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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的「拼盤式」農舍及農業設施審查辦法,可行嗎?
2017/12/26 22:38:59瀏覽16|回應0|推薦0

宜蘭縣的「拼盤式」農舍及農業設施審查辦法,可行嗎?

 

葉昱呈/公務員

宜蘭縣擬將申請農舍與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合訂一個審查辦法,其中農舍加上農業設施整體併計面積不超過所坐落農地面積百分之四十的規定,引發各界爭議,筆者認為此一「拼盤式」的審查辦法,並不可行,理由如下:

首先,申請農舍的法源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所授權中央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而農業設施的法源則是「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授權中央訂定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二者法源不同,前者興建農舍基地必須套繪管制,而後者興建農業設施基地無須套繪管制,且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不須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照。試問要如何合併申請?

其次,目前溫室及網室之申請面積,並無申請面積上限之規定,即農舍加上溫室、網室等農業設施面積得超過所坐落農地面積百分之四十,因此宜蘭縣所訂農舍加上農業設施整體併計面積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的規定,與現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明顯不符,且有任意增加法令所無限制之虞。

再者,以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來拘束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者,係「符合一般法律保留原則」,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觀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可說相當具體明確,換言之,農委會函請地方政府據以審查之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所載明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的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已非屬行政指導,地方政府並無權另訂格式。

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而農委會曾以O九三一八二五O三九號函釋,指出農地有水溝、農路等隔離者,即不屬於「完整區塊」,反觀宜蘭縣所訂農舍加上農業設施(如曬場、蓄水池、農路等)整體併計面積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的規定,不僅將造成百分之九十的農業經營用地分割及破碎,同時亦牴觸中央法令規定。

蘋果日報 2017.12.24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71224/126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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