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法官日前到墾丁旅遊,途經屏鵝公路枋山段的品味軒休息站,發現站內的一家商店門口竟然高掛「本區僅接待大陸團」的招牌,讓法官相當錯愕,也只能無奈地離開。這種「限定消費對象」的情形,根本無法可管。
任何人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宗教不同而受到歧視,這是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這家店卻只歡迎大陸團而排斥台灣客,擺明了是歧視行為。但消費者保護法並未明文禁止店家不能限制服務對象,當地的消保官對此莫可奈何,就連法官們也只有徒呼無奈。
其實,這類「限定消費對象」的情形在國內很普遍,許多夜店對上門的顧客都有設限,許多知名的大賣場也都規定只有會員才能持卡入內。特定商店限制消費對象,已經讓人很不舒服,現在連大馬路旁的休息站都只歡迎陸客,未免離譜。
再有一例,建中、北一女的學生想要去學校附近的中央圖書館閱覽,卻被拒絕在外,不能進入。原來,央圖的「閱覽服務」規定,必須年滿十九歲者或是未滿十九歲之大專生才能申請該館的閱覽證。建中、北一女的學生因年齡不符資格,只能望館興嘆。
對於外界質疑,央圖答稱:這項內規,是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但進一步追問,圖書館法第八條其實只規定:圖書館辦理圖書閱覽等項服務,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並未授權央圖可以制定「年齡設限」的規定。
而且央圖以「十九歲」作為限制的內規,這「十九歲」的標準是怎麼來的?把門檻築得那麼高,不怕妨礙民眾閱讀權益、扼殺讀書風氣嗎?
台灣的商店不准台灣人消費,是個笑話,建中、北一女的學生不能到中央圖書館內閱覽,傳出去更是國際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