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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2 12:06:08瀏覽533|回應1|推薦0 | |
消費券還不如退稅 日昨行政院宣布,規畫擬對全國設有戶籍的國民每人發放三千六百元的消費券,採不排富,以促進民間消費,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所需經費約八二九億元,將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籌措財源。面對民眾利多的消息,措施縱有不宜,在野黨基於選票之考量,很難表示反對意見。但是站在學術研究者立場,必須陳述一些不同的看法。 首先,從財政、經濟理論的角度,三千六百元的消費券可能只是替代個人原先的民生必需品支出。因為金額實在不大,一年三千六百元相當於一個月三百元而已,消費者將把原先由自己出錢去購買,非買不可的民生必需品(不只三百元)改由消費券支付。果真如此,消費券增加消費,刺激景氣的效果不宜誇大。理性的消費者,早已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目前的消費券是自己消費,未來子孫要負擔,不一定會欣喜若狂接受「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大肆消費。因此發放消費券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程度,不宜過度期待。 同樣的,如果退稅直接發放現金,即三千六百元只要不是直接撥入銀行存款帳戶,其效果其實就和目前要實施的消費券相同。這麼小小的現金額度,會有多少人願意花時間、精神跑一趟銀行,將領到的三千六百元現金存款起來呢?換言之,小額退稅直接發放現金,其經濟效果實等同於消費券發放。 但是每人等額退稅,理論基礎何在?答案是:對高所得者而言,就是退稅,以彌補其不景氣通膨時購買力之損失。對低所得而言,就是負所得稅,含有社會救濟之精神。等額的發放可以減少資格認定上之諸多疑義。 其次,就行政實務的角度,退稅直接發放現金優於消費券。茲分述如下: 消費券印刷成本大,若以面值一張一百元,八億張的消費券印刷成本就要高達八億元。消費券由銀行收回後,即予作廢,進行銷毀,社會成本大且不環保。發放現金,只要鈔券庫存充足,或許根本不需額外印製,且可重複使用。若改為發放大面額消費券,雖然可減少印刷成本,但是因不准找零,而會懲罰小吃店,圖利大賣場、大百貨公司。 消費券的偽造、詐騙風險大。雖可加強防偽功能之設計,但總不及鈔券防偽之精密;商家、金融機構或政府要負擔誤付偽券的成本。 消費券的發放、兌現、稽查、核銷之成本,尚難以估計。銀行兌現後,就要集中清算、核銷、撥款。細細瑣瑣的實務工作,由誰負責這些項目的進行;政府勢必需支付大筆手續費、加班費等作業成本。如果是退稅發放現金,則不會衍生一連串兌現、核銷的問題。 此外,消費券兌領資格 (使用範圍)若有受限,也會引發一些不便、不公平的爭議。 以上種種之顧慮,若改為現金發放,這些問題當然就迎刃而解了。 綜上所述,發放現金和消費券,刺激消費的效果相同;小額現金退稅被存款起來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拔了太多太多的羊毛,卻沒有被好好利用到,反而在作業流程中浪費掉了太多羊毛,不是很可惜嗎?政府怎麼對得起羊呢?因此,與其發放消費券,不如退稅直接發放現金。結論是:還是發放現金吧!還是退稅、減稅好! (作者為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社科院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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