著作權裡,早已明定任何形式的創作都列入保障。你只要是原作者,或者是合法授權的單位,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當然,法律不會限制你,大大方方的把東西送給人家。 不過,最重要的一點是,你想拿的東西,是人家答應過要給你的。而不是隨隨便便說一句,如有侵權請告知,必定移除。 網民們,這句話不是負責任的表現,也無法說服別人相信,你是尊重人家的創作。 當你沒有經過人家的同意,當你沒看見有任何允許授權的字樣,請不要不告而取。 法律上沒有說,你註明了出處和作者,就不叫侵權。 然而,這位小朋友,在自認有理的情況下,拿了人家沒有答應贈與的東西。 孔子說,非禮勿動,不是時代進步了,古人的話就不符合現況,不是到了二十一世紀就可以非禮亂動。 你喜歡的,你認為不錯的,既然是別人的東西,當然不可以說拿就拿。 就像你到別人家裡,看了很棒的東西,不可以不經過主人同意就私自帶走。 不告而取,本來就是作錯了。 也許,是媒體偏頗報導,也許確有其事。 這位小朋友,竟然說:不知道有這麼嚴重。 怎麼不嚴重?你拿了不是你自己的,你不能以自己心中那把尺來約束自己,所以,法律的處罰就來了。 你不知道,你深深傷害的,是許多辛苦的音樂工作者。 或許,很多人都會基於同情心,去為這位小朋友求情,包括我,都希望可以不讓這個還沒出社會的小孩子吃上官司。 可是,不能原諒的是,你沒有真正為創作者著想。 你只是基於喜歡,所以私自取用。 你自作主張,拿別人的東西來分享給其他網友。 讓原來的主人在不知情不願意的情況下,被迫請客。 就像在雅虎的部落格,一個對棒球充滿熱情的朋友,自己認認真真寫好的文章,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一個媒體人貼到自己的部落格裡。 他的說法,只是因為覺得這篇文章好。 是不是忘了聲明引用別人的創作,不是重點。 重要的是,他不告而取。 同樣的理由,都是因為你們喜歡這個東西,卻沒有事先取得授權,就私自轉用。 喜歡,不是免責的理由。 色狼伸鹹豬手,是因為那個女生太漂亮。 偷拍人家在家裡一絲不掛的樣子,是因為對方身材很辣。 覺得你家的飯好吃,就跑進來吃霸王餐。 請問,你能接受這樣的解釋嗎? 人家的作品好,是人家的心血。你喜歡,可以用連結的,可以用你自己的意思去介紹。 而不是把事情的根源歸咎在受害者身上,說是他作得太好,所以你才帶走。 作錯了,說句對不起,我不應該這麼做。 你們以喜歡當作理由,只會給原創者二度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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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