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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3 22:49:06瀏覽35|回應0|推薦0 | |
此縣合法,彼縣變非法的一國多制 葉昱呈/公務員
政府明年元旦開放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衛福部已公布安全容許量,但有部分縣市堅持將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零檢出標準)納入地方自治條例,一旦通過,即使肉品符合中央安全容許量,仍將開罰。對此,筆者認為有待商榷,謹就法制面及實務執行面分析如下:
稽查恐難達到源頭管制 首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所訂定,是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依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之罰鍰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法律授權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由衛福部訂定,且肉品之乙型受體素容許量超標時,其裁罰標準亦由衛福部訂定,又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自治條例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職是之故,縣市若在地方自治條例自行訂定零檢出標準及罰則,即有牴觸法律授權法規而無效之虞。
再者,按《行政罰法》第29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行為地之縣市(製造肉品所在地)及結果地之縣市(販售肉品所在地)都有管轄權,也都有權裁罰違規者,但實務上,各縣市衛生單位都會基於「源頭管制」之目的,優先以行為地之縣市政府受理違規案件。因此,未來如果發生行為地A縣(採中央安全容許量標準)與結果地B縣(採自治條例零檢出標準)都有管轄權時,將發生A縣因該肉品符合中央法規免裁罰,B縣因採零檢出標準而須裁罰,恐將導致在A縣的業者持續源源不絕生產肉品,而B縣則須取締及裁罰,不僅造成B縣稽查人員疲於奔命,同時亦無法達到源頭管制,遏阻A縣業者繼續生產肉品之目的。
執法標準不一將致紊亂 反之,如果業者在行為地A縣(採自治條例零檢出標準)生產的肉品符合中央安全容許量標準,但未被A縣衛生單位查獲,則該業者不僅在A縣未受到裁罰,且肉品運送至結果地B縣(採中央安全容許量標準)販售時,亦因符合中央安全容許量標準而免裁罰,並能「光明正大」的在市面上公開販售。
建議中央應積極溝通協調各縣市,讓全國有一致性之執法標準,以防止衛生單位稽查及裁罰時,發生「一國多制」的紊亂局面,而讓肉品業者與消費者無所適從。 蘋果日報2020.09.12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12/YUPMDVHDRZBO5C65ZVSVRVJKK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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