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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服員「回捐」陋習要改
2019/07/07 10:38:33瀏覽35|回應0|推薦0

照服員「回捐」陋習要改

◎ 葉昱呈

據衛福部長照司調查,全職居家照服員平均月薪去年底已達三萬八四九八元,時薪制者每小時薪資二百廿三元,皆遠高於基本薪資,但年資未滿兩年者,竟然占全體居家照服員的五成二,顯見居家照服員的流動率相當高,究其原因,除工作薪資、福利、升遷管道不足、無法適應工作環境等因素外,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回捐」薪資問題。

由於部分受補助之社福團體,在標得政府長照委託案後,為支撐團體本身的營運經費,要求照服員以「被志願」方式「回捐」薪資,照理說,照服員得依據勞動基準法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要求雇主全額給付工資。問題是,實務上常見照服員簽了捐款同意書,再提出申訴,因其真意無法體現於書面文件,又簽具同意書當時,是主動同意?被迫?抑或事後反悔?皆難以查證,且舉證責任也回到照服員身上。

弔詭的是,也許照服員是擔心提出申訴,影響未來職涯發展,或不想讓財務困難且有「相互依存關係」的社福團體遭到懲處,每年提出申訴的人數並不多。

因此,為解決上述不合理的現象,筆者除呼籲所有照服員應審慎簽具捐款同意書,並勇敢提出申訴(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 https://www.sfaa.gov.tw/SFAA/form),捍衛自身的權益,再配合公部門的加強稽查,一旦發現違規情事,即解除與社會福利團體的委託契約,追繳補助款,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單位偵辦,期能保障照服員之勞動權益及改善執業環境。

(作者為地方衛政公務員,屏東縣民) 自由時報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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