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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23:56:05瀏覽417|回應0|推薦5 | |
2009高雄燈會─全國創意花燈競賽
一、 宗旨: (一)配合市府舉辦「2009高雄燈會」期間,辦理全國創意花燈競賽,推展花燈藝術並延續傳統民俗工藝,促進高雄地區觀光事業之發展。 (二)激發學校親師生發揮創意,以共同參與製作方式培養學生互助合作的精神。 二、 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四、 承辦單位:高雄市前鎮區愛群國民小學。 五、 協辦單位:高雄市立鹽埕國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國小。 七、主題: (一)以牛年生肖之民間或神話故事、宗教采風、歷史文化、族群融合等結合創意概念。 (二) 2009世運比賽項目。 (三)結合「市民參與,幸福高雄」意象概念。 八、題材:形式不拘,參賽者自由創作(可結合節能減碳、環保等多元創新之素材,如陶藝、竹編等)。 九、競賽組別及方式: (一)競賽組別: 1.高中職、國中小組: (1)國小A組(高雄市北區及高雄縣)。 *北區:鹽埕、旗津、鼓山、三民、左營、楠梓等6個行政區 (2)國小B組(高雄市南區及其他縣市)。 *南區:小港、前鎮、苓雅、新興、前金等5個行政區。 (3)國中組。 (4)高中職組。 2.社會、大專組。 (二)競賽方式: 1.高中職、國中小組:採親師生共同參與製作方式。 (1)指導老師:每名指導老師至多指導5件,每件作品之指導老師以4名為限。 (2)製作學生:每件作品最多以6人為限(得跨校組成參加,惟以報名參賽學校為代表)。 2.社會、大專組:每件作品作者最多以6人為限。 十、作品規格: (一) 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長、寬均不得超過「 (二) 參賽作品可以採懸掛式或平放式製作,惟須於網路報名時註明,以利規劃展示位置,平放式作品請參賽單位自備擺放台座(長、寬勿超過 (三) 花燈製作時,以較完整的個體設計,俾便於懸掛。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且作品應強調安全性(如電線整編、漏電絕緣、燈座亮度等)。 (四) 供電方式係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伏特)。 (五)每件作品總耗電量盡量以不超過「1500W」為原則,收件時由大會現場測電,逾規定1500W達10%(即1650W時,總電量包括整件作品所需之各項電量,如各類型燈泡、跳燈裝置、電動部份用電等全部涵蓋在內),一律不予收件亦不得參展。(另作品採用蠟燭或乾電池作為燈光效果者,亦不予收件)。 (六) 每件作品必須設置至少「 十一、送展件數: (一)本市各級學校每校至少1件,並列入校長辦學績效參考。 (二)外縣市自由報名送件,每校至多10件。 十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並線上列印報名表,學校單位由承辦人、承辦單位主管、校長核章(社會大專組如以個人名義報名除外),紙本交換或郵寄(以 (二)線上報名時間:請於 (三) 上網填寫報名表時,請確實依照注意事項逐欄填表辦理(並自行留記密碼)。 (四)請參賽者詳閱本計畫後,再行輸入參賽作品資訊,以利資料核對,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 (五) 凡未經網路登錄報名或報名後核章不齊者恕不受理。 (六) 收件現場概不接受更改報名資料。 十三、收件及評審日期:(暫定,如有變動,另行公告週知) (一)收件方式:請各校自行送件,送件人員至多2人,以公假派代方式辦理。 (二)收件時間: (三)評審: 十四、收件及布置地點:(暫定,如有變動,另行公告週知) (一)收件地點:各組收件處均設置在河西路段(介於五福路橋及中正路橋間),分組由愛群國小工作人員點收。 (二)布置地點:詳細擺掛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不另行通知。布置(擺掛)所需之相關材料機具請由送展學校或參賽者自行準備。請各單位注意花燈重量,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十五、評審: (一)評審委員:由高雄巿政府教育局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二)評審標準: 1.分為整體效果、創意、造型、燈光、技巧等項目 2.作品經評定未達評審標準者,該組獎項名額得從缺。 十六、獎勵: (一) 各組均錄取燈王及世運獎1名,特優、優等、甲等、佳作等均至多10件(各獎項錄取件數,依實際參賽件數比例由評審委員會決定之,未達水準則從缺)。 (二) 榮獲「燈王」作品之師生,由高雄巿政府教育局頒發獎金貳萬元整,且指導老師及學生均頒發獎狀乙紙,指導老師記功1次。 (三) 榮獲「世運獎」、「特優」作品之師生,由高雄巿政府教育局頒發獎金壹萬元整,且指導老師及學生均頒發獎狀乙紙,指導老師記功1次。 (四) 榮獲「優等」作品之師生,由高雄巿政府教育局頒發獎金陸仟元整,且指導老師及學生均頒發獎狀乙紙,指導老師嘉獎2次。 (五) 榮獲「甲等」作品之師生,由高雄巿政府教育局頒發獎金肆仟元整,且指導老師及學生均頒發獎狀乙紙,指導老師嘉獎1次。 (六) 榮獲「佳作」作品之師生,由高雄巿政府教育局頒發獎金貳仟元整,且指導老師及學生均頒發獎狀乙紙。 (七) 學校組以學校為單位送件之敘獎額度: 1. 送件作品達5件~9件者: (1) 指導老師(指導作品1~2件者)嘉獎1次; (2) 指導老師(指導作品3件以上者),嘉獎2次; (3) 相關承辦人員3人,各嘉獎1次。 2. 送件作品達10件以上者: (1) 指導老師(指導作品1~2件者)嘉獎1次 (2) 指導老師(指導作品3件以上者),嘉獎2次 (3) 相關承辦人員3人,各嘉獎2次。 (八) 前開指導人員之敘獎除校長須報請教育局發布外,各校得依據獲頒之獎狀及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 (九) 高雄市以外參賽獲獎教師本人或指導教師,由教育局函請各該(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十七、展覽日期與地點:(暫定,如有變動,另行公告週知) (一)展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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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