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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23:00:47瀏覽31|回應0|推薦0 | |
依法論法 「口譯哥」OK! ◎ 葉昱呈 外交部安排「口譯哥」趙怡翔擔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長,其合法性遭到外界質疑,對此,惟筆者有不同的看法。理由如下: 首先,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七條規定:「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同通則第十條規定:「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換言之,外交部依上述通則第十條聘用趙怡翔擔任駐美代表處駐外人員,並依第七條給予適當名義對外,係符合法律規定。 再者,按外交部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外人任字第一○三四一五一○九二○號函修正之「駐外人員對外名義及加銜要點」規定,「給予對外名義」係指核予派於代表處、辦事處辦理業務之駐外人員相當或高於本職之對外名銜。另,「加銜」則係指核予派於大使館、總領事館、領事館或代表團辦理業務之駐外人員高於本職之對外名銜。 此外,「駐外人員對外名義及加銜要點」第十三點亦規定:「駐外機構之聘用人員得『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外交部依規定聘用趙怡翔擔任駐美代表處駐外人員,再比照前揭要點給予「政治組長」之對外名義,尚無違法之虞。 (作者為公務員,屏東縣民)自由時報2019.01.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6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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