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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的地 變成你的路
2020/06/16 16:02:43瀏覽34|回應0|推薦0

我買的地 變成你的路

◎ 葉昱呈

一位朋友去年買了一塊農地,原本希望種植果樹,並申請小型農產品加工室來生產果乾,豈料後方緊鄰的袋地所有人,因無適當道路得以出入,向法院提出確認通行權聲請,導致他的農地須留設三公尺寬的道路,提供袋地所有人通行,不僅農地被道路一分為二,且路面亦被鋪設水泥,讓計畫已久的田園夢,一夕之間完全破滅。

按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並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因此,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之立法意旨,在於調和土地相鄰關係,以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故明定周圍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雖立意良善,但法院針對袋地通行權裁判時,倘未就留設通路之寬度、位置所造成鄰地損害程度,進行審慎評估並做出公平、合情、合理的判決,而僅拘泥於法條,機械式的適用法律,勢必引發民怨及衍生更多糾紛。

此外,依據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農地不得任意鋪設水泥或柏油,且民法袋地通行權規定並未排除區域計畫法之適用,由於通行權道路非屬農業設施,一旦鋪設水泥或柏油,即違反區域計畫法,必須裁罰行為人(實際鋪設水泥或柏油之人)罰鍰並限期恢復土地原狀。弔詭的是,法院裁判袋地通行權訴訟案時,卻經常准許主張通行權之人,於通路鋪設水泥或柏油,形成提供通路的農地處於違規狀態(無法申請施設農業設施,且農地未農用須課徵地價稅),而有通行權之人亦面臨裁罰、恢復土地原狀的怪異現象。究其原因,係早年農耕皆使用人力與牛車,道路不需硬鋪面,但時至今日,農耕多已使用耕耘機、農用搬運車等農機,道路若無水泥或柏油等硬鋪面,根本無法於鬆軟的農地上行駛,顯然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並未隨時代進步而與時俱進。

(作者為公務員) 自由時報2020.06.16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8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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