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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04陳鎮慧暨合併980120馬永成、林德訓旁聽紀實報導
2009/02/09 14:41:11瀏覽620|回應1|推薦9

馬永成、林德訓兩人都是國務機要費的準備程序庭,而兩個人的說詞不知是同一位律師關係,還是兩個人都如此想法,說法大同小異,一方面呼應陳水扁特別的「特別費」說詞;一方面將責任全丟到陳鎮慧身上。而李勝琛律師也以卷證有機密性質不敢閱覽為理由,想拖延時間。所以本來已經寫好的法庭紀實,就擱到陳鎮慧的準備程序庭結束後一併合併報導,先來說120的情形吧。

98120星期二天氣陰,第二天的準備程序庭,早上傳訊馬永成,下午傳訊林德訓,都是國務機要費部份。在兩年前的前案(95年矚重訴第4)已經都審理完畢,只差宣判而已,後來因為陳水扁將發票列為機密,所以終止審理,這次又多出許多的新事證,重新召開準備程序庭,將證據方法跟證據能力重新討論,而馬永成及林德訓也都聘請三位律師出庭辯護,其中,都有請李勝琛律師,作為辯護人之一。

李勝琛原本也是扁家的辯護人之一,後來因委託人間彼此有權益衝突之處,被法院告知須放棄一方,李勝琛選擇為馬永成及林德訓辯護,不過從當天的攻防戰來看,檢察官認為李勝琛似乎是在為陳水扁辯護的味道更大,不斷用陳水扁的那些拖延戰術來拖長時間,即便法官都說卷證全部公開可以閱卷,但是卻不斷提出證據10~12的機密性,要等高院決定,一副不願閱卷的意圖,所以後來公訴檢察官忍不住站起來講,質疑李律師在為誰辯護,提議為被告馬永成另找公設辯護人,參與閱卷以維護被告權益,李勝琛才趕忙解釋,願意配合閱卷。

馬永成及林德訓都是在擔任總統辦公室主任期間,因在國務機要費請款單上面有用印,所以有協助侵占、詐領、偽造文書、貪污等罪名,再追加使公文登載不實的罪名,兩個人的說詞也大同小異:

首先都認為自己非會計專業人士,只是配合會計流程,在上面用印而已,事務繁多,國務費只是其中之一小項,哪懂那麼多;

其次是陳鎮慧才是扁家的帳房,早在他們之前,就跟著陳水扁做事。公、私帳混用、混記,他們沒有審核及干涉的權力;

第三、陳水扁身為總統,交代的事情他們怎敢有懷疑,報的帳怎麼有權力去查核管制;

第四國務費是特別費中的特別費,總統是全時間、全地域都在處於執行公務狀態,又有元首機密特權,經費的使用,身為部屬,亦非會計人員,無權查核、干涉或管制總統如何使用。

第五、馬永成詐領犒賞清冊部分有會計處默許,兩個人的領據核銷也是被動簽名,以為是變革後的單據請領流程之一。

第六、總統曾指示總統夫人如有外交、慈善、公益、婦幼、宴客或餽贈都可申請國務機要費,從發票上根本看不出來是他人發票。

第七、辦公室主任既無實權也無專業,只是被動具名,卻要承擔大責,實在不公平。(PS.這樣來說,所有公司中階主管都只要拿薪水不用負責任了,上有頭頭、下有直接辦事的基層人員,誰還需要負責任。)

從整個承述來看,馬永成跟林德訓的意思就是要把責任全推給別人,他們承認過去因為聽從陳水扁之言,沒有據實陳述,但是卻沒有貪污的意思,更沒有將錢納入自己口袋。聽起來跟葉盛茂的說法一樣,忠於主子有錯嗎?我只是愚忠而已,不應該算我的錯;無法分辨為國盡忠還是助紂為虐是我笨,笨也不能算犯罪吧?(聽起來像不像吳澧培的說法?)

再來說陳鎮慧的庭吧,陳鎮慧跟律師應該都有了解馬、林的說詞,所以陳鎮慧對偽造文書及偽證都直接認罪,但是對貪污案跟洗錢案卻反應激烈,她認為她只是最基層的會計人員,都是聽從上面的指示,既然會計處跟馬永成都告訴她是總統的錢,她的認知就是這樣,以為所有的錢都是總統的,都可以核銷。玉山官邸的請款,問過馬主任,馬同意後才給款,都有簽核辦單,不能擅自做主給他們;總統夫人的指示,她只是遵照辦理,夫人要她去銀行存錢,她就照辦,根本不知道這是違法的錢;發票上面也沒註明,不知道是他人的發票,是因為看到電視上李慧芬爆料才知道發票是別人的。

從馬、林、陳的發言意思中,他們對於「貪污」的定義,認為自己沒有貪污,不應該用這個字眼,對他們的名譽造成傷害,但是協助他人貪污,他們也認為不是知情故意的,不應該構成貪污罪,但是我倒有幾個問題想請問他們:

1.      對陳鎮慧而言:每次都用現金在那搬來搬去,甚至還用保險「室」專門存放,你能說沒有一點基本常識,這是「非法」的錢嗎?非法的錢在各個戶頭移動,甚至匯到海外,身為會計怎會沒有基本判斷力來認定這是否為合法的行為?

2.      對馬永成跟林德訓而言:身為辦公室主任,管你懂不懂會計,你就是主管,難道連基本核對常識都沒有,就隨便用印嗎?

3.      扁家才幾個人,發票用到那麼多,私人開銷都在裡面,看也看得出來,更何況陳鎮慧還註明那麼清楚,滿月油飯錢、罰單、婚禮開銷這是不是公務支出會分不出來?有可能給總統薪水外,還每個月400(比薪水多10)的零用錢,報私人開銷?

4.      夫人整天窩在家裡,有沒有出去執行公務,辦公室主任會不知道?整個星期窩在家裡,卻拿出一堆發票報帳,會是公務支出嗎?

5.      貪污罪不是只有自己貪污,助人貪污成功都是共犯,有沒有知情看證據內容就可推論,既然陳鎮慧都把每月的國務機要費明細表製作表單提供,就不可能有誰不知情,果真都不看表單,那更是違背職務,沒盡到公務人員的職責。

6.      如果不懂費用可使用範圍,怎麼沒親自去看法條規定,相關法規都有明訂使用範圍,甚至最後主計處都派人說明,怎麼可以用沒看到法規來卸責?

不過可以看得出來,馬永成跟林德訓似乎是李勝琛在當中指導,他們在不懂法律下,被李勝琛帶著走,所以兩個人說詞大同小異。而李勝琛則很明顯看得出來,在幫陳水扁護航的味道,大半部都引用陳水扁的說詞。

陳鎮慧則有受到馬、林供詞的影響,認為馬、林把責任全推給她是不公平的,所以才要求跟他們對質,甚至陳水扁、吳淑珍也都要一起對質。除此外,她跟律師對於貪污罪是否也適用證人保護法也有點疑義,不過林勤鋼公訴檢察官也有特別解釋:起訴書對被告請求免除其刑,乃針對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被告有悔過立功之實,不是因為認罪與否,所以仍有效。林嚞慧檢察官也特別針對貪污罪部分回答適用(刑法第59條及證人保護法第14),所以律師跟陳鎮慧要求進一步討論,再回答庭上,畢竟聽到貪污罪,總是不名譽,最後決定在219下午再開準備程序庭;另外馬、林因律師尚未完全閱卷完畢,217也重開準備程序庭。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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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a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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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六問問得極好
2009/02/11 22:23
可以把它們列印下來幾份,用信封裝好寫上你認為比較有正義感的檢察官跟法官的名字,直接送到法院的收發室或投到意見信箱去!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2-12 01:30 回覆:

這個建議好,我都沒想到呢?

應該大家都來集思廣益,幫司法人員找出扁案被告脫罪卸責的矛盾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