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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23:35:41瀏覽145|回應0|推薦1 | |
砍了蓮霧設綠能 淪為兩頭空?(葉昱呈) 日前,一名農民打電話向我求助,說他簽了一份土地租賃合約書給能源廠商申請設置綠能設施,擔心會不會砍了農地上的蓮霧果樹,改設置綠能後,收不到土地租金,而淪為「兩頭空」的境地? 只講利多隱瞞風險 近年來,許多能源廠商為搶食綠能政策大餅,紛紛向農地地主遊說,出租土地來申請綠能發電,部分廠商甚至只告知地主獲利金額之利多訊息,而刻意隱瞞可能喪失權益的風險,造成農民得不償失、欲哭無淚。 筆者認為,針對上述情形,公部門有必要讓資訊透明化,讓農民了解本身的權利、義務及風險性,才能做出明智的抉擇。 以下謹提供簽訂合約時之注意事項,供申請設置綠能的地主參考:一、簽訂土地使用合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應要求經法院公證,以保障雙方權益。二、合約應載明,設置綠能設施後,所衍生的地價稅、營業稅或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賦,由何方負擔。 三、合約應載明未經地主同意,能源廠商不得將合約轉讓予第三人。四、合約應載明合約屆期時,處理廢棄太陽能板的費用,由何方負擔。五、合約應載明設置未與農業經營結合之綠能設施,其應繳納之農地非農用回饋金,由何方負擔。六、合約應載明,合約存續期間,綠能設施因天災毀損,其維修費用,由何方負擔。 恐失農保休耕給付 再者,如地主係農民,應考量是否有下列情形:一、具有農保身分的農民,是否有其他未出租且符合農保加保的農地,否則將喪失農保資格。二、農地設置綠能設施後,原領取休耕給付(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及轉契作獎勵金,亦將於當期作起,停止給付。三、農地設置綠能設施後,不得再於該土地上申請興建農舍。 蘋果日報 2018.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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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