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監察院並非準司法機關
2010/01/29 09:05:48瀏覽1526|回應0|推薦2

    王健壯先生的「監察院不能變成失控院」一文,對監察權的運作多所批評,其中有許多鞭策意見,應予尊重;但亦涉及許多缺乏基本憲政及法律常識之嚴重謬誤,必須嚴予駁正。

    首先,監察院絕非王文所說「由『國會』降級為準司法機關」,而係全國最高監察機關。所謂「準司法機關」,應係指具備局部司法職能的機關,如訴願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等,但監察院卻非類似機關。監察院絕非司法體系外的「第四審」,而且根據監察權的運作慣例,凡是檢方已進行偵查的案件,監察委員即暫不調查。此即凸顯監察權對司法權尊重之旨意。由此看來,將監察院定位為「準司法機關」,實係對五院關係及五權運作現況的嚴重誤解。

    其次,修憲後監察院的確已不具備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但是否「自然也應同時喪失對正副總統的調查權」?則仍存有爭議。其中關鍵因素有二:

一、對於總統、副總統在擔任過去職務中所涉及的被調查案件,如馬英九總統在擔任台北市長時涉及的捷運文湖線案,監委自應進行全盤的徹底調查。如果真如王文所說,監委「自然也喪失對正副總統的調查權」,則自我設限的結果,一份完整的、公正的調查報告如何可能完成呢?這時監委又將如何面對輿論與媒體的指責?

二、如果監委對總統、副總統涉及的案件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則調查結果應送請立法院決定如何進一步處置,由立法院權衡案情後決定是否提出彈劾。換言之,彈劾權係由立法院所掌握,而調查權能則仍歸屬監察院。但如果立法院決定自行運用「文件調閱權」進行調查,監察院則可衡酌是否繼續調查,或者依照案件性質,將調查範圍作切割處理,以示對立法院之尊重。

    至於監察權是否僅限於「事後監督」,則屬見仁見智的爭議問題,憲法第九十六條明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在2008813日中時時論廣場上,本人即對此有所討論。自1970年代全球「第三波民主化」推動以來,迄今已有逾140個國家和地區設置了專職的監察使制度,各國監察使日益強調「促進善治」的角色,推動政策改良與行政革新(這或許正是王先生期期以為不可的),並且兼具「人權推動者」、「政策協調者」和「績效評估者」等多重積極性角色。就此而論,我國監察院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尚待努力,王文自我設限的觀點,顯然失諸保守與退縮。

    基於以上的分析,當代各國監察使的職責除了「事後糾正」之外,也進一步強調「事前預防」(例如監察使提出各種「善治」的標準做為評估行政機關一切設施的準則),以及「事中調查」(例如在調查過程中提出導正,在巡察過程中立即提醒並作出建議),這亦符合我國憲法所訂定的監察權運作規範。以芬蘭監察使為例,即較少處理整飭官箴的「事後督察」案件,而率多針對政府「不良行政」(maladministration)以及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基本人權事項。芬蘭監察使並積極參與政府和國會的會議,出席聽證會與公聽會,表達對各項政策的看法和法律的見解。這或許都是王文所不贊成的「干預行政」,但卻是當代各國監察權運作的新趨勢,自然也成為當代憲政民主國家促進「行政績效」的重要手段。這恐非王先生所講的今不如昔、「失控的」監察權,而係回歸憲政與促進善治的民主新趨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oungshanchou&aid=3732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