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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教育訴訟案例 供教師自保
2019/11/05 20:15:15瀏覽24|回應0|推薦0

整理教育訴訟案例 供教師自保

◎ 葉昱呈

近日有讀者於貴版投書「如果學生動不動就告…」、「老師挨告?教育部快動起來」等文,擔心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公布後,學生如認為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皆可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是否會引發學生濫訟?筆者建議教育部可蒐集過去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例,作為學校教師處理學生事務時之參考。

按八十四年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屬於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而一○○年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變更了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指出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權利受侵害之學生仍可提起行政爭訟。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八十四至一○○年的十六年之間,全台學生因教育事務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約二十件;一○○年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變更其他基本權利受侵害,亦可提起行政爭訟後,迄今八年間,全台學生因教育事務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約五十二件,即每年平均案件量約增加六倍左右。分析上述行政訴訟案件,大概可區分為成績評定、學籍、退學、懲處等類別。至於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公布後,行政訴訟案件量是否會暴增,尚待觀察,但可先將過去行政訴訟案件,分析整理出具代表性案例,提供教師「引以為鑑」,避免重蹈覆轍。

(作者為公務員,屏東縣民) 自由時報 2019.11.05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29786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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